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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新刑事訴訟法》練習
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以下2017司法考試《新刑事訴訟法》練習題,大家想在考試中取得理想的成績,平時要注意多做練習哦~快來看看以下的題目吧!

測試題一》》新刑事訴訟法:證據
1. 【簡單】下列關于證明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B.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C.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擔一部分證明責任
D.在公訴案件附帶民訴案件中,對附帶民事部分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
2. 【簡單】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A.物證
B.書證
C.視聽資料
D.電子數據
3. 【真題難度】 請根據修訂的刑訴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判斷下列說法是正確的是:
A.偵查機關沒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
B.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C.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有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D.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參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所以AB選項正確。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這是一條沒有例外的規定。刑訴修改二讀稿后,刪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為例外情形無非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持有型犯罪”,這兩類案件中,被告人承擔的并不是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相反,而是證明自己無罪。所以C選項正確。
公訴附帶民事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要區分情況,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單位自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其來承擔此部分的證明責任;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者沒有提起而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才由檢察院承擔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可見選項D說法是以偏概全。
【陷阱分析】固有的記憶,往往不容易從腦中清除出去,加之新的規定與對原有內容的記憶又是不同的,這是今年司法考試刑訴題目給對原刑訴法有所了解的人出的一個難題,而對第一次參加考試的非法本考生來說倒是一個機會。
不過仔細讓新內容覆蓋原內容并不難,就是復習時,掌握住刑訴法修改為什么會作這樣完善就輕松了,也就是掌握法條背后的故事和理論,限于篇幅和時間,無法在此作一一詳解,不過在三校的課堂上,大家就都能聽到。
另外,我們的命題老師特別偏愛這種以偏概全的題目,如:
1)06/78.下列關于人民陪審員的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B.人民陪審員有權參加法院所有的審判活動
2)09/33.關于自訴案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都可以進行調解
3)2010/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審理時可以調解?
D.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2.【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四個選項均正確。
行政證據可以轉化為刑事證據的就此四種,電子證據后的“等”為實等。這四種證據都是比較客觀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種類物。
【陷阱分析】凡法條內有列舉性的款項或內容,這樣的法條,往往是命題的重點。如07年73題和75題,還有11年73題等等,這樣的題目很多……
3.【答案】C
【解析】根據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據此條確定,偵查機關就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且除物證、書證外的視聽資料等證據不屬于排除的范圍,所以AB選項錯誤。
該法第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56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根據以上兩條的規定,可以判定C選項正確。
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可以判定D選項錯誤。因為只有檢察院有義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陷阱分析】本題A選項,我們容易想當然的認為一般會在偵查階段才會產生非法證據,然后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予以排除而忽視法條規定偵查機關也有排除的義務所以漏選此項。D選項也是這種,如果對這個知識點沒有記住,一般會想當然的認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有義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B項特別還和上一題行政執法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種類相混淆,需要考生對比記憶。
C選項,一個選項聯合了三個考點,考查考生準確掌握知識的能力。
測試題二》》新刑事訴訟法:專門機關
1.【真題難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A.某法院受理被告人甲涉嫌盜竊一案后,甲的朋友教師戊作為甲委托的辯護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甲的取保候審
B.某法院決定對涉嫌分裂國家罪的被告人乙取保候審,乙因工作需要須到外省市參加培訓,則需經過作為執行機關的國家安全機關批準
C.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丙作出逮捕決定,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送交市公安機關執行,該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丙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D.丁因過失致人重傷罪被人民法院以提供保證金的方式決定取保候審,后因丁在一次傳訊時沒有及時到案,法院沒收其已交繳的保證金,并責令其重新交納保證金后仍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此時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
2. 【真題難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與某軍事部門有業務往來。一日,甲到該部門洽談工作,趁有關人員臨時離開將一部照相機竊走。該照相機中有涉及軍事機密的照片。關于本案,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本案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B.偵查機關決定對其監視居住,如果其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C.如果決定甲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甲監視居住的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D.在偵查階段,甲可以聘請他正在考司法考試的朋友為其辯護人
3. 【真題難度】藍天和白云因共同搶劫被甲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公安機關決定對二者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藍天在住處執行,白云因無固定住處而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據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區公安機關決定白云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的,要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B.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二者的家屬
C.二者委托辯護人,都適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規定
D.只有白云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參考答案:
1.【答案】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所以A選項正確。
該法第6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本題B項中乙涉嫌分裂國家罪,故取保候審的決定與執行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故B項正確。
該法第91條第2款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C選項為原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所以錯誤。因此,C項正確。根據《刑訴解釋》第74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后,人民法院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因此,所以D選項錯誤。
【陷阱分析】本題考查了兩處修改取保候審原來規定之處。另兩處分別考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和“同一機關,連續計算;不同機關,重新機關”的司法解釋。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90條第1款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所以A選項錯誤。
該法第73條第1款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本案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案件,所以不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所以B選項錯誤。
該法第73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C選項是在住處監視居住,所以錯誤。
該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該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D項在偵查階段,委托非律師辯護人為其辯護人,所以錯誤。
【陷阱分析】本題是考查對法條的準確記憶。
3.【答案】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款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因無固定住處被指定居所執行的,不需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所以A選項錯誤。
該條第2款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的,因為并沒有和家屬分開,所以不適用該款。故B選項錯誤。該條第3款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所以C選項正確。
該法第74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依據原刑訴法,只有被羈押(拘留或逮捕)的期限才折抵刑期,但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在性質上有些類似羈押,所以在刑期上規定了折抵,只是要比羈押的折抵程度上弱一些。而在住處監視居住的,沒有達到類似羈押的程度,所以其期限不折抵刑期,故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監視居住在往年的考試中,一次都沒有考查過,因為原來其為取保候審的替代性措施,加之其執行上的難度,所以實踐中其被運用也很少。
此次刑訴修改,把監視居住制度完全換臉了,把其從取保候審的替代措施,搖身一變變成了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此對減低羈押率勢必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加上對監視居住的具體規定做了較大幅度完善和增加,所以,其今年一定會成為重點考查對象。
本題既是從細節上對比考查了在住處執行和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區別,也希望考生在掌握立法重要修改點的同時,重點從這些規定上,從嚴、從細、從準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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