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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分析:離婚糾紛案
導語: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為利于改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促進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定,對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會作出不準許離婚的判決,下面這個案件大家覺得裁判結果合理嗎?

(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原、被告經征婚相識,同年6月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因二人均是再婚,原告婚前已有一女。婚后,雙方于2013年7月6日生育一女姜某某。后來,原、被告因性格及生活習慣有差異,導致雙方常因此發生口角,原告認為自己身心受到傷害,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另,原告婚前已有一女湯某某,由原告撫養。
再查明,原、被告于婚前購買商品房一套,婚后,被告單位給其分配集資住房一套。
(二)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結婚已達5年,且婚后于2013年生有一女,女兒在原告訴訟離婚時尚不滿一周歲,雙方結婚已達5年之久,有足夠時間相互了解,雙方具有感情基礎,雖然在本院訴訟過程中,被告一度同意離婚,但本院認為,離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雙方在女兒出生后發生矛盾較多實際上是雙方溝通較少,影響雙方感情,原、被告雙方均為有知識、有文化、有正當職業的國家工作人員,且雙方均無不良惡習,只要雙方互諒互讓,多換位思考,多溝通交流,雙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加之,雙方婚生女姜某某在原告起訴離婚時尚不滿一周歲,故本院對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湯某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為利于改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促進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定,對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會作出不準許離婚的判決,以期雙方當事人審慎對待婚姻家庭問題,能夠重新和好。在上述情形下,一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能夠彼此改正缺點,加強交流和溝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
婚姻最本質的因素和基礎應是夫妻間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這也是婚姻關系的重要內容。在本案中,雖原告提出雙方常發生口角,但雙方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只要雙方互諒互讓,多換位思考,多溝通交流,雙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加之,雙方婚生女姜某某在原告起訴離婚時尚不滿一周歲,原、被告雙方的離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對其生長產生不利影響,故本院對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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