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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師

            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講義:統計指數分類

            時間:2025-01-30 21:42:44 振濠 統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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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講義:統計指數分類

              統計指數指說明同類現象對比的相對數,既包括總指數,也包括個體指數;既包括時間上的對比,也包括空間上的對比。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講義:統計指數分類,歡迎閱讀!

            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講義:統計指數分類

              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講義:統計指數分類 1

              (1)數量指數和質量指數:按反映內容不同劃分。

              數量指數是反映事物數量變動水平,反映總體在外延、規模上的相對變動過程;如產品產量指數、商品銷售量指數等。

              質量指數是反映事物內涵數量的變動水平,如價格指數、產品成本指數等。

              (2)個體指數和總指數:按計入指數項目多少不同劃分。

              個體指數:是反映某一項目或變量變動的相對數,如一種商品價格或銷售量的變動水平;

              總指數:是反映多種項目或變量綜合變動的相對數。如多種商品價格或銷售量的綜合變動水平。

              注:總指數是說明多種事物綜合變動的相對數,由于多種事物計量單位不同不能直接相加,以及掌握的資料不同,所以總指數

              計算方法有兩種。

              在一定條件下,平均指數公式可以演變為綜合指數公式,綜合指數公式也可以變形為平均指數公式。

              (3)簡單指數和加權指數:按計算形式不同劃分。

              簡單指數又稱不加權指數,它把計入指數的各個項目的重要性視為相同;

              加權指數則對各個項目依據重要程度賦予不同的權數,而后再進行計算。

              (4)動態指數和靜態指數:按對比場合不同劃分

              時間性指數(動態指數):是反映現象數量方面在時間上的變動程度,有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之分。

              區域性指數(靜態指數):是反映同類現象的'數量在相同時間內不同空間(地區和單位等)的差異程度。

              作用

              統計指數在社會經濟領域內廣泛應用,這是由于統計指數具有獨特的功能,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反映復雜社會經濟總體在時間和空間方面的變動方向和變動程度。這是統計指數的最重要的作用。在社會經濟現象中,大量存在著不能直接加總或不能直接對比的復雜總體,為了反映和研究它們的變動方向和變動程度,只能通過統計指數法,編制統計指數才能得到解決。

              (2)分析和測定社會經濟現象總體變動受各因素變動的影響。社會經濟現象總體中包含著數量因素和質量因素,通過編制數量因素指數和質量因素指數,可以分析和測定各因素變動對總體變動的影響。

              (3)研究平均指標指數變動及其受水平因素和結構因素變動的影響。平均指標中包含水平因素和結構因素,因此可以編制可變組成指數,不變組成指數和結構影響指數,研究平均指標的變動及其各因素變動對平均指標變動的影響。

              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講義:統計指數分類 2

              (1)統計指數按反映對象范圍的.不同,分為個體指數、總指數和組

              (2)統計指數按反映現象性質的不同,分為數量指標指數和質量指標指數。

              (3)統計指數按編制方法不同,分為綜合指數和平均指數。

              (4)統計指數按采用基期的不同,分為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

              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講義:統計指數分類 3

              1.個體指數和總指數

              統計指數按所研究對象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個體指數和總指數。個體指數反映某種社會經濟現象個別事物變動的情況。如反映某一種商品物價變動的情況。總指數則綜合反映某種事物包括若干個別事物總的變動情況,如反映若干商品總的物價變動情況。有時為了研究需要,在介于個體指數與總指數之間,還編制組指數(或類指數)。組指數的編制方法與總指數相同。

              2.數量指標指數和質量指標指數

              統計指數按所表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為數量指標指數和質量指標指數。數量指標指數反映現象總體的規模和水平的變動狀況,如產量指數,職工人數指數等。質量指標指數則反映現象總體內涵質量的.變動,如商品物價指數,勞動生產率指數等。

              3.動態指數和靜態指數

              統計指數按其本來的涵義,都是指動態指數。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涵義漸漸推廣到了靜態事物和空間對比,因而產生了靜態指數。所謂靜態指數是指在同一時間條件下不同單位,不同地區間同一事物數量進行對比所形成的指數;或同一單位,同一地區計劃指標與實際指標進行對比所形成的指數。

              4.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

              統計指數按在指數數列中所采用的基期不同,可以分為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定基指數指在數列中以某一固定時期的水平作對比基準的指數;環比指數則是以其前一時期的水平作為對比基準的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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