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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模擬題

            時間:2025-03-31 12:43:59 試題 我要投稿

            2017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必備模擬題

              2017年注冊造價工程師考試時間2017年10月21、22日。為更好的復習備考,應屆畢業生考試網編輯整理了2017年造價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必備模擬題,供各位考友分享。

              案例一

              背景:

              某智能化辦公樓的招標人于2012年10月8日向具備承擔該項目能力的a、b、c、d、e 5家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其中說明,10月12~18日9至16時在該招標人總工辦領取招標文件,11月8日14時為投標截止時間。該5 家投標人均接受邀請,并按規定時間提交了投標文件。但投標人a在送出投標文件后發現報價估算有較嚴重的失誤,遂趕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0分鐘遞交了一份書面聲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開標時,由招標人委托的市公證處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由于投標人a已撤回投標文件,故招標人宣布有b、c、d、e 4家投標人投標,并宣讀該4家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容。

              評標委員會委員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本系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1人,外系統技術專家1人、經濟專家1人。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要求b、d兩投標人分別對其施工方案作詳細說明,并對若干技術要點和難點提出問題,要求其提出具體、可靠的實施措施。作為評標委員的招標人代表希望投標人b再適當考慮一下降低報價的可能性。

              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綜合評標標準,4個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依次順序為b、d、c、e,故評標委員會確定投標人b為中標人。投標人b為外地企業,招標人于11月20日將中標通知書以掛號方式寄出,投標人b于11月24日收到中標通知書。

              由于從報價情況來看,4個投標人的報價從低到高的依次順序為d、c、b、e,因此,從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標人又與承包商b就合同價格進行了多次談判,結果投標人b將價格降到略低于投標人c的報價水平,最終雙方于12月2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從招標投標的性質看,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具體表現是什么?

              2. 從所介紹的背景資料來看,在該項目的招標投標程序中哪些不妥之處?請逐一說明原因。

              答案:

              問題1:

              答:在本案例中,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投標邀請書,要約是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承諾是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問題2:

              答:在該項目招標投標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處,分述如下:

              1.“招標人宣布b、c、d、e 4家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妥,因為投標人a雖然已撤回投標文件,但仍應作為投標人加以宣布。

              2. “評標委員會委員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不妥,因為在7名評標委員中招標人只可選派2名相當專家資質的人員參加評標委員會;對于智能化辦公樓項目,除了有特殊要求的專家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之外,其他專家均應采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委員會委員。

              3.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提出具體、可靠的實施措施”不妥,因為按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補充。

              4.“作為評標委員的招標人代表希望投標人b再適當考慮一下降低報價的可能性”不妥,因為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5.對“評標委員會確定投標人b為中標人”要進行分析。如果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由評標委員會定標是對的,否則,就是錯誤的。

              6.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與中標人就合同價格進行談判”不妥,因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7.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不妥,因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而本案例為32日( 11月20日—12月22日)

              案例二

              背景:

              某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后,對招標文件進行了仔細分析,發現招標人所提出的工期要求過于苛刻,且合同條款中規定每拖延1天工期罰合同價的1‰。若要保證實現該工期要求,必須采取特殊措施,從而大大增加成本;還發現原設計結構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墻體系過于保守。

              因此,該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說明招標人的工期要求難以實現,因而按自己認為的合理工期(比招標人要求的工期增加6個月)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并據此報價;還建議將框架剪力墻體系改為框架體系,并對這兩種結構體系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證明框架體系不僅能保證工程結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積、提高空間利用的靈活性,而且可降低造價約3%。

              該投標人將技術標和商務標分別封裝,在封口處加蓋本單位公章和項目經理簽字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將投標文件報送招標人。次日(即投標截止日當天)下午,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前1小時,該投標人又遞交了一份補充材料,其中聲明將原報價降低4%。但是,招標人的有關工作人員認為,根據國際上“一標一投”的慣例,一個投標人不得遞交兩份投標文件,因而拒收該投標人的補充材料。

              開標會由市招投標辦的工作人員主持,市公證處有關人員到會,各投標人代表均到場。開標前,市公證處人員對各投標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審查,確認所有投標文件均有效后,正式開標。主持人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投標工期和有關投標文件的重要說明。

              問題:

              1.該投標人運用了哪幾種報價技巧?其運用是否得當?請逐一加以說明。

              2. 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哪些內容?

              3. 從所介紹的背景資料來看,在該項目招標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處?請分別作簡單說明。

              答案:

              問題1:

              答:該投標人運用了三種報價技巧,即多方案報價法、增加建議方案法和突然降價法。

              其中,多方案報價法運用不當,因為運用該報價技巧時,必須對原方案(本案例指招標人的工期要求)報價,而該投標人在投標時僅說明了該工期要求難以實現,卻并未報出相應的投標價。

              增加建議方案法運用得當,通過對兩個結構體系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這意味著對兩個方案均報了價),論證了建議方案(框架體系)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對招標人有很強的說服力。

              突然降價法也運用得當,原投標文件的遞交時間比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僅提前1天多,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為競爭對手調整、確定最終報價留有一定的時間,起到了迷惑競爭對手的作用。若提前時間太多,會引起競爭對手的懷疑,而在開標前1小時突然遞交一份補充文件,這時競爭對手已不可能再調整報價了。

              問題2:

              答: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人簽訂合同的權利: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投標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員情況、技術裝備情況、財務狀況等;

              (3)投標人目前的狀況:投標資格是否被取消、賬戶是否被凍結等;

              (4)近三年情況:是否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問題3:

              答:該項目招標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1)“招標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拒收承包商的補充材料”不妥,因為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所遞交的任何正式書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也就是說,補充文件與原投標文件共同構成一份投標文件,而不是兩份相互獨立的投標文件。

              (2)“開標會由市招投標辦的工作人員主持”不妥,因為開標會應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主持,并宣讀投標單位名稱、投標價格、投標工期等內容。

              (3)“開標前,市公證處人員對各投標單位的資質進行了審查”不妥,因為公證處人員無權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其到場的作用在于確認開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標文件的合法性),資格審查應在投標之前進行(背景資料說明了該投標人已通過資格預審)。

              (4)“公證處人員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不妥,因為公證處人員在開標時只是檢查各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對整個開標過程進行公正。

              (5)“公證處人員確認所有投標文件均有效”不妥,因為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僅有投標單位的公章和項目經理的簽字,而無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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