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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再創佳績
近日,2015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名單公布。從省人事考試中心獲知,今年我區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再創佳績,共有16人獲社會工作師職稱,16人獲助理社會工作師職稱,通過人數名列紹興市各縣(市、區)前茅。

這些成績的取得的背后,與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工作者人才隊伍建設密不可分。從2008年開始,我區針對社工考生實施“兩免兩補”:一是免費為報名考生組織考前培訓,免費為新報名考生提供考試書籍及培訓輔導教材;二是通過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分別給予1000元和 2000元的獎勵;三是鼓勵社會工作人才建立社會工作室,利用自身專業優勢,聚集社會工作資源,為群眾提供個性化服務,并根據其社會效益,經考核評定,每年給予5000—8000元工作經費補助。從08年以來,共發放考試獎勵資金16萬元,發放社工室經費補助20余萬元。
考試實施辦法
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負責研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相關政策和考試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民政部組織成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 第三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第四條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報名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應符合《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中規定的相應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身份證明,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六條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第七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應經人事部、民政部批準。 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實行自愿原則。 第九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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