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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考試

            價格鑒證師《法學基礎知識》考點-例題:訴訟時效

            時間:2025-02-08 06:49:38 職稱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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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鑒證師《法學基礎知識》考點-例題:訴訟時效

              導語:訴訟時效是指 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 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 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 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 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價格鑒證師《法學基礎知識》考點-例題:訴訟時效

              例如: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04年1月1日之前還本付息;若債務人到期不還錢,則銀行對A企業可以提起訴訟。若B銀行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則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下列選項中,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形有( )。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買賣合同的

              D.寄存財物被丟失的

              E.拒不履行借款合同的

              【答案】ABD

              【解析】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適用于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2】張某于2001年12月1日從A公司購買了一臺電熱水器,2001年12月10日在首次使用時因產品質量問題身體受到傷害,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張某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為( )。

              A.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

              C.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12月10日

              D.2001年12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

              【答案】C

              3.訴訟時效的中止(P23)

              例如:假設A對B的權利侵害適合1年的特別期間;從05年1月1日至06年1月1日適合1年的期間。在05年9月1日發生水災,法院都被大水沖走了,則此時訴訟時效中止。如果在05年10月1日水災消失,則訴訟時效接著計算。

              (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3)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生在1998年1月1日,乙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1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① 2001年9月1日發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從9月1日暫停計時,10月1日恢復計時,即訴訟時效期間推遲至2002年2月1日。

              ② 2001年3月1日發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仍為2001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

              ③ 2001年6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從7月1日起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訴訟時效期間為2001年1月1日-2002年3月1日。

              【例題1】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如果乙出差遇險發生在2001年的12月,則正確答案為B。

              【例題2】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2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順延20天。

              4.訴訟時效的中斷(P24)

              訴訟時效的中止類似于秒表的“暫停鍵”,而訴訟時效的中斷類似于秒表的“清零鍵”。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例題】2000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1年。如A企業在2001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 )。

              A.2001年6月1日銀行B對A企業提起訴訟

              B.2001年5月10日銀行B向A企業提出償還貸款本息的要求

              C.2001年5月16日A企業同意償還借款

              D.2001年6月5日發生強烈地震

              E.2001年7月8日發生水災

              【答案】ABC

              【解析】選項DE屬于不可抗力,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而非中斷。

              【例題2】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答案】C

              【解析】(1)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A錯誤;(2)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選項B錯誤;(3)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因此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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