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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

            時間:2025-02-07 07:53:03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

              導讀:知識是引導人生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燈燭,愚暗是達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障礙,也就是人生發展的障礙。以下是百分網小編整理的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歡迎來學習!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

              【考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忠實義務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

             

            受害人

            侵權人

            程序

            起訴股東資格

            名義

            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

            利益

            董高

            監事會——股東

            【提示】

            (1)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

            (2)自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

            (3)情況情急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以股東自己的名義起訴

            監事

            董事會——股東

            董監高以外的他人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股東

            股東直

            接訴訟

            股東個人利益

            董事、高管

            股東直接提起

            股東

            以股東自己的名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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