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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中級經濟法》考點:代理的基本概念

            時間:2024-12-11 20:36:56 藹媚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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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代理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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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六】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解釋1】行紀、寄售不屬于代理,因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由于“傳遞信息、居間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

              【解釋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解釋4】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論是委托代理,還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終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無論是被代理人死亡還是代理人死亡,代理均終止。

              【委托代理】

              (1)法人:無論是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終止還是作為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代理均終止;

              (2)自然人:代理人死亡,代理終止;被代理人死亡時,代理并不終止。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權委托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權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就是代理證書。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范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后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

              (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

              (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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