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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抽逃出資

            時間:2025-05-29 02:22:2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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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形態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解釋】(1)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2)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仍應當經過驗資機構驗資。

              【例題·多選題】張三、李四、王五成立天問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張三、李四各以現金50萬元出資,王五以價值20萬元的辦公設備出資。張三任公司董事長,李四任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的下列行為中,構成抽逃出資的有(  )。

              A.張三與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簽訂一份虛假購貨合同,以支付貨款的名義,由天問公司支付給自己50萬元

              B.李四以公司總經理身份,與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簽訂設備購置合同,將15萬元的設備款虛報成65萬元,并已由天問公司實際轉賬支付

              C.王五擅自將天問公司的筆記本電腦拿回家

              D.三人決議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并進行分配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屬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的行為;(2)選項B:屬于“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的行為;(3)選項D:屬于“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行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權利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東資格

              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幫兇”的連帶責任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1】(1)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所有的發起人”均承擔連帶責任;(2)股東抽逃出資的,只有“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2】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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