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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點:合伙企業的清算

            時間:2025-02-19 12:10:55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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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點: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清算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2016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點:合伙企業的清算

              一、確定清算人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職責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務,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四、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關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進行分配。

              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清算費用包括:

              ①管理合伙企業財產的費用,如倉儲費、保管費、保險費等。

              ②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費用,如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③清算過程中的其他費用,如通告債權人的費用、調查債權的費用、咨詢費用、訴訟費用等。

              (2)合伙企業的財產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如下: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其中,法定補償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等。

              (3)分配財產。合伙企業財產依法清償后仍有剩余時,對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即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五、注銷登記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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