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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簡答題備考練習

            時間:2025-04-09 18:28:16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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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簡答題備考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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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簡答題備考練習

              簡答題

              1.中國證監會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2010年2月,甲公司擬為控股股東A企業2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甲公司股東大會對該項擔保進行表決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權總數為15000萬股,其中包括A企業所持的6000萬股。A企業未參與表決,其他股東的贊成票為5000萬股,反對票為4000萬股。

              (2)2010年3月,甲公司擬為乙公司2億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數額達到了甲公司資產總額的35%。甲公司股東大會對該項擔保進行表決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權總數為15000萬股,表決結果為贊成票為9000萬股、反對票為6000萬股。

              (3)2010年4月,甲公司擬租用股東B企業的設備。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甲公司董事會對該租賃事項進行表決時,有關情況如下:甲公司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為5人,其中包括B企業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參加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為3票贊成、1票反對。

              要求: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為A企業的擔保事項?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為乙公司的擔保事項?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董事會能否通過與B企業的租賃事項?并說明理由。

              2.甲、乙同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分別持有丁上市公司(該公司股本總額為3.8億元)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間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繼續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當分別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時,甲、乙決定繼續對丁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并公告收購該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為60天。

              收購要約期滿,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東要求甲、乙繼續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收購其股票,遭到拒絕。

              收購行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是否為一致行動人?簡要說明理由。

              (2)收購要約期滿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還具備上市條件?簡要說明理由。

              (3)甲、乙拒絕收購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光明家具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2月,該公司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從甲企業購入用于生產家具的板材一批,全部價款已付并驗收入庫。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貨款(不含增值稅)為40萬元,運輸單位開具的貨運發票注明的運費金額為1萬元;

              (2)從林場直接購進用于生產家具的原木一批,收購憑證上注明收購價款20萬元,料已入庫;

              (3)外購建筑涂料用于裝飾公司辦公樓,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9萬元,已辦理驗收入庫手續;

              (4)進口生產家具用的輔助材料一批,關稅完稅價格8萬元,已納關稅1萬元;

              (5)銷售家具一批,取得銷售額(含增值稅)93.6萬元,并收取運輸費2萬元。

              要求:

              (1)計算該公司進口輔助材料應納增值稅稅額;

              (2)計算該公司2月份增值稅進項稅額;

              (3)計算該公司2月份增值額銷項稅額;

              (4)計算該公司2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

              五、綜合題

              1.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價值100萬元的貨物用于試制新產品,承諾3個月后付款。甲公司應乙公司的要求,請丙公司和丁公司作擔保人。其中,丙公司以自有的一套加工設備提供抵押擔保,丁公司提供保證擔保。

              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期供貨后,甲公司為籌集資金,將該批貨物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50萬元。

              由于試制新產品失敗,甲公司在承諾的付款期滿后,未能向乙公司支付所欠的貨款。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丁公司兩位擔保人代為償還。丙公司同意承擔責任,但是丁公司認為合同中未注明保證的方式,屬于一般保證,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乙公司經調查了解到,甲公司試制新產品失敗的原因之一是股東之間有矛盾。甲公司是由張某、李某、王某三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沒有設立監事會,由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兼監事,李某擔任總經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私自將公司的部分資產為其親友貸款作抵押,給甲公司造成損失10萬元,但是張某拒絕追究李某的責任,王某準備就此對李某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以上材料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將購入后尚未付款的貨物用于抵押擔保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丁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理由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3)甲公司由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兼監事是否合法?李某擔任總經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別說明理由。

              (4)李某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5)王某是否可以直接對李某提起訴訟?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綜合題

              1.

              【正確答案】:(1)甲的抵押擔保行為合法。根據規定,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公司擁有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所以甲的擔保行為合法。

              (2)丁公司的理由不正確。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本題中,丁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3)①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同時兼任監事不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②李某擔任總經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4)損失應由李某賠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資產為他人或自己提供擔保。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李某作為股東,其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王某可以直接對李某提起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起訴訟,在監事會(監事)拒絕提起訴訟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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