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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管理人

            時間:2025-03-20 03:26:3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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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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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管理人

              1. 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情形: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于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屬于有利害關系: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③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解釋】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2. 管理人的報酬

              (1)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①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②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③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④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⑤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⑥超過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⑦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解釋】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2)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

              (3)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原則上不計入管理人報酬的標的額。但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就上述報酬數額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規定確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范圍的10%。

              (4)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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