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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注會《經濟法》考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時間:2025-04-27 02:04:08 麗華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注會《經濟法》考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所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又稱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是指經營者憑借已經獲得的市場支配地位,排擠競爭對手或進行不公平交易的行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注會《經濟法》考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歡迎大家分享。

            注會《經濟法》考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反壟斷法》的基本規定

              1.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依據的因素

              (1)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2.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1)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如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3)多個經營者

              3.《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掠奪性定價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拒絕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時,通常通過間接方式變相進行。下列沒有正當理由、以間接方式拒絕交易的行為同樣受到禁止

              (4)強制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其競爭對手進行交易)。

              (5)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差別待遇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4.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因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

              (二)與知識產權行使有關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屬于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可以適用反壟斷法。

              2.專屬性濫用行為

              (1)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其知識產權構成生產經營活動必需設施的情況下,拒絕許可其他經營者以合理條件使用該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2)沒有正當理由,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

              (3)專利聯營中的濫用行為

              (4)標準必要專利濫用行為

              3.除專屬性濫用行為外,知識產權人也可能存在濫用知識產權從事一般性壟斷行為,例如,濫用知識產權達成壟斷協議、濫用知識產權從事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行為等。

              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市場支配地位

              一、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①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②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補充】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除了第一點,其余幾點都有“無正當理由”的前提)

              1、不公平價格交易(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比如:明顯高于/明顯低于;成本穩定,但售價超幅提高等等

              2、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傾銷)

              3、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

              【注意】“變相”拒絕交易的也屬于

              4、無正當理由的強制交易(必須與我交易)

              5、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比如“配貨”)

              6、無正當理由差別對待

              【實戰演練】

              (多選題)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應當主要考慮的因素有(  )。

              A、商品的銷售價格是否明顯高于其他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的價格

              B、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

              C、商品銷售價格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

              D、商品的銷售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成本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的價格;

              (2)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3)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多選題)我國反壟斷法律制度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定正當理由的有(  )。

              A、清償債務

              B、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

              C、處理鮮活商品

              D、處理積壓商品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因下列情形而進行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均為正當:

              (1)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選項CD);

              (2)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選項A);

              (3)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的(選項B);

              (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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