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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指南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資料

            時間:2025-02-22 06:48:07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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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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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資料

              教育費附加

              一、教育費附加概念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二、征收范圍及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三、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3%

              四、教育費附加計算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3%

              五、教育費附加的減免稅——參考城維稅減免稅規定

              【例題】(2009):關于教育費附加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B.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C.自2004年1月1日起,對當年安置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辦廣告企業,經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D.貨物運輸業按代開票納稅人管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在代替開發票時,按開票金額征收教育費附加

              【答案】A

              關于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的若干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

              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二)、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1、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上述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

              3、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

              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三)、應稅與非應稅劃分

              (四)、稅率―――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五)、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7.對改變征稅環節的,商業零售企業銷售以前年度庫存的金銀首飾,按調整后的稅率照章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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