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債的轉移
1.債權讓與

(1)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處分債權的一種形式,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
(2)債權讓與的條件
①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
②存在有效的債權;
③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2.債務承擔的條件
(1)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的特點;
(3)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形成合意;
(4)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3.債的概括承受
(1)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
(2)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也可以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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