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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 行政法的淵源

            時間:2025-01-21 12:51:21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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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 行政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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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 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

              (一)種類、制定機關與效力層級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車船稅法》。

              (3)法律保留原則

              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3.行政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效力僅次于法律,高于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2)既包括依職權進行立法活動,也包括依(全國人大)授權進行立法活動。

              【提示】授權立法(2017年新增)

              (1)應當制定法律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教材未收錄)

              (2)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

              (3)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滿前6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實施情況。

              4.部門規章

              (1)制定機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2)效力層級: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5.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提示】禁止行政權隨意侵犯公民權: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自行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6.地方性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提示1】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提示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7.其他淵源

              除上述淵源外,行政法的淵源還有: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中涉及國內行政管理的部分、對行政活動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解釋、行政機關制定和經公告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沖突的解決

              在法律適用上,一般遵循以下3個原則:(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2)新法優于舊法;(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如果以上3個原則均無法解決或出現沖突,適用下列規則:

            沖突類型

            解決方式

            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法律之間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

            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由國務院

            提出意見

            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國務院有權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部門規章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國務院裁決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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