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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訴訟被告

            時間:2024-12-15 17:43:2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7年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行政訴訟被告,歡迎閱讀。

            2017年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訴訟被告

              1.行政訴訟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2.行政訴訟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反訴權。

              【解釋】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可以通過行政職權直接處置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沒有必要通過反訴權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訴訟被告承擔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被告如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舉證,或者舉不出證據,或者所舉出的證據不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將被推定為不合法。

              4.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1)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進入訴訟程序后,如果認為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則被告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2)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原告堅持不撤訴,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5.被告資格確定的具體規則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是被告。

              (2)當事人不服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3)經復議的案件

              ①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②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③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

              (A)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B)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4)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①行政機關組建并被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②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為被告。

              ③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種類越權)

              ④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幅度越權)

              (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①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②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6)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7)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8)行政許可案件

              ①當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提起訴訟的,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為被告。

              ②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當事人對批準或者不批準行為不服一并提起訴訟的,以上級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③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初步審查并上報,當事人對不予初步審查或者不予上報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被告。

              ④行政機關依法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對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對當事人作出具有實質影響的不利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6.在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合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而非“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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