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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的差異

            時間:2024-10-05 05:47:37 自主創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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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的差異

              1、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有什么區別?

              答: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是不同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企業類型、性質分別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每個季度終了后申報的數字是累計發生數,年度終了后實行查實征收的企業直接報年度申報表就可以。

              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根據規定: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完成企業的匯算清繳工作。每個季度終了后申報的數字是當個季度實際發生的,不是累計發生的。

              2、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在固定資產殘值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上有什么區別?

              答:內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殘值比例先在統一為5%,政策已變。

              外資企業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通知》(財工字[1993]474號)中的相應規定執行。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3、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有關稅務處理上有什么區別?

              答:內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第4項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為計算簡便,具體計算程序明確如下:

              (一)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

              (二)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三)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當期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的,應據實扣除。

              外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175號)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作為企業當期的成本、費用列支。上述捐贈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組織等)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

              4、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在工資和福利費方面有關稅務處理上有什么區別?

              答:內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而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外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為其雇員提存三項基金外,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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