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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衢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時間:2020-10-17 10:58:34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浙江省衢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小編整理的浙江省衢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供參考!

            浙江省衢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衢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的金額轉到個人賬戶上。下面,為大家介紹衢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如有疑問,可向衢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

              衢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之住房消費提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住房自住,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 職工購買、建造營業用房,中修、小修、裝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積金中心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個人帳戶。

              (一)退休的;

              (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三)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異地調動并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六)非本市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符合上述提取條件的,如職工本人或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應在還清公積金貸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住房公積金政策解讀

              1、新成立單位應當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

              新成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

              2、新成立單位開戶時應提供哪些相關材料?何時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注冊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基礎信息登記表》、《匯繳清冊》(住房公積金開戶導入表)、《住房公積金繳款書》。

              單位開戶時一并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4、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是如何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5、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最低繳存基數僅適用于因生產經營困難,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單位。

              6、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是多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最低繳存比例各為5%,最高比例為12%,不得低于5%

              7、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如何規定的?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并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8、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9、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補繳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10、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11、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情形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情形的,清算時應當優先償還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具體做法是由清算組按規定計算出所拖欠職工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2、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在同一繳存地單位之間調動及單位合并、分立的情況下如何辦理轉移?

              職工在同一繳存地單位之間調動及單位合并、分立的情況下,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時,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并加蓋調入、調出單位公章。

              13、轉出單位已注銷的情況下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如果轉出單位已注銷,辦理轉移時,可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轉出單位注銷證明(或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出具的單位注銷證明)、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上只加蓋調入單位公章。

              14、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在行政區域內如何辦理轉移?如果新單位沒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住房公積金能辦理轉移嗎?

              在調入單位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人事調動函或調入單位接收證明。由調出單位辦理轉移。

              如果新單位沒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只能由調出單位辦理該職工的公積金封存手續,待新單位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時再進行轉移并繼續繳存。

              15、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填寫“變更清冊”(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16、封存賬戶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時,如何辦理提取?

              當封存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時,由該職工向原繳存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由原繳存單位進行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辦理提取手續。

              17、單位名稱變更后,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上級部門批文復印件及單位出具更名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

              (2)工商部門批文復印件及單位出具更名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

              18、住房公積金的對賬年度是如何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對賬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9、住房公積金如何計算利息?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利率政策,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結息后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3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20、職工一次性付款購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提供房產證和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和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以房產證或發票的時間為準一年之內辦理。

              一次性付款購買二手房,提供房產證、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以房產證、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為準一年之內辦理。

              21、職工一次性付款購房提取為什么需要提供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

              要求在房產證的基礎上另外提供發票,原因一是如果職工是通過贈予取得的房產,也有房產證但沒有發票,沒有發生實際的購房支出,按照規定是不符合提取條件的,但如果只提供房產證判斷不出房產的取得方式;二是按照規定購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計提取數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提供發票作為審核依據。

              22、貸款購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圍有哪些?

              貸款購建自住住房的,包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且已按期還款滿12個月的,在還款期內可申請提取貸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金額。

              23、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申請提取,填寫《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申請表》(一式三聯)。

              24、職工商業貸款購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職工申請提取,填寫《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申請表》(一式三聯),同時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出具的前12個月的還款明細表(需加蓋銀行公章)、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稅完稅憑證或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25-26項,如果是貸款人配偶提取,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或同一戶籍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

              25、出國(境)定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出國(境)定居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26、異地求學的(指全日制學習)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1)國內大學就讀:提供入學通知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證明;

              (2)出國留學:提供入學通知書和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27、職工在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單位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鑒定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9、提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銀行出具的還款結清證明、最后一次還款金額對賬單,在還清貸款的一個月內由單位辦理提取。夫妻雙方的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最后一次還款的金額。

              30、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是如何確定的?

              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31、貸款購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是如何確定的?

              貸款人及其配偶的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還款總額。

              32、為什么要規范貸款購房職工及其配偶每年的提取額不能超過當年的還款支出?

              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部委在05年聯合下文(建金管[2005]5號)規定:“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規定提取賬戶余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近幾年隨著貸款需求和提取使用的大幅增加,開始出現資金緊張的局面,為克服這一難題,一方面加大征繳力度,另一方面規范提取條件,按照業務上級規定將以往資金充裕時太寬松的提取條件適當收緊一些。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的性質,增加積累資金,為更多需要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的中低收入職工提供幫助。

              33、銷戶提取如退休、調離行政區域外等,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是如何確定的?

              銷戶提取的,如退休、出國留學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并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34、哪些單位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35、《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什么時間以什么方式頒布?什么時間進行了修訂?

              1999年4月3日以國務院第262號令頒布實施,2002年3月24日以國務院第350號令公布了修改《條例》的決定。

              36、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應予以何種處罰?

              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7、對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8、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什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人民政府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負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

              39、發現什么情況,管理中心應立案調查?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為立案案由:

              (1)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2)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

              (3)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40、對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1、什么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42、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3、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下列條件:

              ①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②有相當于購買(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20%以上的自籌資金(購買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籌資金不得低于20%;購買住房面積在90-144平方米的,自籌資金不得低于30%;購買住房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籌資金不得低于40%;);

              ③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④同意以具有全部產權的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

              ⑤申請人必須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不足一年、間斷三個月的不予辦理);

              ⑥沒有住房公積金個貸債務及其他尚未還清的、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⑦沒有不良貸款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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