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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時間:2020-09-20 18:25:39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農民工工傷保險賠償標準2014

              2014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的內容包括:醫療保險待遇、傷殘保險待遇、工亡保險待遇以及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情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農民工工傷保險賠償標準2014

              2014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第29條第3 款

              1 、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要求:(1 )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第4 款

              1 、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 、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第4 款

              1 、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 、要求:(1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第6 款

              1 、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 、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條

              1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 、要求:(1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第31條

              1 、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 、要求:(1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 )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八)工傷復發的費用第36條1 、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 、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 、標準:一級 24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 22 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 20 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 18 個月的本人工資

              2 、要求:(1 )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 )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 、標準:一級本人工資的90% ;二級本人工資的85% ;三級本人工資的80% ;四級本人工資的75%.

              2 、要求:(1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 )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 )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 、標準:五級 16 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 14 個月的本人工資。

              2 、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 、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 ;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 、要求:(1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 、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 、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 、標準:七級 12 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 10 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 、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三、工亡保險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 、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 、供養親屬范圍:

              (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 、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要求:(1 )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2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四)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1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 個月內照發工資;

              2 、從第4 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 、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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