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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時間:2020-10-20 16:13:47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福建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據悉,為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幫助企業降低成本,根據省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今年福建省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部分繳費費率。

              從福建省財政廳獲悉,為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幫助企業降低成本,根據省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今年福建省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部分繳費費率。

              其中,失業保險費率在2015年由3%降至2%基礎上,單位繳費費率再降0.5%。降費后單位費率1%,個人費率保持0.5%,執行期限2年。

              工傷保險費率繼續執行2015年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的降費政策,并將政策期限再延長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此次階段性降低費率將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穩定就業。”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還可根據職工醫保基金承受能力,適當降低單位繳費費率,各地要積極采取措施,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規范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全省各統籌地區(含省本級,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定期待遇(以下簡稱“定期待遇”)的調整。

              第三條 定期待遇的調整,原則上根據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調整工作時間為當年度7月1日。

              第四條 定期待遇調整的對象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定期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新增待遇從調整當年度1月1日起執行。

              第五條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確定調整基數,計算相應調整增加額。

              第六條 一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額,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等級所對應的比例,具體為:一級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額為調整基數的90%,二級傷殘為調整基數的85%,三級傷殘為調整基數的80%,四級傷殘為調整基數的75%。

              第七條 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增加額,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所對應的比例,具體為:配偶為調整基數的40%,其他親屬為調整基數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調整基數的10%。

              第八條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第九條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辦法,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為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同等級所對應比例,確定調整增加額。

              第十條 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領取定期待遇的人員暫時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暫時停發期間不參加定期待遇調整。

              第十二條 五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參照本統籌地區一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共同制定定期待遇調整實施方案,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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