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2017
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2016年7月1日起,北京市將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最低行業基準費率從現行的0.5%降至0.2%,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從三類細分為八類,實現了工傷保險費率的“總體降低”。對于有些費率或將上升的行業,則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則仍按現行標準執行。調整后,北京將比國家新的平均費率低0.25個百分點。
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細化為八類
按照工傷風險程度,目前北京市將各行業用人單位劃分為三個類別,分別執行0.5%、1%、2%左右的行業差別基準費率。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近日聯合發布,從今年7月后,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將調整,屆時將由現行的三類細化為八類,風險程度最低的有社會團體、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等,最高的多為礦采行業。具體來說,一類至八類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分別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不同比例執行,一類至八類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調整實現了工傷保險費率的“總體降低”,最低行業基準費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業基準費率由2%降至1.9%。由于工傷保險是由企業繳納,所以此舉對企業是一大利好。受益的如金融保險類企業,現行繳納工傷保險費率為0.5%,調整后將降至0.2%;像衛生、新聞出版等行業的費率均從0.5%降至0.4%。
費率隨事故率上下浮動
根據新規定,在新的費率政策正式實施一至三年內,北京市將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制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并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等相關指標均將納入監測,每一至三年核定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
其中,一類行業將被分為三個檔次,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以向上浮動到基準費率的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將分別被分為五個檔次,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以分別向上浮動到基準費率的120%、150%,向下浮動到基準費率的80%、50%。安全生產環境良好、事故率低的參保單位可以適當下浮工傷保險費率,否則也將適當上浮。
參保企業執行“費率就低”原則
本次調整后,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水平將整體下降,但部分高危行業費率或將上升。為了不給參保單位增加負擔,北京市在調整及確定各繳費單位的新費率時,將執行“費率就低”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調整后的繳費費率低于現行費率,就按調整后的繳費費率執行;如果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行水平,那就仍按照現在的費率執行。
與現行水平相比,調整后北京市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將從0.48%降至0.45%。但不管費率怎樣調整,工傷職工享受的待遇保持不變,仍保持原有水平。
此次費率調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但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此次調整將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7月1日之前,各繳費單位仍按現行水平進行繳費;7月1日后,將按照新的繳費費率測算,從去年10月1日起到今年7月1日前多繳納的保險費,將用來抵以后的費用。
延伸閱讀:北京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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