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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時間:2022-06-01 08:48:56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2017年北京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2017年北京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有哪些呢?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吧,快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北京生育保險報銷條件相關規定

              1、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2、分娩前連續繳費滿9個月才能享受生育險報銷;

              3、門診發生的生育相關費用由個人先現金墊付,不能使用社保卡刷卡結算。

              【政策內容】:北京社保局規定,生育險只有在分娩前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生育保險職工,生育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和生育津貼3項內容均可報銷。如果連續繳費不滿9個月的,其前兩項費用可以報銷,但生育津貼先要由用人單位墊付。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但在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延伸閱讀:北京勞動法對產假的規定

              一、女職工產假天數:

              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

              第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律師解讀:

              根據新規定,正常情況下產假從 2012年4月28日起從90天調整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產后可休83天;特殊情況按照規定增加相應的產假天數。超出產假期間的天數按照病假處理,適用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二、女職工產假工資:

              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支付。

              企業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欠繳期間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支付。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額或者參保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發布)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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