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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在化解過剩產能中的作用
在 “三去一降一補” 大背景下, “去產能” 無疑將成為我國近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主要目標和任務。 確保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職工 “轉崗不下崗、 轉業不失業”, 建議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
2016年5月23日, 李克強總理視察武漢鋼鐵公司時指出: “化解過剩產能要保證企業多余人員轉崗不下崗、 轉業不失業。”今年年初,國務院連續發布 《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特別對鋼鐵、 煤炭兩個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先后提出“對就業困難人員, 要加大就業援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 “穩定現有工作崗位, 對采取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生產經營困難企業, 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穩崗補貼” 等。 可見, 國家明確了失業保險在化解過剩產能中應發揮積極作用。 以上兩個文件也是繼2013年國務院發布 《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后,對具體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再次作出的重大部署。
近年來,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部分地區、行業的就業形勢日趨復雜嚴峻。尤其在化解產業過剩的大背景下, 職工安置工作又是重中之重,調結構、 轉方式以及供給側改革等需要綜合考慮、 整體推進,可以說, 這項工作關乎產業轉型升級的進程,關乎國企改革、提升企業競爭力并形成新動力,也關乎化解失業風險、 兜住民生底線、維護社會穩定。筆者認為, 在 “三去一降一補”大背景下, “去產能” 無疑將成為我國近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主要目標和任務,如何確保化解過剩產能受影響職工 “轉崗不下崗、 轉業不失業”, 建議進一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
早在1986年, 國務院頒布實施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標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正式建立;1999年,我國開始實施 《失業保險條例》, 明確了失業保險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促進其就業的基本功能;2010年, 《社會保險法》正式頒布, 國家以法律形式確立社會保險體系, 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又一個里程碑。回顧我國失業保險制度30年實踐發現, 其預防失業功能尚未較好發揮, 加之 《社會保險法》晚于 《失業保險條例》 頒布, 且屬于上位法,因此, 《失業保險條例》 亟待修訂和完善。
總體上, 鋼鐵、 煤炭等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需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 促進就業的基本功能。 同時, 也可以此為契機,加速推進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在化解產能中安置職工的問題
第一,相當一部分企業受影響職工未能享受到失業保險的保障。 一方面, 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 門檻較高, 由于關停企業大部分屬于民營企業, 且大部分尚未參加失業保險,導致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優惠。另一方面,失業保險獎補條件較高, 很多國有企業或者股份制企業雖然為其職工繳納了失業保險, 但因近年效益下滑, 欠繳、斷保情形極為普遍,因而這些企業無法享受失業保險補貼。
第二,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低, 統籌層次較低且調劑困難。 一方面, 失業保險基金連年結余且結余的量極大, 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較低,目前制度尚未惠及農民工群體, 基金擴大支出的幫扶政策成效尚不明顯。 另一方面, 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較低,即使省內調劑使用也較困難。 以吉林省為例,長春市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大, 而通化市因通鋼效益持續下降、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大幅增加,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 一省之內的失業保險基金無法調劑使用, 這一問題比較突出。
第三,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作用和功能尚無法得到充分發揮。 一方面, 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發揮不足, 很多受影響企業普遍反映,在化解產能過剩的過程中, 失業保險本應發揮好促進勞動者就業的基本功能,但是很多受影響職工,尤其是下崗人員職業技能偏低,再就業難度較大。 另一方面, 失業保險還應具有預防失業的功能, 然而, 無論是現行的 《失業保險條例》, 還是條例的實際運行層面,都沒有較好地發揮預防失業這一基本功能。
條例與形勢發展存在脫節現象
第一,經濟新常態與化解過剩產能背景下,失業保險制度難以適應新形勢, 《失業保險條例》亟須修訂。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加之近年來產能過剩矛盾日益凸顯,很多企業運行困難且負擔較大,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需求也較大,1999年頒布的 《失業保險條例》許多條款顯然無法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
第二,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定位尚不清晰,甚至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有失偏頗, 亟須理性界定其功能。失業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險種相比, 具有較明顯的區別。 現行《失業保險條例》 僅明確了失業保險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促其就業的基本功能, 而尚未明確預防失業的功能。實際運行中, 也過度強調失業保險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其他功能發揮不足。
第三,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與失業保險的性質嚴重不符,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失衡,且面臨諸多風險。 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失業保險從籌資到待遇發放的過程中, 基金收支平衡非常關鍵。 近年來,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越來越大, 收支失衡問題愈發凸顯。基金結余過多無疑會造成浪費, 面臨基金管理風險、 基金貶值風險等。
多方面促進制度功能發揮
第一, 適當降低失業保險門檻, 提高獎補力度。 一方面, 建議降低失業保險門檻,使更多受影響困難企業享受到失業保險基金的扶持,尤其對于長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近幾年企業困難、欠繳失業保險費,便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另一方面,建議提高失業保險獎補力度,鼓勵企業吸納去產能受影響職工和失業人員,在穩崗補貼方面,應提高返還比例,對于吸納去產能失業人員的企業給予就業補貼和社保補貼。
第二, 逐步提升基金使用效率, 提高統籌層次。 一方面, 建議提升基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修訂 《失業保險條例》, 使其惠及農民工群體,探索實施基金擴大支出的幫扶政策,如 “一對一” 幫扶, 基金支持公益性崗位托底幫扶。同時, 加強對重點地區、 重點行業的支持,防范區域性、 系統性、 規模性失業風險。另一方面, 建議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 發揮社會保險大數法則的基本原理,解決困難地區基金短缺的問題, 實現省內基金可以調劑使用。
第三, 發揮失業保險基本功能, 全面保障就業。一方面, 建議采取措施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 促進化解過剩產能受影響職工轉崗、轉業。 對于有技術、 有管理經驗、有意創業的職工, 失業保險應支持其創辦小微企業,從事個體經營, 同時, 給予一定期限社保補貼; 大力支持下崗職工靈活就業, 用基金支持其繳納社保費等。 另一方面,建議采取措施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的功能。 加大培訓力度, 免費培訓受影響職工,提升其就業能力, 避免因技能較低而被裁員。
此外, 還應加強失業保險基金與相關措施的緊密銜接。一方面, 建議加強失業保險基金與獎補資金、就業專項資金的有效結合使用,多管齊下, 最大限度地幫助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渡過難關。 另一方面, 建議持續跟蹤失業保險費率改革, 從2015年3月起,失業保險費率已由3%降至2%, 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級政府自行確定, 但是尚未明確降低費率的機制, 建議統籌考慮降低企業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合理消化基金結余、有效控制各地失業率, 根據相關因素動態調整失業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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