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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寧-失業保險費率調整

            時間:2022-05-31 10:11:59 失業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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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寧2017-2018年失業保險費率調整

              

              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浙江省人社廳等3部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47號)有關規定,決定從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全市失業保險單位費率由1%降為0.5%,個人費率仍按0.5%執行

              海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5月11日

              浙江省人社廳等3部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印發〔2017〕14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由1%降為0.5%,個人費率仍按0.5%執行。

              二、各地要綜合考慮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增長、待遇提高,以及促進就業試點和預防失業工作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切實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續。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當地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和當地財政按規定補貼。

              三、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支撐能力下降至24個月以下的,報經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同意后,可繼續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三、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加強基金運行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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