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1)、購買家庭首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房產為期房的,貸款金額不得高于所購房產總價的70%;所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貸款金額不得高于所購房產總價的60%。

(2)、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包括借款人及配偶擁有所有權且為買受人的房產,下同),再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含存量房、轉按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金額不得高于所購房產總價的40%;暫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3)、轉按揭貸款額度按不超過原購房總價的70%及房產評估總價的'60%,且不超過商業貸款本金余額限定;
(4)、借款人單方在鄭州市級繳存公積金的,單筆最高貸款金額不超過30萬元,夫妻雙方均在鄭州市級繳存公積金的,單筆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40萬元。上街分中心、縣(市)管理部最高貸款限額為30萬元。
(5)、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額度依上述條件結合借款人的年齡、家庭收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