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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相關問題解答

            時間:2020-12-13 09:26:06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關于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相關問題解答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嗎?

            關于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相關問題解答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首先,要征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不可單方決定;其次,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即上述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支付補助、津貼、獎金等,或提供工作餐、住宿等,可以代替加班工資嗎?

              不可以。

              3、勞動者主動加班,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一方面,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事先要與勞動者協商,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另一方面,如果勞動者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行加班,則不應視為加班。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關于加班審批程序的規定,這種情況一般則應屬加班,視為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默認。那么,用人單位就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4、用人單位在“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的節假日安排此類勞動者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中對此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此類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則應當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

              5、在星期六、星期日上班,一定屬于周休息日加班嗎?

              不一定。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由此可見,作為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也可以不將星期六和星期日作為周休息日,有權選擇其他時間作為周休息日。

              6、每周實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是否算作加班?

              原勞動部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指出,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可見,如果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盡管每周實行6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

              7、不定時工時制也有加班嗎?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即有關加班加點工資的規定)。因此,不定時工時制不存在加班的問題。

              但上海市對此作出了不同規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深圳市也有類似的規定。

              8、計件工資制就是多勞多得,不存在加班嗎?

              很多用人單位認為,計件工資制就是多勞多得,不存在加班,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分別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另外,《關于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當然,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的部分,由于不是在加班加點時間里完成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點工資支付,按正常計件單價支付即可;至于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完成定額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也不能視為加班加點。

              9、安排調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誰說了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原勞動部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指出,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得安排補休。

              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是否安排補休,決定權在用人單位,優先安排勞動者調休,也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應服從單位的調休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即使安排補休,單位也應支付加班工資。

              至于加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可見,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安排調休。如果通過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的方式,就此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用人單位則可以對工作日所延長的工作時間進行同等時間調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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