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9月3日加班雙倍工資的問題
一、9月3日放假這一天,是否屬于法定節假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是不放假的。但是,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是特殊的紀念日。國務院以通知的方式對今年9月3日進行放假安排,而不是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把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納入到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應屬于臨時性的紀念日放假安排。可見,9月3日放假一天并不屬于法定假日。
二、9月3日勞動者繼續上班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其加班工資?
9月3日屬于紀念日,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問題,爭議較大。爭議焦點在于需不需要支付,以及如需支付應按什么標準支付問題上面。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付,應參照法定節假日標準支付,算加班,按300%的.日工資標準支付;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當支付,雖然不是法定節假日,但是既然國家安排勞動者休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上班,應當參照雙休日加班的標準算加班工資,即按200%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應當支付,雖然不是法定節假日,但是既然國家安排勞動者休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上班,應當參照雙休日加班的標準算加班工資。但是,由于雙休日是無薪假,按200%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由于9月3日屬于有薪假,其月工資中已經包含了該日的工資,所以只要按照另行支付100%的日工資標準的加班工資即可。
第四種觀點(本人觀點)認為,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因為,9月3日屬于紀念日,紀念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比如3月8日是婦女節,國家婦女放假半天。如果女職工在婦女節照常工作的,根據原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2000]18號)規定,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9月3日并非屬于星期六、星期日,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的,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9月4日、9月5日安排勞動者上班的,又不能安排調休的,則應當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三、9月3日勞動者如拒絕上班,用人單位能否按曠工處理?
國家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在9月3日休假,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一天上班,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不得按曠工處理。但是,如果因為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安排勞動者及時搶修,或者如醫療、公交和水、電、煤氣等面向社會服務的行業及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而勞動者拒絕的,則可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