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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慶加班工資怎么算?

            時間:2020-12-24 09:54:55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國慶加班工資怎么算?

              一、加班的規定

            國慶加班工資怎么算?

              “加班”是延長工作時間的俗稱,是相對于標準工作時間制度而延長的工作時間,包括加點和加班兩種情形。所謂加點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特殊情形要求勞動者在一個標準日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即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所謂加班就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情形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和節假日進行工作。加班的統計以考勤記錄統計為準。但刷卡記錄并不等同于考勤記錄;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應當是結合作息時間和刷卡記錄形成并經勞動者確認的記錄。

              二、加班時間的計算

              這次的9天假期中,有4天法定節假日,5天休息日,中間還隔著3天工作日。我們知道,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通常都屬于加班。但我國工作時間有: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在這三種不同的工作時間制度下,關于加班計算有以下區別:

              1、法定節假日(9月27日和10月1-3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通常屬于加班:

              凡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只要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即構成加班。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我們認為應當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根據《關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在法定節假日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批復》(2008年4月2日浙勞社廳字[2008]43號)的規定,在浙江省范圍內即便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2、非法定節假日(即9月26日和10月4-7日)安排工作不一定是加班:

              ①用人單位在非法定節假日(即9月26日和10月4-7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是否構成加班,關鍵是看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是否構成了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安排,即是否為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進行工作。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②用人單位實行的是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在這種標準工作時間制度下,用人單位在9月26日和10月4-7日安排工作的,屬于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進行工作。

              ③用人單位實行的是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6小時40分鐘的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在這種標準工作時間制度下,用人單位在9月26日和10月4-7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則不能說全部都屬于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進行工作,需要視情況而定。

              ④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在這種工作時間制度下,用人單位在9月26日和10月4-7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是否屬于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進行工作,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納入綜合計算工時的計算周期進行測算。只有在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數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數的情況下,才屬于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進行工作。

              ⑤用人單位實行的是不定時工時制。在這種工作時間制度下,用人單位在9月26日和10月4-7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屬于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進行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①值班人員如果不是不定時工時制員工,則應當按照加班計發加班工資,但如果安排的是不定時工時制員工值班的,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②退休人員、實習生及見習生因其不屬于勞動者,故單位安排這些人在節日期間工作的,不屬于加班。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

              并不是所有的加班都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除此之外,只有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加班無法通過調休方式進行補償的',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1、計算標準:

              ①如果是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9月27日和10月1-3日)被安排工作構成加班的,用人單位只能是通過支付加班工資的方式向勞動者進行加班補償,而不能采取其他措施。即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資的300%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當然,在浙江省,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經批準的不定時工時制的,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②勞動者在非法定節假日(即9月26日和10月4-7日)被安排工作構成加班的,用人單位首先可以采取調休的方式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實施調休這一補償方式的,則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則應當按照勞動者工資的200%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則應當按照勞動者工資的150%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應當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為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員工的崗位工資(或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如果是計件工資的,按照計件單價進行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且不能區分工資與福利的,則按勞動者本人所全部收的70%確定。但無論用何種方式計算,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用人單位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的正常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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