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怎么算?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就是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所依據的工資基數。簡言之,就是依據什么數據繳納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繳納多少是根據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進行計算的。比如我省2014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是48470元。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基數有四個比例可選:
70%的繳費基數計算方式為:48470*70%=33929
80%的繳費基數計算方式為:48470*80%=37976
90%的繳費基數計算方式為:48470*90%=43623
100%的繳費基數計算方式為:48470*100%=48470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20%,即選擇70%的繳費金額=33929*20%=6785.8,例:養老保險繳費手冊中登記顯示33929即為本次繳費基數、8%即為納入個人賬戶比例、2714.32即為個人賬戶金額。
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比例為社平工資的28%,其中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基數不得低于社平工資的60%,最高不得超過社平工資的的300%。
延伸閱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企業繳納的部分社會保險包括5項:
1.養老保險按提取繳納比例為20%,繳費基數為企業上年全部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
2.失業保險按提取繳納比例為1.5%,繳費基數為企業中方職工上年平均工資。
3.工傷保險按提取繳納比例按行業差別費率確定(0.2%至3%),繳費基數為企業上年本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
4.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提取繳納比例為9%+1%,繳費基數為企業中方職工上年平均工資。
5.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提取繳納比例為1%,繳費基數為企業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凡涉及有關社會保險繳費以最新統計的年平均工資為32808元為計算依據。
社會保險的特點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形式。我們以盈利性作為標準,將保險區分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否盈利,是區分這兩種保險的最重要標志,但如果作詳細分析,它們之間還有許多不同點。我們可以從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對比中,看出社會保險的特點。
1.非盈利性。
社會保險是非盈利性保險,它不以盈利為目的,而以實施社會政策為目的。雖然社會保險在運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確的計量手段,但不能以經濟效益的高低來決定社會保險項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會保險財務出現赤字影響其運作。國家財政負有最終責任。商業保險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應以任何形式負擔其開支需求。
2.強制性。
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于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準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緝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社會保險對于社會所屬成員具有普遍的保障責任。不論被保險人的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如何,一旦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損失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險除了現金支付以外,通常還為勞動者提供醫療護理、傷殘康復、職業培訓和介紹、老年活動等多方面的服務。保障大多數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穩定社會秩序,這可以說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而商業保險只是對參加了保險的人提供對等性的經濟補償,它只能部分解決被保險人臨時、急迫的困難,彌補其部分損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備調節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的職能。
4.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對等性。
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一般不與個人勞動貢獻直接相關聯。享受者要作出貢獻,但其享受并不是與其貢獻完全一致的。作個形象的比喻,這叫做要乘涼必須先栽樹,但栽了大樹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樹的涼。這里有一個再分配的問題)社會保險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階層為原則的。因為同樣的風險事故,對于低收入勞動者所造成的威脅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而商業保險則是嚴格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這種原則決定,投保人權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為前提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數量繳納了合同所規定的保費以及投保期限的長短為依據。保險合同一旦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也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