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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關于崗位特殊津貼發放的規定

            時間:2021-01-12 10:34:59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2017關于崗位特殊津貼發放的規定

              關于特殊工種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必須由行業主管部門將本行業擬定的特殊工種名錄,報勞動部批準后才能執行。

            2017關于崗位特殊津貼發放的規定

              關于崗位特殊津貼發放的規定(僅供參考)

              1 目的:為提高噴粉、打砂、拋光等崗位操作人員的積極性,規范崗位特殊津貼發放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長期從事噴粉、打砂、拋光、二氧化碳焊接、氬弧焊接的操作人員。

              3 崗位特殊津貼標準:

            崗位

            工作年限

            津貼標準

            (單位:元/月)

            備注

            噴粉工

            半年以內

            60元


            半年--2年

            100元


            2年以上

            150元


            打砂工

            拋光工

            半年以內

            50元


            半年3年

            100元


            3年以上

            150元


            二氧化碳、氬弧焊工

            3個月以內

            30元


            3個月1年

            60元


            1年3年

            100元


            3年8年

            150元


            8年以上

            200元


              4 崗位特殊津貼的'具體實施辦法

              4.1 上述崗位操作人員在正式報到上崗的第二個月開始享受崗位特殊津貼。

              4.2 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自離開原崗位當月起不再享有原崗位特殊津貼。

              4.3 當月請假在四天(次)以內的,停發離崗期間的崗位特殊津貼;當月請假超過四天(次)的,以及曠工半天以上的,全額取消當月崗位特殊津貼。

              4.4  因工受傷治療期間,在一個工資結算周期內休息時間不超過15天的,可全額享有崗位特殊津貼,超過15天的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崗位特殊津貼;月出勤時間不足8小時的,不享有崗位特殊津貼。

              4.5 離職人員未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申請,或在試用期內申請辭職的,從申請當月起不享有崗位特殊津貼。

              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當月不得享有崗位特殊津貼。

              4.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發或停發其崗位特殊津貼:

              4.6.1 不按規定配戴勞動保護用品每月累計超過三次的,予以減發當月崗位特殊津貼30-60%。

              4.6.2  因工作失職造成批量性質量事故(不良品超過2.5‰/批次)者,予以減發當月崗位特殊津貼40-80%;情節嚴重的,停發其當月崗位特殊津貼。

              4.6.3  工作紀律松懈,不能按要求完成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務者,予以減發當月崗位特殊津貼40-80%;經教育不改或情節嚴重的,停發其1-3個月崗位特殊津貼。

              4.6.4 因未能盡職履行其崗位應盡義務(6S、設備保養等),經公司討論決定對其予以減發或停發崗位特殊津貼的。

              4.7 因符合4.6所述情形,被處以減發或停發崗位特殊津貼的,不影響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的執行。

              4.8  崗位特殊津貼的調整時間:每月10號前(包括10號)報到上崗的,自工作年限屆滿之日的當月開始調整;每月10之后報到上崗的,由工作年限屆滿之日的次月起開始調整。

              4.9  本規定所指的“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公司從事上述崗位連續的、不間斷的工作時間。若因崗位調整或其他原因,該人員在相應的崗位中斷作業超過三個月的,工作年限從其重新從事該崗位之日起計算。

              5 本辦法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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