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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北京公積金新規

            時間:2021-01-14 15:39:42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2016北京公積金新規

              單位招聘正式職工后卻不為他們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剛下發新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單位的上述行為給予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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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為進一步規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處罰權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

              附: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結合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于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執法主體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三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一)單位違反《條例》第13條規定,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幅度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一萬、二萬、三萬、四萬、五萬”五個基礎裁量檔。

              (二)單位違反《條例》第14條規定,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幅度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一萬、二萬、三萬、四萬、五萬”五個基礎裁量檔。

              (三)具體處罰裁量標準和幅度為:

              1、違法事實清楚,涉及未建戶職工人數在10人(不含)以下的,對違法單位處以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違法事實清楚,涉及未建戶職工人數在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的,對違法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清楚,涉及未建戶職工人數在50人(含)以上100人(不含)以下的,對違法單位處以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違法事實清楚,涉及未建戶職工人數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不含)以下的,對違法單位處以四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違法事實清楚,涉及未建戶職工人數在500人(含)以上的,對違法單位處以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一)單位違反《若干規定》第16條規定,拒絕管理中心檢查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幅度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處罰金額較小,未再劃分裁量檔。

              (二)單位違反《若干規定》第16條規定,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幅度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處罰金額較小,未再劃分裁量檔。

              第三章 免除、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第五條 根據前述規定,應當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當事人處以1-3萬元罰款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有合法確鑿的證據證明,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當事人確無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六條 根據前述規定,應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根據前述規定,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罰:

              (一)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數額較大,且拒不改正的;

              (二)違法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嚴重侵害職工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情節惡劣的;

              (四)其他可以給予較重處罰的。

              第四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原則,公平公正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九條 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律依據、處罰幅度應基本相同的原則。

              第十條 通過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置結果,必須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審查小組審議決定,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審查小組,對特定時期發生的、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或其他特殊的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有權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做出適當的處理,報管理中心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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