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產新政津十六條2017
天津房產新政津十六條,究竟有什么內容?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天津房產新政津十六條2017的相關消息,歡迎閱讀!

1、核心變化:支持改善住房
很多人一看到復雜的“機關文”就頭大,不愿意繼續往下看,那么我們就幫大家來分析一下,什么叫“支持改善住房”,下面可以舉一個生動的例子。
例如:A家庭,是個年輕的小兩口,結婚的時候條件一般買了一間面積只有50平米的小房子,房子是丈夫婚前利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的,那么現在問題來了,如果A家庭婚后想賣掉原住房,換一個面積為80平米的大房子,還想繼續貸款的話,那么按照之前的政策,A家庭必須面臨離婚!為什么呢?
原因①:A家庭中的丈夫貸過一次款,雖然老房子賣掉了,雖然在房管局算首套了,但在銀行里,A家庭還是算2次購房,即使是妻子貸款也一樣;
原因②:既然在銀行算2套貸款,那么問題又來了,2套房貸款首付至少6成,而且利率上浮10%,也就是說,首付付的多,每月多還很多錢,相對于花費90元領取個離婚證,這個成本明顯高太多了。這也就導致了前兩年民政部門每天離婚要排隊的情況。
再看這次“十六條”內規定的新政,為了鼓勵市民改善住房,只要賣掉了原有住房,再從銀行貸款,還算首套。這樣一來,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長出一口氣。。。
2、重要變化:降利率,鼓勵貸款
在“津十六條”中規定,首套住房(包括上面分析的那種改善住房的)首付降低至三成,并且貸款利率降至0.7倍,也就是我們老百姓日常所說的7折貸款。
親!你沒有聽錯,7折,跟去年坑爹的1.1倍比起來,如果以組合貸款60萬計算的話,每個月少還1000元啊,還是那句話,在天津,需要貸款買房的,95%都是屌絲家庭,真正的高富帥都是全款買房,每個月少了500元的利息,這是多么大的誘惑啊!
3、其他變化:簡化手續,方便流程
你知道嗎?在新政出臺之前,想去銀行辦個貸款,這過程是有多麻煩嗎?首先,需要你去銀行打單子、去單位開證明,各種完稅證明、社保證明等等,現在可好了,這些手續都省了,直接去銀行辦貸款吧!
4、征稅的問題
大家看到征收“契稅”的問題,可能都會以為又要多交錢了,其實不然,買過房子的人都知道,這個政策跟原來一樣,90平米以下1%的契稅、90平米-144平米是1.5%的契稅,144平米以上的契稅單算。以前就是這個稅,現在還一樣。
總體來說,“津十六條”的核心內容就是這些了,明白人通過這個政策就能看明白:房子賣不出去了,銀行也貸不出去款了,所以才有了這個新政。不過總體來說,現在這個階段,新政剛剛放開,可預見的是房價還要漲,那么這樣來說,現在應該才是最低的。
附:津版十六條條文
按照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分類調控的要求,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市公積金中心六個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主要內容如下:
一、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一)本市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圍內購買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中介機構)、房地產登記機構不再對其家庭擁有住房情況進行查詢;取消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辦理購房和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需提交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限制性規定。
(二)取消對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和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房的有關限制性規定。
二、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
(三)對符合分類調控政策精神,購買第二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按照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關于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貸款需求。對于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具體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風險情況自主確定。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借款人償付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審慎把握并具體確定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水平。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縮短放貸審批周期,合理確定貸款利率,配足住房貸款額度,優先滿足居民家庭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貸需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期限較長的`專項金融債券等多種措施籌集資金,專門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貸款投放。
三、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
(六)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5%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征收契稅。自2014年10月30日起執行。
四、引導企業合理開發建設
(七)取消對商品住房戶型設計“90平方米以下戶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規定,進一步優化住宅、商業房屋的配比,鼓勵開發企業根據區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場需求設計適銷對路的產品。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已經明確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執行原合同約定條款。
(八)增加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節點中撥付頻次,加快資金周轉,提高開發企業的預售資金使用效率。
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九)進一步加強對商品房銷售方案、房源公示、銷售行為監管,強化日常動態巡查,及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平臺,引導開發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良好秩序,對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六、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
(十一)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的動態監測、統計和分析,對交易量、交易價格等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及時研究采取應對措施。
七、利用市場資源補充保障性住房需求
(十二)通過政策扶植,采購空置的中、小戶型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棚戶區改造、示范小城鎮安置住房的需求補充。
八、加強住房用地供應的分類調控
(十三)對各區域房屋交易量、土地供應等情況進行定期綜合評判,確定土地分類調控的意見,實施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管理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九、深化部門聯動服務
(十四)進一步加強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加快公交路網及公共交通設施建設進度;盡快完善公交場站、學校、餐飲、商業服務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
(十五)加大產業導入,帶動產城互動;加強重點地區商業用房招商引資力度,通過吸引高端產業、發展樓宇經濟,提高設施利用率。
十、強化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
(十六)加強輿論引導,及時發布有關房屋交易情況及相關政策信息,增強信息透明度,正確分析解讀房地產市場,營造良好的市場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