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地產公司薪酬制度
2017地產公司薪酬制度如何才能有效地建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地產公司薪酬制度,歡迎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薪酬管理,實現薪酬決策對內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對外具有競爭力的目標,保障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基本權益,吸引和保留高素質的優秀員工,激勵員工創造良好工作業績,特制定本薪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薪酬制度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
堅持以下原則:與公司整體經濟效益掛鉤、與職位責任掛鉤、與工作業績掛鉤。
第三條 崗位績效工資制是按照員工職位責任和工作業績,確定收入的分配形式。即對員工所從事的工作職位進行評估,確定相應的工資標準,同時輔以績效考核,依員工的工作實績給予相應的報酬。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薪資結構
第五條 崗位績效工資由六部分構成:保障工資、年功工資、補貼、職位工資、績效工資及半年獎金。
第六條 保障工資是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公司為其支付的、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勞動報酬。保障工資依據北京市最低工資水平制定,并隨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最低工資水平線,調整保障工資標準。2003年公司的保障工資為465元。
第七條 職位工資是員工完成職位工作取得的、與職位責任相對應的勞動報酬。
職位工資的確定:
1、依據職位評估,確定公司職位序列及職位等級;
2、依據公司整體經濟狀況確定職位工資等級標準。
3、依據崗位的聘用要求確定員工職位工資等級。
4、依據員工工作表現調整職位工資等級。
5、職位工資隨職位變動而變動,易崗易薪。
第八條 績效工資是對員工職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而確定的工資收入。
第九條 工資標準為以上三項即保障工資、職位工資和績效工資之和。
第十條 年功工資由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組成。本企業工齡工資為10元/年,一般工齡工資為5元/ 年。年功工資于每年年初1月份進行調整核定。
第十一條 補貼由書報費、洗理費、副食補貼、住房補貼、供暖費(取暖費)、獨生子女月度獎勵費、獨生子女奶費、托兒費等各種補貼費用組成,參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暫定為400元。以后將依據國家政策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獎金是員工在一段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通過考核一次
性給予的獎勵工資。根據公司的整體經營狀況和財力,以職位等級確定基數、以考核結果為依據,半年給付一次。標準和具體辦法在發放前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 年終雙薪
每年年末,公司對辛勤工作的所有在崗員工發放年終雙薪。年終雙薪的標準為員工本人12月份的工資總額(表示為Z)。計算方法如下:
雙薪金額 =Z÷12×N
N--代表全年實際出勤月數(按整月計算)
第三章 薪資支付及發放原則
第十四條 員工薪資采用月薪制,于次月6日前以工資卡形式委托銀行發放。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第十五條 員工薪資為下發薪,薪資結算周期為上月25日至當月24日。新進人員自入職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因工作需要,員工職位調整,于宣布生效之日起,執行新的職位等級薪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職等、薪級公開,對員工個人工資實行保密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或探聽他人的薪資待遇。員工工資標準由人力資源部于員工上崗時書面通知本人,每月發薪向員工提供密封式工資清單。
第四章 薪資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公司從員工工資中代扣的部分:
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繳納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繳納部分;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按公司相關規定需代扣的費用;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員工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以上費用均從員工本人當月薪資中代扣、由公司代繳。
第十九條 休假期間薪資處理
1.病假:
員工一年可享有10天(含)帶薪病假,帶薪病假每休一天扣除本人一天的`績效工資;
累積病假10天以上,每增加病假1天扣除本人日職位工資的30%和績效工資的100%;
當月累計病假15天以上的,無績效工資。
累計病假超過三個月的,支付保障工資、補貼工資和年功工資;如扣除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后工資不足465元時,補足至465元。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期期限參見《休假制度》。
2.事假:
每事假1天,扣除本人日職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的100%;當月事假累計不足10天的按照考核結果計發績效工資;當月事假累計10天以上的,無績效工資;累計事假超過一個月的,無補貼工資和年功工資。
3.曠職:
每曠職1天,扣除本人日保障工資、職位工資、年功工資和補貼,當月無績效工資。
4.產假、晚育假、探親假期間享受保障工資、職位工資、年功工資和補貼。
5.公司批準的年假、哺乳假、婚假、喪假、公假除績效工資按考核結果計發外,其他不受影響。
6.工傷假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7.遲到、早退的處理,依據公司《考勤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員工在試用期間,無年功工資和補貼。
第二十一條 經公司批準,員工外出培訓,期間的薪資待遇按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培訓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因工作需要,雇用的退休返聘人員、臨時人員、勞務人員等,其工資待遇按與之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重組前的原離崗休養人員(指原東開公司內退人員或原K泰公司待崗人員),工資執行原標準。
第二十四條 經公司確認為待崗的員工,計發保障工資。
第二十五條 對于不具備《職位說明書》規定的任職條件而經批準上崗的員工,職位工資按照一定比例下浮,就近套入職位工資等級表的對應級檔。
第二十六條 對于不能完全通過職位評估的方式體現其價值的部 分特殊人才,公司給予其一定的專項津貼,作為吸引和留住特殊人才的重要手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公司原有政策、辦法與本制度相沖突,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執行。
補充條款:
經公司研究決定,對《薪酬制度》第十九條第1款第4項內容進行下列修改補充:
累計病假超過三個月至醫療期滿:
(1)員工患病經二級以上醫院確診為心臟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旁路手術、腦中風后遺癥、慢性腎衰竭、癌癥、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嚴重燒傷、暴發性肝炎、主動脈手術的,支付員工個人職位工資50%、補貼工資、年功工資和保障工資;
(2)除以上十種病癥外,支付本人保障工資、補貼工資和年功工資;
(3)如扣除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后工資不足465元時,補足至465元。
以上內容已經工會委員會研究同意,自2003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