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
印花稅雖然是一個小稅種,但企業在實踐中會遇到各種與印花稅相關的問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歡迎大家閱讀!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對于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么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
對于繳納方式,其他稅種你怎么申報繳納,印花稅也怎么申報繳納。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拓展閱讀】
一、案情簡介
A企業系一家貿易企業,稅務機關在對其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A企業部分購銷合同是按照不含增值稅價格繳納印花稅的;并且與部分客戶僅簽訂框架購銷合同,具體憑借發貨單據及入庫確認函進行結算,A企業并未對該部分憑證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要求A企業補繳印花稅。
二、華稅分析
(一)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算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的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對于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營改增之后相關稅法也并沒有明確,需要區分合同的具體規定,各地的執行口徑也有所不一。
1.以合同所載購銷金額為計稅依據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稅稅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
近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信箱對于“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金額包含增值稅稅額嗎?”這一問題的答復稱“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的0.3‰貼花,若合同分別列明購銷金額及增值稅額,僅就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稅;若購銷金額中含有增值稅額,則直接按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稅,不再扣除增值稅。”
2.以不含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征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3.以包含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財產與行為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
我們認為,湖北省地方稅務局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的購銷金額作為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的,而上海地方稅務局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出具的上述規定有違反上違法之嫌。并且由于各地的執行口徑不一,企業最好和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提前溝通,以降低稅法風險。
(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需要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一條就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這一問題進行了如下明確:“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根據上述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如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憑證,也需要繳納印花稅。本案中,A企業與部分客戶簽訂框架合同,而結算是依據發貨單等單據進行,屬于具有合同給憑證,需要繳納印花稅。
小結:
對于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若合同分別列明購銷金額及增值稅額,僅就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稅;若購銷金額中含有增值稅額,則直接按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稅,不再扣除增值稅”執行的地區,企業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應注意交易價格的約定,將購銷金額和增值稅額分開約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