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費計算_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方法
勞動法關于加班費是怎么規定的呢?加班費應該怎么計算?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歡迎大家閱讀!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公休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或加班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照工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如果計算小時加班加點工資,則在日加班加點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按照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和上海行政部門的最新規定,計算加班工資與計算假期工資是相同的:
加班日工資=工資基數÷21.75×法定比例;
假期日工資=工資基數÷21.75×法定比例。
附:各地加班工資基數相關規定一覽表
地區 | 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
北京 | 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根據第十九條支付勞動者休假期間工資,以及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支付勞動者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工資,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修訂)》第四十四條 |
上海 |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16修訂)》第九條 |
廣東 | 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 |
天津 |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加班工資基數以本人基本工資為基數。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 |
江蘇 | 本條例第二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六條用于計算不予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10修訂)》第六十四條 |
浙江 | 加班工資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付的一倍工資的計算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為基數。 前款標準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以下方式確定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職工本人的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基數; (3)崗位、技能工資難以確定的,以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為基數,同時應扣除績效、獎金和物價補貼;難以區分工資、獎金、物貼等項目的,以職工上月實得工資的70%為基數。 上述計發基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38條 |
山東 |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 |
遼寧 | 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和休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 |
安徽 | 本規定第十六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工資計算; (四)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按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