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院關于離婚彩禮等最新規定
俗話說清官難段家務事,真是剪不斷,理還亂。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家庭案件的新矛盾,新情況頻出。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最高院關于離婚彩禮等最新規定,歡迎大家參閱!

1、離婚后該不該退還彩禮?
離婚糾紛中,離婚后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小編提醒:因此不能簡單將是否辦理結婚登記看做是返還彩禮的條件,要結合實際情況,把公正牢記在心里。
2、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單方能否反悔撤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朱春濤在介紹典型案例時表示,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的行為。”
小編提醒:千金難買后悔藥,下決定要三思。
3、如果婚內一方出軌,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能否請求出軌者支付精神賠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根據案例分析,即便在離婚后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編提醒,:離婚后發現一方婚姻存續期間出軌的也可以主張精神賠償奧。這可真是應了那句話,出來混的遲早是要還的。
4、行為人以騙婚為手段索要彩禮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
------最高法公布的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中確定的審判規則
【審判規則】
行為人以結婚索要彩禮為手段,虛構事實,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中,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向行為人支付彩禮,且騙取錢財數額巨大,行為人在得到錢財后,各種理由推諉拒不見面,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故行為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小編提醒: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把婚姻當交易,騙了他人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