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陪產假國家規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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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陪產假國家規定2017:
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湖南省2017年最新生育政策
隨著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2016版》)對產假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產假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30天產假,對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產假。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待遇等有關問題也作出了正式規定。
1、根據《通知》,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發放生育津貼,支付生育津貼天數及標準仍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有關規定執行,即按98天發放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增加產假的情形。
2、我省《條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產假暫不納入我省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范圍,女職工在此期間視同出勤,其工資福利等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待國家《生育保險辦法》出臺后,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3、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參保女職工,按上述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發放生育津貼的地區,不進行追溯處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該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