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合伙企業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合伙企業不交納所得稅。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合伙企業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歡迎大家參考!
根據國務院令〔2007〕5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扣除基數
按照稅法規定,其扣除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第一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內容為附表一中的:
1.主營業務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
3.視同銷售收入。包括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和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作為收入,列入計算基數。
會計處理:不管是哪一個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都應該計入管理費用,二級科目一定要設置成招待費,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有特殊規定,不管是哪一個部門的業務招待費,年終匯算清繳都要進行調整。
按照發生額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之間取小數原則稅前扣除。
例如:實際支出的業務招待費為40萬元:
那么實際發生額的60%=40×60%=24(萬元)
年總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
那么銷售收入的5‰=5000×5‰=25(萬元)
因此允許扣除取較低值24萬元,余下16萬不能稅前扣除要納稅調增。
如果業務招待費為50萬元:
那么實際發生額的60%=50×60%=30(萬元)
銷售收入的5‰=5000×5‰=25(萬元)
因此允許扣除為25萬元。
拓展閱讀——合伙企業所得稅及會計處理
1、納稅主體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原則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先分后稅只是相較于企業所得稅的一種原則。就是合伙企業自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計算至各個合伙人,計算各個合伙人的所得稅。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個計算過程。即在稅收處理上,將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相關規定計算至每個合伙人個人名下,以合伙人作為納稅主體計算納稅所得。
3、合伙人所得計算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此段基本和合伙企業法的相關條文一致,體現了合伙企業人合的主旨。
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計算。
1)財稅[2000]91號規定
個人所得稅稅目及稅率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幾年部分地區吸引投資的LP個人按照20%征收的規定正在逐漸消失。雖然部分地區還在搞擦邊球,但是這個其實屬于下位法違反上位法,雖然有些地方給了稅收優惠,其實是無效的。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個人所得額的計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投資多個單位的處理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法規第六條第一款法規準予知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扣繳義務人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根據上海目前金稅3期上線的情況,合伙企業在月度申報的時候,需要填寫所有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證信息,并且要求關聯銀行卡,稅金將直接從個人賬戶扣除,不再由合伙企業代繳。這一重大變化會給個人合伙人的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會對基金LP產生不少的影響,也會影響后續的運作。
2)財稅[2008]65號規定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后來補了一個文件(國稅函[2001]84號)對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反之可以,即可以用合伙企業的盈利抵減其虧損!
對會計處理的影響
根據上述文件,如果是企業法人投資合伙企業,應該按照企業法人分享的被投資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無論被投資企業當年是否分配利潤。因此,上述事項會產生一個暫時性差異,即分享的當期計算繳納了所得稅,分配的當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以在計算分享所得稅的時候需要同時確認一筆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未來分回的時候沖回遞延所得稅資產。
另外討論一下,大部分合伙協議中約定一開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資人處理。無論投資方將該筆投資在長期股權投資還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實質,如果分回的實質是分紅,則應該確認為投資收益,如果分回的實質是成本的收回,應該確認為沖減投資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認為是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