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湖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車船稅這個稅全稱是“車船使用稅”,由地方稅局收取,也就是地稅局收。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新湖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歡迎大家查閱!
湖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 計稅單位 | 年適用稅額 | 備 注 | ||
| 乘用車[按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分檔 ] | 1.0升(含)以下的 | 每 輛 | 120元 | 核定載客人數 9人(含)以下 |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 |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元 |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920元 |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120元 | ||||
| 4.0升以上的 | 4800元 | ||||
| 商用車 | 客車 | 中型客車 | 每 輛 | 480元 | 核定載客人數9人 以上20人以下 |
| 大型客車 | 600元 | 核定載客人數20人 (含)以上,包括電車 | |||
| 貨 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84元 | 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 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 ||
掛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42元 | 按照貨車稅額的50%計算 | ||
其他 車輛 | 專用作業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84元 | 不包括拖拉機 | |
輪式專用機械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84元 | |||
| 摩托車 | 每 輛 | 36元 | |||
船舶 | 機動 船舶 | 小于或等于200噸 | 凈噸位每噸 | 3元 | 拖船、非機動駁船 分別按照機動船舶 稅額的50%計算 |
201噸至2000噸 | 凈噸位每噸 | 4元 | |||
2001噸至10000噸 | 凈噸位每噸 | 5元 | |||
10001噸及其以上 | 凈噸位每噸 | 6元 | |||
游艇 | 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 | 艇身長度每米 | 600元 | ||
艇身長度超過10米 但不超過18米 | 艇身長度每米 | 900元 | |||
艇身長度超過18米 但不超過30米 | 艇身長度每米 | 1300元 | |||
艇身長度超過30米 | 艇身長度每米 | 2000元 | |||
輔助動力帆艇 | 艇身長度每米 | 600元 | |||
湖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屬于本辦法所附《湖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前款所稱車船是指:
(一)依法應當在本省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且在本省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湖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本省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本省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非本省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在本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依照本省車輛適用稅額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征車船稅的車船外,本省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經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按固定線路、站點、時間營運的公共交通車船,以及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營運的公共交通車船;
(二)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第六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車船稅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 一并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應當于當年12月31日之前,向車船登記地或者車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一次性申報繳納車船稅。
新購置的車船,納稅人應當自購置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或者經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應當向納稅人出具含有完稅信息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作為車船稅完稅憑證。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于每月15日之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上月代收的車船稅稅款和滯納金。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車船稅涉稅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車船稅信息共享機制,并與地方稅務機關互通應稅車船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