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魚我所欲也》的兩個問題
《孟子》中的《魚我所欲也》這篇課文有兩個問題值得商榷,現分別簡述如下。
1、課本將文章分成兩個自然段,我認為不夠妥當,應分為三個自然段為好,理由是:
文章是總分結構,開頭由設喻引出了文章的中心論點──舍生取義;接著用道理正反對比論證和舉例正反對比論證來分述的。
但課文將提出論點部分與道理正反對比論證部分連在了一起,而將舉例部分單獨列開。這樣一方面給人以雜糅之感,增添了學生理解文章結構的難度;另一方面又給人重舉例論證輕道理論證之嫌,看不出舉例論證和道理論證的并列、對等的關系。如果將第一自然段從第二句處斷開,把前兩句作為第一自然段(提出中心論點部分──總),然后從第三句始至此段尾作為第二自然段(道理論證部分──分),原第二自然段作為文章的第二自然段(舉例論證部分──分),那么文章的總分結構及論證部分的并列關系就一目了然了。
2、課本將“萬鐘”解釋為“萬鐘的俸祿,形容位高祿厚”,我認為不夠準確。
俸祿,《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封建時代官吏的薪水”,按現在的話來說即官員的工資。我們知道,薪水也好,工資也好,都是國家給的,是名正言順的,你去“受之”是應該的、是光明正大的,還要辨什么“禮義”呢?
顯然,這種解釋是不合情理的,最好解釋為“萬鐘的財物”,這里面就包含了該取的,不該取的;可取的,不可取的。這就能較好地突出“他”“受萬鐘”時對“禮義”是“辨”,還是“不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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