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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工程項目合同

            時間:2024-03-07 07:42:11 協議書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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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工程項目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工程項目合同

            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工程項目合同1

              本協議書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為另一方簽訂。

              鑒于業主欲請監理工程師履行某些服務,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監理工程師為履行該類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

              茲就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本協議書中的措辭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服務協議書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義相同。

              2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并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即:

              (1)中標函;

              (2)協議書附錄;

              (3)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1)附件,即:附件——理服務范圍附件——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服務附件——報酬和支付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監理工程師在此同意業主的`要求,遵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服務。

              4業主在此同意按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工程師支付根據協議書規定應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謹于前文所書明之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立約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簽署本協議書。

              特此證明。

              由____在場的情況下 由____在場的情況下

              業主的合法代表簽名:監理工程師的合法代表簽名: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聯系人:聯系人:

              地址:地址: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工程項目合同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第三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條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靜態: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通知與聯系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并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為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方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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