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難免會面對無法預料的突發事件,為了可以第一時間作出應急響應,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寫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
1 預案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通過編制《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水源地應急預案),主要為應對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預防控制、保護措施及應急處理方案,保證在發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關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時,供給的水量和水質得到基本保證,不因發生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大范圍的供水影響和供水安全,使突發事件處于可控狀態,保證在遇到突發事件時應急措施能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和減輕水源地突發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xx.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xx.1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xx.1.1);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6.10修正,20xx.9.1起實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次修訂,20xx年9月1日實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xx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次修訂);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12.7修正);
(8)《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xx.12.22修正);
(9)《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20xx.5.1);
(10)《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20xx.3.1);
(1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20xx.6.5);
(1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20xx.5.1);
(1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xx.6.1)。
1.2.2 有關預案、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第34號令,20xx.12.29);
(2)《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xx.1.8);
(3)《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xx.1.22);
(4)《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xx);
(6)《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xx);
(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范》(HJ774-20xx);
(8)《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xx);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xx〕113號);
(10)《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環辦〔20xx〕93號);
(1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xx〕50號);
(1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xx〕34號);
(1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xx〕4號);
(14)《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xx〕9號);
(15)《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環辦應急〔20xx〕17號);
(16)《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xx年第1號);
(17)《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關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指導意見》(環應急〔20xx〕5號);
(18)《關于進一步做好環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環辦應急函〔20xx〕150號;
(19)《安徽省水功能區劃》;
(20)《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xx]32號文,20xx.3.27);
(21)《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蕪政秘〔20xx〕2號);
(22)《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政辦秘〔20xx〕245號);
(23)《蕪湖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
(24)《蕪湖市通運輸系統應急預案》;
(25)《蕪湖市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26)《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xx年12月8日);
(27)《蕪湖市二水廠(楊家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xx年8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鏡湖區境內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范圍,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范圍。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調查范圍具體如下:
(1)蕪湖市二水廠(楊家門)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右岸1km范圍。
(2)鏡湖區方村自來水廠飲用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1km范圍。
(3)鏡湖區天民自來水廠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1km范圍。
1.4 預案銜接
本預案是政府專項應急預案,作為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導鏡湖區境內3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執行主體為鏡湖區人民政府。本預案在《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指導下,與蕪湖市其他各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銜接工作。
當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交通突發事故等突發事件,并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產生影響時,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與《蕪湖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蕪湖市交通運輸系統應急預案》平行聯動、相互銜接,共同協作、互相通報突發事件進展及處理處置情況等信息。當發生跨行政區域水源污染事故時應及時上報蕪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組織、協調下,積極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除此之外,在與有關單位的應急預案銜接方面,與飲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應急預案及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上下游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預案上下聯動、相互銜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及污染物遷移的全過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攔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等工作。
1.5 工作原則
(1)系統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的風險源信息、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和應急資源狀況,逐一梳理明確各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職責、應急流程和任務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準備能力與應急處置能力。
(2)針對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在全面調查和了解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環境風險狀況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型的水源地、面臨的不同環境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3)協調性原則。水源地應急預案,應作為鏡湖區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源地應急預案與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有機銜接。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構成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2.2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主要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和專項工作組組成。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主要包括以下單位:應急管理、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供水單位、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健、宣傳、相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
考慮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況下,由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區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區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區長任總指揮,區生態環境分局和區應急管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的領導、組成部門、職責分工和日常應急管理職責見附件1。
2.3 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是根據不同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情景,在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中選擇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和單位成立的,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鏡湖區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應急指揮長。
2.4 現場應急工作組
包括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和綜合組等,還包括請求支援的外部應急救援力量。現場應急工作組組成及主要應急職責如下。
2.4.1 應急處置組
組成:為現場應急處置機構,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公安分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城市管理局、供水單位等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況或水體應急處置修復工作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收集匯總相關數據,及時掌握水源地突發事件的地點及影響范圍,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確定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
(3)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負責現場污染物消除、圍堵和削減,以及污染物收集、轉運和異地處置等工作;
(4)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
(5)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受威脅人員轉移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6)協調公安、消防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4.2 應急監測組
組成:為應急監測機構,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水廠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及事發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
(2)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負責在污染帶上游、下游分別設置斷面進行應急監測;
(3)負責應急期間的水源地、供水單位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
2.4.3 應急供水保障組
組成:為供水保障機構,由鏡湖公安分局、鏡湖區財政局、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消防救援大隊、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疾控中心、鏡湖區住建交通局、供水單位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
(2)負責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
(4)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2.4.4 應急物資保障組
組成:為后勤保障機構,由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財政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等負責管理應急物資的部門或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
(2)負責調配應急物資、協調運輸車輛;
(3)負責協調補償征用物資、應急救援和污染物處置等費用。
2.4.5 應急專家組
組成:為技術支撐機構,由水源地管理、水體修復、生態環境和飲水衛生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依托蕪湖市應急專家庫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2.4.6 綜合組
組成:為綜合協調機構,熟悉應急管理、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等方面,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委宣傳部、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和鏡湖區政府辦等單位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等工作。
水源地應急預案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活動的負責人姓名、所處部門、職務和聯系電話詳見附件,期間如有人員變化應及時更新。
2.5 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當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態發生情況,決定是否上報上級政府相關部門,請求幫助和支援。外部應急救援力量主要為長江蕪湖市海事局、周邊市級人民政府。
2.6 具體要求
2.6.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2.6.1.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人員組成要求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和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同時擔任。協調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水源地管理或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日常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開展水源污染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急期間,協調組織有關部門落實總指揮、副總指揮的指令和要求。專項工作組由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供水單位、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執法監督、宣傳等有關部門負責應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員組成。
水源地應急預案中列出的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活動的負責人姓名、所處部門、職務和聯系電話,期間如有人員變化需及時更新。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人員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崗位均有主要責任人和替補責任人。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6個應急工作組,分別為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綜合組。
2.6.1.2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要求
(1)總指揮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貫徹執行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各項要求;
②組織編制、修訂和批準水源地應急預案;
③指導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④協調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應急職責:
①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親自(或委托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進行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②貫徹執行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指令;
③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④研判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制定并批準現場處置方案;
⑤組織開展損害評估等后期工作。
(2)副總指揮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協助總指揮開展有關工作;
②組織指導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③指導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應急職責:
①協助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②根據分工或總指揮安排,負責現場的具體指揮協調;
③負責提出有關應急處置建議;
④負責向場外人員通報有關應急信息;
⑤負責協調現場與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負責協調保障居民用水;
⑦處置現場出現的緊急情況。
(3)協調辦公室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組織編制、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
②負責水源地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開展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③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應急職責:
①貫徹執行總指揮、副總指揮的各項指令和要求;
②負責信息匯總上報,并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③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
④收集整理有關事件數據。
(4)專項工作組職責要求
鏡湖公安分局:查處導致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違法犯罪行為。
鏡湖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費用。
鏡湖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水源地日常監測,及時上報并通報水源地水質異常信息,開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和管理。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應急監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水源地污染物削減處置等工作。
鏡湖區住建交通局:負責水廠日常管理工作,對供水單位水質異常現象進行調查處理,及時上報并通報水質異常信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指導供水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水廠進行應急監測,落實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和切換備用水源等應急工作安排。負責協調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跨越水源保護區道路橋梁的日常應急管理工作,建設維護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協助處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故發生后及時啟用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并負責保障應急物資運輸車輛快速通行。
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管理暴雨期間入河農灌退水排放行為,防范農業面源導致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協助處置因農業面源、漁業養殖導致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對具有農灌功能的水源地,在應急期間暫停農灌取水;負責指導水源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污染團攔截、降污或調水稀釋等工作。
鏡湖區衛健委:負責自來水管網末梢水水質衛生日常管理,及時上報并通報管網末梢水水質異常信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管網末梢水水質應急監測,確保應急期間居民飲水衛生安全。
鏡湖區城管局、鏡湖區環衛所:參與在供水區域發生的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鏡湖區委宣傳部:負責應急期間的新聞發布、對外通報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協助防范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時上報并通報事故信息,協助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負責有關應急物資的日常維護管理,負責有關應急物資的'使用管理。
相關屬地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本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日常保護與監管,發現水質異常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區環境應急辦及相關部門報告。在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在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區相關部門做好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配合協調解決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群眾投入救援和應急工作。
(5)各街道應急小組職責及與指揮機構的關系
本次預案明確各街道應急小組(包括街道工作人員及自來水廠工作人員,詳見各街道應急小組名單)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應立即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并同時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②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由于距離事發地較近,街道應急小組負責前期處理工作(主要包括圍堵、截流、疏散人員、報告相關單位等工作),并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后,聽從指揮部的指令,并配合應急處置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③自來水廠應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部分依托自來水廠,部分依托應急管理及生態環境部門物資,另補充購買必要應急物資),以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應急物資調動迅速、便利;
④街道應急小組應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使各應急小組成員熟悉自己的職責和任務,讓周邊工業企業及群眾從中感受到應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學習到有用的救援知識。
各街道應急小組的職責主要是在得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負責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并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之前負責前期處理工作,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后,聽從指揮部的指令,并配合應急處置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6.2 現場應急指揮部
2.6.2.1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
鏡湖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發生污染事件時,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后,通過信息核實,判斷飲用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應及時報告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水源污染事故的應急響應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由鏡湖區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區長為總指揮、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區應急局局長為副總指揮(特殊情況,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可以委托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應急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根據不同水污染事件,選擇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所有參與應急處置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6.2.2 現場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調度人員、設備、物資等,組織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組趕赴現場,指揮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組展開行動。
(2)負責應急準備、預警發布、預警級別調整、預警解除等工作。
(3)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并參考專家意見,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指揮各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4)組織指揮污染區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處置工作。
(5)負責對外組織協調,分析事件原因,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6)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 應急響應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預警、信息報告與通報、事態研判、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應急處置、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響應終止等工作內容。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應明確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責任單位、過程和具體要求。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責任單位包括水源地所屬行政區域的鏡湖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單位等部門,獲取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上報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協調辦公室。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信息收集范圍與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一致,即為各水源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范圍。
根據本項目特點,可以從以下途徑進行信息收集:
(1)區生態環境分局、供水單位、水利等部門,可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在線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2)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可通過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異常排放信息,也可通過相關熱線、網絡、群眾舉報等途徑獲取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門可通過交通事故報警獲取流動源事故信息。
(4)通過鏡湖區人民政府不同部門之間、上下游相鄰行政區域政府之間建立的信息收集與共享渠道,獲取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與會商
信息研判是指運用科學嚴謹的研究方法,對各種信息線索、零散脫節信息進行深度加工整理與關聯,產生一個預測性或判定性結果的過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對信息的真偽斷定和風險評估兩方面。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應急指揮辦公室,應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鏡湖區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報告的鏡湖區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生態環境、住建、水利等部門,以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態的緊急程度、采取的響應措施以及對取水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實際情況,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預警級別分為橙色和紅色兩級預警。
發布預警,即應采取預警行動或同時采取應急措施。一般發布橙色預警時,僅采取預警行動;發布紅色預警時,在采取預警行動的同時,由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措施。
橙色預警:當污染物遷移至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但水源保護區或其連接水體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為橙色預警。
紅色預警:當污染物已進入(或出現在)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可能影響取水時,為紅色預警。
3.2.2 預警的啟動條件
根據信息獲取方式,綜合考慮突發事件類型、發生地點、污染物質種類和數量等情況,制定不同級別預警的啟動條件。
(1)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為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12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5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②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2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③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2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12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2)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為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②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③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④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⑤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⑥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并經實驗室監測后確認的。
3.2.3 發布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預警發布流程:協調辦公室根據收集報告信息,通過核實、研判,確定可能或已經發生飲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現場應急指揮部通過會商,根據達到的預警級別啟動條件發布相應的預警,預警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發布。
預警發布內容:預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咨詢電話、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發布途徑: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微信、微博、警報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可能受影響的相關地區和人員。預警信息可選擇通過以下途徑發布:
(1)通過已建立的區人民政府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向相關部門和相關街道辦發布預警信息。
(2)通過區政府或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微博等發布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4)由區委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發送預警信息。
預警發布的對象:預警發布對象應主要針對組織實施預警行動和應急處置行動的部門和單位。
預警級別調整: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
3.2.5 預警行動
現場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后,進入預警狀態,應采取以下預警行動:
(1)下達啟動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命令;
(2)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3)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4)加強信息監控,核實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來源、進入水體的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污染擴散范圍等信息;
(5)開展應急監測或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6)做好事件信息上報和通報;
(7)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8)在危險區域設置提示或警告標志;
(9)必要時,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信息;
(10)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工作。
發布紅色預警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應當到達現場,組織開展應急響應工作。在采取預警行動的同時,還應啟動應急措施。
3.2.5 預警解除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宣布解除預警,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行動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預警解除的條件。
(1)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2)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范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信息報告程序
(1)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報告程序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有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均有及時上報的權利和責任。
①當在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突發污染事件時,發現人員立即報告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協調辦公室;
②區應急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或信息后,應急協調辦公室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③區應急協調辦公室確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信息,并立即報告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2)信息通報程序
對經核實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接報的有關部門應向鏡湖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通報的部門至少應包括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農水局、區衛健委、供水單位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情景,還應通報交通運輸(遇水上運輸事故)、公安(遇火災爆炸、道路運輸事故)、應急管理、農業農村(遇大面積死魚)等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橙色預警級別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接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并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和蕪湖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初步認定為紅色預警級別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鏡湖區人民政府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部門報告。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發生下列情形無法判明等級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鏡湖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紅色預警級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環境污染引發的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④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鏡湖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區域共同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形成聯動機制。
(3)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發現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應啟動橙色、紅色應急響應級別的,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應在1小時內向鏡湖區人民政府、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同時向蕪湖市人民政府及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按照不同的時間節點,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發現或得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的首次報告;續報是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的報告,可隨時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后的報告。
①初報。應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結果、人員傷亡情況、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②續報。應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和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情況。
③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等詳細情況,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應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說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有關的多媒體資料。
3.4 事態研判
發布預警后,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按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中列明的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專項工作組成員及名單,迅速組建參加應急指揮的各個工作組,根據現場核實和水質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展趨勢,判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可能對飲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態研判包括以下內容: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情況、判斷污染物進入河流的數量及種類性質、事故點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潔水情況)、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備用水源的情況。
事態研判的結果,應作為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和應急處置的重要基礎。
3.5 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的生態環境、水利、衛健、供水單位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布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密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3.5.1 開展應急監測程序
發布預警后,由現場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實施、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請求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進行應急監測支援。鏡湖區應急監測組主要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衛健委、供水單位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事件處置初期,實施應急監測的部門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并安排人員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并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5.2 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污染帶前鋒、峰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規范
監測工作中涉及監測點位布設、監測時段、采樣方法、化驗室分析、質量控制、數據統計等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等有關的環境標準要求進行。
(2)監測范圍
應盡量涵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圍,并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3)監測布點和頻次
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采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①針對固定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針對流動源、非點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4)現場采樣
應制定采樣計劃和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
應急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樣品,采樣量根據分析項目及分析方法確定,采樣量還應滿足留樣要求。污染發生后,應首先采集污染源樣品,注意采樣點代表性。具體采樣方法及采樣量可參照HJ/T1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 和HJ/T166 等。
采樣人員到達現場后,應根據事故發生地點具體情況,迅速劃定采樣、控制區域,按布點方法進行布點,確定采樣斷面。
采樣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故剛發生時,采樣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物變化規律后,可減少采樣頻次。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功能和事故發生地的污染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樣品,既滿足反映環境污染程度、范圍的要求,又切實可行。
現場采樣記錄也是應急監測采樣時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它是突發環境應急監測的第一手資料,必須如實記錄并在現場完成,內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規例行監測表格進行規范記錄,至少應包括如下信息: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污染事故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②現場示意圖,如有必要對采樣斷面及周圍情況進行現場錄像和拍照,特別注明采樣斷面所在位置的標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橋梁等名稱。
③監測實施方案,包括監測項目(如可能)、采樣斷面(點位)、監測頻次、采樣時間等。
④事故發生現場描述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⑤必要的水文氣象參數(如水溫、水流流向、流量、氣溫、氣壓、風向、風速等)。
⑥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稱、流失量及影響范圍(程度);如有可能,簡要說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⑦盡可能收集與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相關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標簽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標簽等信息,以便核對。
⑧采樣人員及校核人員的簽名。
(5)監測項目
通過現場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監測項目應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開展水生生物指標的監測,為后期損害評估提供第一手資料。
(6)分析方法
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為迅速查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物的種類(或名稱)、污染程度和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在已有調查資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場快速監測方法和實驗室現有的分析方法進行鑒別、確認。為快速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監測方法:
①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便攜式監測儀器等的監測方法。
②現有的水質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系統等在用的監測方法。
③現行實驗室分析方法。
(7)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
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監測結果可采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
(8)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
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應急監測過程應實施質量控制,用于監測的各種計量器具要按有關規定定期檢定,并在檢定周期內進行期間核查,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實驗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試劑和實驗輔助材料要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實驗室采購服務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實驗室環境條件應滿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溫濕度等條件的實驗室要配備相應設備,監控并記錄環境條件;應急監測報告應完整。
(9)污染跟蹤
應急響應小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并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提高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動態。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一次污染事件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
應急監測組的住建、農業農村水務局、衛健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供水質量實時的應急監測。判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對其供水質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響的范圍,制定應急監測與保障實施方案;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
3.5.4 應急監測評估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咨詢,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將監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制定和調整下一步應急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3.6 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6.1 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明確負責開展溯源分析的部門、責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針對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制造有關的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油氣管線和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采礦及選礦的工業企業(含化工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危化品運輸船舶、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6.2 切斷污染源
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范圍內的污染源,應明確負責實施切斷污染源的部門、程序、方法及工作要點;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范圍外的污染源,按有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處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事件,應盡快采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3)對地表水水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撈、油氈吸附、圍油欄、閘壩攔截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漫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3.7 應急處置
3.7.1 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應急處置組應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包括先期處置、應急監測、污染處置措施、物資調集、應急隊伍和人員安排、供水單位應對等。
(1)先期處置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①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啟動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進一步擴散;
③通知相應的自來水廠 、所在地街道辦、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和鏡湖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④服從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取水口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3)應急污染處置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如下措施:
①現場應急指揮部會同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性質、影響范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咨詢組制訂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②當飲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時,應急處置組立即啟動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離污水、治理污染、調水稀釋、停止供水等方法盡快消除污染威脅;并銜接啟動《鏡湖區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后,供水部門通過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并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群眾恐慌心理;
③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漏,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減少危害程度和范圍,并同時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
④當發生供水應急狀態時,緊急切斷部分管路,實行區域間歇性供水;
⑤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并設置警示標志;
⑥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⑦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發生區域,采取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采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⑧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學方法,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⑨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沖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不能建設永久應急工程的,應事先論證確定可建設應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預案中明確。
3.7.2 供水安全保障
應急供水保障組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應急供水保障組應隨時掌握供水單位的應急監測能力和深度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單位通報應急監測信息制度,并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通知供水單位。
應急供水保障組應配合現場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供水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采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并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無備用水源的,應使用應急供水車等設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地鏡湖區人民政府、區農水局、區住交局按照應急預案,通知水廠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采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供水轄區內居民飲用水的安全,發動群眾儲備飲用水。
(2)供水系統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將受污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對技術可控制的水體污染實行二級或三級強化處理手段;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從上游或備用水源地緊急調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產、服務企業,采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優先滿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停水或采取保護措施。
(3)節約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產”的原則,首先保證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對高耗水工礦企業、洗車、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務行業實施限量供水,并號召城區居民實施節水,對于缺水率較大的部分區域可啟動自備水源,并加強供水協調調度。
(4)水源調度。當啟動紅色預警時,供水單位應及時停止取水以及供水,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通過蕪湖市其他水廠供水設施或依托蕪湖市備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供水單位的應急監測能力、深度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和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情況見下表。本次預案應急監測依靠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水廠不具備應急監測能力。
3.8 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根據應急物資調查結果,列明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清單,以及調集、運輸和使用方式。清單應包括物資、裝備和設施的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還應明確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定期檢查和維護要求。根據現場調查,現有應急物資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負責物資調集的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等信息詳見第二部分的應急資源調查章節。
根據現有物資儲備情況,還需儲備完善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1)對水體內污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設備、圍油欄、筑壩材料、溢出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對污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分流溝、前置庫等。
3.9 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1)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以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發事件,要嚴格落實信息公開“5·24”要求(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針對輿情及時發布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范措施、熱線電話等。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2)密切關注國內外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解除群眾的思想疑慮,防止各種謠言的傳播。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持續做好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對媒體、公眾提出的問題或質疑,及時調查核實并公布情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3)鏡湖區人民政府的新聞信息發布按照鏡湖區人民政府的信息發布辦法執行,除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信息。同時,區委宣傳部應做好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的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3.10 響應終止
3.10.1 響應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后,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作出應急處置報告,決定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響應程序:
(1)本次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3)本次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根據生態環境、衛健部門的監測結果,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達到“水源地威脅解除,特征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的響應終止的必要條件。
(4)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10.2 響應終止的程序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現場的應急處置組組織專家咨詢組根據應急監測結果、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依次報請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指揮批準。
(2)現場應急處置組接到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后,應急監測組應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3.10.3 響應終止后的行動
(1)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應急工作進行匯總、總結,上報區政府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應急指揮部。
(3)應急過程評價,由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應急預案評估,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調查、損害評估、善后處置等內容。
4.1 后期防控
響應終止后,應急監測組還應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特點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圍定期采取監測措施,供水單位嚴格監視取水口的水樣指標,嚴格監管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確實落實到各責任部門、涉事企業單位及個人,如針對泄漏的油品、化學品進行回收;進行后期污染監測和治理,消除投放藥劑的殘留毒性和后期效應,防止次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故場地及漫延區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對土壤或水生態系統進行修復;部分污染物導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區域,對這些區域的污染物進行清除等。
4.2 事件調查
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終止后,應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組織,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及相關部門配合對一般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進行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并應配合蕪湖市人民政府對較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組織調查,配合安徽省政府對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組織調查。
4.3 損害評估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應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及時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對污染區的清理、污染物的處置、后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和措施,并指導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預案需修改的內容,編制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報告應根據事件等級紅色和橙色,分別在應急終止后的20天和10天內完成。
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事件原因、過程及后果(包括傷亡、經濟損失、影響);
(3)分析、評估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結論、主要經驗教訓,責任人認定及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從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等。
4.4 事件總結
綜合評估結束后,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全面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對整個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檢驗報告、信息分析、決策記錄、執法文書、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補漏、分類、歸檔,并形成書面材料。
4.5 善后處置
(1)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和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
(2)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協調辦公室牽頭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的傷害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做好安民、安撫、社會救助、理賠等工作。及時采取心理咨詢、慰問等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3)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危機過后有關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進一步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4)受災居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門負責。民政局、供水公司等單位要迅速設立飲用水供應站,做好受災群眾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衛健部門要做好受傷人員救治工作。各專業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專業技術規程,做好現場污染物的收集處理工作。有關現場清理和處理工作,應根據專家對災害事故的性質和傳播范圍等進行認定,由公安、衛健、農業農村等職能部門設立警戒哨,劃定警戒范圍,由專業部門和技術人員采取相應的方式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有關專業部門應繼續對現場情況進行監控,根據專家評估結論,再進行解除警戒。
(5)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組織繼續跟蹤對水源水質的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工作。
5 應急保障
應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訊與信息保障、應急隊伍保障、應急物資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經費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內容。
5.1 通訊與信息保障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具有獲取與飲用水水源有關信息的權限,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確保通訊暢通,指揮部辦公室要保持值班電話全天有人接聽,并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要充分發揮信息網絡系統的作用,確保應急時能夠統一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迅速到位。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現場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和現場各應急分隊之間的聯絡暢通。在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中,應急指揮、現場工作人員、各協作單位、各相關部門在相互聯絡中應視具體通訊情況,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則,選擇使用各種通信設備。如:臺式電話、高頻無線電話、對講機等通信設備。
專項工作組宣傳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渠道,及時有效地對外發布事件信息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5.2 應急隊伍保障
由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衛健、水利等部門,組建起一支訓練有素、業務熟練的高素質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救援、處置隊伍,并形成完善應急救援體系,確保在事件發生時,能迅速控制污染,減少對人員、生態、經濟活動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證環境恢復和用水安全。
(1)宣傳
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編印、發放水源保護的宣傳資料,增強公眾自我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2)培訓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應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通過授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學習、培訓,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專業人員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使用、應急監測布點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置方法等培訓科目。培訓周期為1次/年。
(3)演練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煉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范和處置集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實戰能力。
演練的主要內容:現場環境狀況的快速測定,污染源的應急處置,備用水源的應急啟用,中毒人員和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
演練周期:根據《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演練。
5.3 應急物資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要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應急處置等應急設備。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設備、快速機動設備、通信設備和自身防護裝備,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
由鏡湖區數據資源管理局牽頭,區住交局、區農水局、各街道協助建立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區發改委負責建立事件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力量做好應急物質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根據時間和演練經驗,持續改進提高藥劑、物資、裝備的存放規范、應急設施的建設要求,確保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高效地使用應急資源。
5.4 經費保障
鏡湖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經費,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防范、應急設備、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由生態環境、住建、衛健等部門提出預算,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呈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年度區財政預算。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規定執行;應急處置結束后,據實核銷應急處置費用;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對受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影響較大的非事故責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補償或救助。區財政局配合主管部門對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5.5 其他保障
5.5.1 交通運輸保障
鏡湖區住建交通局應建立交通運輸工具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并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制定應急現場的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5.5.2 醫療衛生救助保障
鏡湖區衛健委負責提供應急所需各類防護服、報警裝置、防寒保暖、給氧等生命保障裝備和醫用急救箱,定期組織體檢,保障環境應急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5.5.3 治安保障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政府和公安部門應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5.5.4 社會動員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編印、發放水源保護的宣傳資料,增強公眾自我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5.5.5 人員安全保障
(1)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①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②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條件、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啟用備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發潔凈水或桶裝水。
(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5.5.6 應急資源的管理保障
建立和完善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通信網絡和鏡湖區環境應急物資庫。利用社會力量建設和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響應工作的需要。
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5.5.7 技術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應加快推進環境應急預警監控指揮系統建設,組織相關專家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方法進行研究;注重引進飲用水源安全領域的先進技術,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安全預警系統,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指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確規定并解釋的詞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
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
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凈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6.2 預案解釋權屬
本預案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布實施,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演練和修訂
預案實施前后,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演練和修訂。建立與其它部門的交流與聯系,組織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救援活動,在出現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相互協作。演練內容主要包括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作、信息報送流程是否暢通、各應急工作組配合是否協調、應急人員能力是否滿足需要等。演練結束后,鏡湖區人民政府應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演練結果及時修訂完善。
同時,隨著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時進行預案的修訂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人民政府及時進行預案的修訂:
(1)區域范圍內企業類型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出現涉及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較大企業;
(2)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3)區域內危險風險源的種類和分布發生變化的;
(4)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5)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6.4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2
一、校園直飲水應急預案
為了確保師生的用水安全,維護學校教學秩序的穩定,并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校園直飲水工程建設和維護基本要求》的要求,我校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了《校園直飲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使各類突發事件能夠得到及時、迅速、高效、有序的處理,切實保障師生的飲水安全。
二、校園直飲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具體內容:
1、組織指揮
學校針對該預案,成立專門的《校園直飲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防范小組,統一負責校園直飲水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的組織、指揮、協調、管理。
(1)應急防范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陳奕(校長)
副組長:婁斐、谷偉先
成員:李軼青、童思勤、陳玫、王晴艷、張艷萍、劉云飛
(2)應急防范小組成員各自職責如下:
組長:負責整個小組的組織、指揮、協調和管理,并在具體的突發事件中第一時間做出反應,協調小組內的各個成員,并負責與校方和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溝通,按預案進行實施。
副組長:接收組長的指揮和管理,在接到通知之后,負責組織各自部門的人員做出實質性的反應。
成員:向副組長直接負責,實施具體方案,并對處理結果和過程進行匯報。
2、預測預警
應急小組成員隨時收集并掌握學校直飲水系統水質、水源、設備運行等動態信息,遇有影響危及直飲水系統安全供水的情況及時進行報告。
應急小組24小時值班,隨時掌握情況,保持信息暢通
3、響應和處置
一旦發生影響、危及供水、飲水安全的事件,應急小組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果斷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在最短的時間內上報領導,以便立即啟動相應事項的應急預案,告知校方采取適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到現場響應各類事件。
三、原水源污染應急預案
1、學校停止所有機器的供水。
2、維保人員抵達現場,并協助學校對原水源及直飲機出水水質進行檢測。
3、及時協助校方提供合格的.飲用水為師生現場飲用。
4、原水源檢測合格后,重啟直飲水設備,更換被污染的濾芯。再次檢測直飲水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供師生飲用。
四、水質檢測不合格應急預案
1、學校立即關閉該供水設備。
2、學校人員抵達現場,并協助學校指示學生分流到就近其他的飲水處進行飲水。
3、維保人員對機器設備進行檢查,找出污染原因進行整改。
4、整改后對機器水質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供師生飲用。
5、維保單位及時協助校方提供該區域師生飲水供給。
提供合格的瓶裝飲用水供師生飲用,每人每天1000ML。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3
為保證學校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實驗考試順利進行,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各學區主任實驗員各監考員
二、主要職責
(一)組長負責部署、檢查應急工作落實情況,向市局有關領導報告重大事宜。
(二)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具體指揮處理突發事件,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組員應熟悉預案,堅守崗位,遇有突發事件要正確判斷,及時報告、恰當處理,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應急措施
(一)火災事故應急處置
1.考場發生火災,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自行撲救或立即撥打“119”報警電話(報告起火方位、燃燒物的性質、火勢蔓延情況、人員被困情況、最佳疏散通道等,派人到考點大門口引導消防車進入火場),并迅速向校內主考報告,再由主考向市考務辦報告,同時對人員進行安全轉移或疏散。如果有傷員,及時撥打急救電話“120”進行搶救。
2.學生在進行實驗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而引起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由主任監考協同監考員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施救,組織好學生有序撤離考場;主任監考要及時向考點主考報告,視火情撥打“119”報警電話。
3.如果是腐蝕性試劑引起的火災,除鹽酸、硫化鈉、硫化鉀、堿類、有機酸等可采取用霧狀水滅火外,其它品種均不能用水,只能用干沙土、二氧化碳用于滅火,且撲救人員應配備防護用品。
(二)考試過程中人身意外傷害的處置
考生在實驗考試中,因腐蝕性化學試劑引起傷害,主任監考應及時報告主考,由主考通知醫務人員和實驗員,采取以下措施:先將被侵蝕的衣服脫去,如果眼睛或皮膚腐蝕可用清水沖洗,保持濕潤,絕對不可用棉花擦洗,以防傷勢擴大,嚴重者撥打“120”求救。如果是在制取氣體實驗中,因試管質量差或考生操作不當,引起試管爆炸考生被傷害,主任監考應立即報告,由醫務人員妥善處理。視傷情撥打“120”求救電話,送醫院救治。
(三)考場內空氣有異味的處置
考生在實驗考試過程中,特別是化學實驗易散發有害氣體,如果通風條件差,易導致空氣出現異味,使人產生頭痛、嘔吐等癥狀,直接影響考試的順利進行。各考點在考試前,對考場的通風設備要進行排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認真整改。如果發現場內空氣質量差,主任監考應盡快查明空氣污染原因,及時采取有針對性措施,或打開窗戶,或調整實驗室內的排風設施,把有害氣體排出,保持場內外空氣對流暢通。
(四)涉考人員多人生病的處置
涉考人員中若有多人患嘔吐、腹瀉等食物中毒跡象的疾病,應及時向值班醫生報告。醫生通過詢問病史和檢查,初步確定是否為食物中毒。若初診為食物中毒或多人出現類似- 6 -癥狀,一是向主考報告,并由主考向考區領導報告;二是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應急預案》立即展開救治,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盡快將病人送到醫院治療;三是對炊事人員、餐具、可疑食物、病人排泄物進行檢驗,查明病源,進行消毒隔離等必要措施。如果在考試過程中暴發傳染病,考點應配合衛生防疫部門的工作,進行考點隔離、人員隔離或者采取衛生防疫部門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病情擴散。
(五)其他問題的處置
如遇監考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受到恐嚇或人身威脅、集體舞弊、考場秩序混亂失控、重大不測事件等,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時,第一時間上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校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管理機制,各相關科室緊密配合,穩慎對待,妥善處理,全力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二)以人為本,減少損害
所有考務人員要切實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保護考生的.生命安全,維護考試工作正常秩序,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努力將損害和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
(三)正確引導,沉著應對
加強宣傳教育,及時發布準確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慎用強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加強培訓演練工作,提高考試工作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做到正確判斷,科學決策,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重大水體污染事故,規范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污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共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6)《共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共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新聞發布管理辦法》。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盡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故發生,保障縣城飲用水供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水體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污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污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污染事故引發的危害。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我縣水污染事故風險防范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作用,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建立健全聯動協調制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完備、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科學處置,措施果斷。加強水污染防治科學研究,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科學技術水平,并及時、果斷地處置水環境污染突發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境內和涉及的跨縣界的各種水體功能的河、庫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等,由于單位或個人活動與行為、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質進入水體,危害了各種水體的使用功能,造成了水體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3)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污染事故。
1.4.1.根據水體污染事故的類別及危害程度劃分。
分為一般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Ⅳ級)、較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Ⅲ級)、重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Ⅱ級)、特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Ⅰ級)。
1.4.2.一般污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1.4.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4.4.重大污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5.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鎮區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共和縣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是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水體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領導機構,為非常設機構,共和縣水體污染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進行調整。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紀委監委、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文體旅游廣電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縣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治安交通通訊組、后勤生活保障組、飲用水供應保障組、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工程搶險機構、信息發布組等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
以上組織機構作為縣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決策部門,組織、協調、指揮本縣的應急響應工作。
2.1.1.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等技術支持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并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污染和處置的權威信息,負責向縣政府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系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啟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2.1.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在縣政府的領導和指導下工作,做好應急監測和監督工作,組織應急支援;
(2)及時向縣政府、州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匯報事故情況;
(3)負責重大水體污染事故的新聞和信息發布,審查事故或應急情況的通報或通告。(聯系電話:XXXX)
2.1.3.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職責
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作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
(1)開展水環境應急處置人員培訓,制定應急處置演練計劃并組織演練,檢查、落實應急器材和裝備。
(2)了解掌握水環境污染源規模、分布情況及有關情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資料庫。
(3)接收上級部門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命令、指示及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通報,接收事件責任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報告。
(4)綜合協調本系統內各有關應急單位的行動,傳達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通報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情況,接收、指導下級部門應急處置工作。
(5)負責應急處置過程記錄,對應急行動結果進行評估,編寫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的工作總結報告,提出改進應急工作預案建議。負責組織環境應急處置工作的各種保障。
2.1.4.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及職責
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工作組組成單位及具體職責如下:
2.1.4.1.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職責
由縣直相關管理部門專業管理人員、直屬及有關單位污染治理、環境監測、公共衛生、醫療、水利、應急管理、農牧、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區水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水污染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估計,為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負責環境應急工作結果以及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的評價分析工作。
2.1.4.2.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職責
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1)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2)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生態環境、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污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處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2.1.4.3.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職責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2.1.4.4.治安交通通訊組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交警大隊和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理與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的管理,控制無關人員車輛進出危險區域,負責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開展治安巡邏,確認人員傷亡情況,打擊各種違法活動;協助生態環境局做好污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在水污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
2.1.4.5.后勤生活保障組職責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污染事故轉移、疏散群眾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2.1.4.6.飲用水供應保障組職責
由縣水利局牽頭,縣衛生健康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2.1.4.7.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職責
由縣財政局和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民政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物資供應及物價穩定。
2.1.4.8.工程搶險機構
重大水體污染應急處置的工程搶險機構由全縣各部門及所屬技術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現有的檢驗、鑒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污染檢驗、鑒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2.1.4.9.信息發布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縣生態環境局、縣文體旅游廣電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及時發布準確、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預防預警機制
3.1.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
3.1.1.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縣生態環境局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和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布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州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范執行。環境監測是全縣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并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州生態環境局。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州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同時,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縣交通運輸局對本轄區內經過或穿越重要水體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進行調查,對事故易發路段、敏感路段進行登記建檔,對經過這些路段的化學物質運輸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3.1.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本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水排放情況進行調查,對污水排放口進行定期監測。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3.1.3.建立暢通的數據庫。要建立全縣水體水質狀況監測數據信息庫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數據信息庫,并建立管理檔案。
3.2.開展水體污染預防預警行動
(1)根據可能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和特性,配齊相應的監測儀器、設施以及分析監測試劑和數據分析系統等,明確和研究相應的水質監測方法,加強水體污染的環境監測能力。
(2)縣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處理設施進行技術論證和評價,在建設、運行階段定期對處理設施進行事故風險評估,提出杜絕廢水排放事故的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并進行驗收和日常運行的監督檢查、管理,確保各項機制正常啟動、有效運行。
3.3.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全縣水體污染預警支持系統,主要包括快速預警監控系統、技術支持系統、預警服務系統、預警報警系統。縣生態環境局水環境污染報警電話:xxx
4.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水體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縣指揮部,并傳達指揮部的命令,按應急處置程序通知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應急現場處置小組、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和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立即攜帶儀器、設備趕赴事件發生現場,調查、核實、監測分析,對事件的類型、級別、性質做出恰當的認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區域的水體污染事故及情況復雜有爭議的水體污染事故及認為需要州級處置的水體污染事故,報請州級應急處置機構處置。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各種常規信息、現場信息、監測數據及結果、專家分析評估意見、控制處置措施及意見、污染控制效果及結果等各種信息經現場指揮部審查后,及時報送縣指揮部。縣指揮部設立信息分析組進行信息分析、綜合,歸納整理后,形成概要文字材料,報縣指揮部領導。縣指揮部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縣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確保信息共享。縣指揮部的總體工作部署、處理安排意見和指令,由專門工作人員迅速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現場指揮部下達。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程序:
(1)值班人員接到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水體污染應急報告后,記錄水體污染事件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時間、地點、污染區域及影響、損失的初步情況、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時立即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或縣指揮部領導報告。
(2)水污染應急處置機構根據有關情況報告,調派專家到達現場做進一步評估,確屬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啟動縣級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預案。
(3)縣指揮部負責全盤指揮,緊急調集和征集相關人員、物質、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裝備,組織相關部門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進行應急支援,并做好正確的輿論導向工作。
(4)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啟動水體污染應急處置預案,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事件救援現場指揮部,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5)縣生態環境局在實施應急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水體污染事件情況、采取的處置措施及效果上報州生態環境局。
4.3.2.擴大應急
在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和發展的趨勢時,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統一聽從縣指揮部的指揮,配合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作好應急處置工作。
4.4.指揮協調程序
縣指揮部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進行開展指揮工作,制定決策機制、報告、請示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縣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的各專業應急機構、應急中心、現場指揮部按各自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4.5.新聞發布
慎重做好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宣傳和溝通工作,統一報道口徑和報道意見,正確引導輿論,避免產生混亂和誤解。在縣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縣指揮部制定新聞發布的原則、內容、規范性格式,審查發布時機、方式、途徑等。新聞發布前,報縣委宣傳部審定。
4.6.應急處置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條件為:重大水體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發水體及下游水體污染物指標已降到規定限值之內;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且無繼續發生可能;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工作的必要;已采取并繼續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水體污染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后果趨于合理且盡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由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由其指定的專門處置單位處置;人員安置、補償、災后重建等工作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處理建議,報縣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
5.2.社會救助
對社會、國外機構和個人所捐贈的救助資金要妥善管理,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做到專款專用,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補償處理建議,包括所捐贈物資都要由縣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3.保險
各保險公司要深入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線,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最大限度地進行理賠,縣指揮部如有異議,可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4.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意見
縣指揮部應當在應急工作結束一周內對應急過程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組織撰寫應急總結報告和突發事件調查報告。15日內上報縣政府,同時由縣生態環境局上報省州生態環境部門。
5.4.1.應急評價依據
應急過程記錄;現場處置組及各應急機構的總結報告;其它應急情況;應急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
5.4.2.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包括突發事件起止時間及地點;參與處置人員構成情況;突發事件情況及起因、事件等級和開展的應急工作,采取的應急措施及處置效果,應急工作總體完成情況;應急措施是否得當,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要求;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的影響及其它情況和結論。
5.4.3.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縣生態環境局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對事發地繼續實施必要的環境跟蹤監測與監督的措施和安排;總結經驗教訓,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各應急機構補充、更新裝備,培訓人員;完善避免類似污染事件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
6.應急處置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全縣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應急通訊、信息傳輸、應急指揮系統,建立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建立系統維護和信息采集制度,確保應急方案啟動時縣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處置工作組間的聯絡,確保信息暢通。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及所屬執法、監測等技術部門,要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和加強污染檢驗、鑒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等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6.3.應急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測隊伍的建設,加強應急業務、技術的培訓,提高人員應對污染事件的素質和能力。縣生態環境局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保應急知識和技術、充分掌握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迅速參與并完成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4.交通運輸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配備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專用應急車輛,應急期間所有車輛要保證隨時服從縣指揮部的征用和調動。
6.5.醫療衛生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6.6.治安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公安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共和縣水污染防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與實施。
7.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5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的飲水安全,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制度及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管理,經學校研究決定成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小組,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組長:趙學軍
副組長:王榮崢、梅路芳、馬立軍、李秀華
組員:耿金城、張岐瑞、邢燕燕、李迎春、樊華、牛磊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園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健康教育宣傳欄,對學生進行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三、桶裝水衛生管理制度
(一)桶裝水管理要求
1.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的標準,每批水要索取水質檢驗報告;
2.供應桶裝飲用水的企業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3.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4.飲水機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對飲水機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二)保溫桶水管理要求
設專人定時供水,供水者必須有健康上崗證,保溫桶要加蓋上鎖,并每天進行清洗消毒。
四、供管水人員健康管理及學習制度
1.凡進入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在崗時每年應在體檢時效到期前15日內主動到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3.供管水人員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病癥的,應主動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生活飲用水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后每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培訓,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或者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5.供管水人員應主動積極學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提高自覺守法意識,加強生活飲用水相關知識學習,提高供水管水水平。
6.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行為,不得在生產場所吸煙,不得進行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活動。
7.學校負責對每位供管水人員建立健康檔案。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堅持每天消毒水龍頭,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2.每天清掃水源周圍衛生,保持水源周圍環境清潔;
3.要時常檢查供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物,如發現應立即清除并及時消毒;
4.水源附近嚴禁堆放雜物;
5.水源附近嚴禁養寵物和植物;
6.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操作間及飲水間。
六、水源及制水衛生管理
1.供管水人員應經常檢查水井口的密封及取水口周邊30米的衛生情況,在水井、泵站、水池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管道。
2.水質消毒設備要保證正常運轉。在采購水質消毒劑時應索取衛生許可批件及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消毒劑投放記錄。
3.每學期做水質檢測。
4.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相連并做好記錄。接,涉水產品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
5.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或者修復后,必須嚴格沖洗、消毒,經水質衛生檢驗合格后方可供水。
6.購買涉水材料時,要索取衛生許可批件。
7.檢修生活水設施時,嚴禁使用衛生不合格產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維修記錄。
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范圍:
1.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并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6.應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范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7.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供管水員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單位生活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領導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8.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期間,應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并在第一時間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和處理報告;
(二)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水污染事故。
八、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目的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
2.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 統一指揮, 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單位與各級部門及單位內部之間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后勒保障組等,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
3.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 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行政處罰。
九、檔案管理制度
學校對所有的飲用水相關資料建立檔案,檔案資料應保存完好,保存年限不低于5年,
檔案資料應包括:
1.有關生活飲用水的相關法律法規;
2.水質監測檢驗報告:
3.衛生監督文書;
4.購買消毒劑及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5.委托檢驗協議及檢驗報告。
6.向桶裝水單位索取的所有資料及飲水機的清洗消毒記錄或保溫桶的清洗消毒記錄。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6
為深入加強學院飲水衛生安全工作,不斷提升學院公共衛生工作的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院應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學院突發飲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院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組織機構
建立和健全學院突發飲水污染事件的處理組織機構,以便發生飲水污染事件后能快速及時地處理。學院要成立突發飲水污染事件的領導小組。
三、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1、條件:學院發生生活用水、飲用水污染事件。
2、處理辦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②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局體衛藝科科,同時報區疾病控制中心學校衛生科。
3、匯報內容:
①報告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②學院責任人和聯系電話;
③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④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4、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錄并通知家長。
5、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6、配合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8、保險機構介入處理。
9、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10、書面匯報前因后果及處罰情況。
11、整改計劃、措施。
四、學院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防辦法
1、學院必須保證學生享有足量、衛生的飲用水。
2、指定專人或兼職負責學院師生飲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學院使用的制水、供水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4、制定學院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
5、院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和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6、學院要根據供水方式嚴格按照衛生監督管理要求執行:
(1)桶裝飲用水
學生飲用桶裝飲用水應做到:
①生產桶裝飲用水的企業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②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批件;
③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標識的標準;
④對飲水機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實;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的記錄;
⑥飲水機清洗宜請專業機構進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⑧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2)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①水箱每學期由專業機構清洗消毒并備案;
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水箱加鎖加蓋;
③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④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五、學院發生飲水污染事件報告程序和聯系方式
(略)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7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根據聞水字(20xx)159號《關于加強農村飲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會議精神,結合我供水站實際工作,同時為了保證因意外事故引起供水突發事件的正確和高效處置,盡可能減少供水事件對人民生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所造成的嚴重損害,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
1、以人民飲用安全水,放心水為根本原則。
2、在局黨委的領導下,分工負責,各盡其責。
3、實行科學決策,提高控制事故發生的.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供水概況
東鎮供水站建于20xx年,距離縣城距離約15公里處,均采用地下水為水源,日處理水能力達2600余方左右。
三、應急組織體系
1、領導小組
供水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張偉棟
成員:高榮俊、劉志謙、李偉、寧云中
2、救援搶險小組
組長:張偉棟
成員:供水站全體職工
職責:根據事故排險搶險需要,負責及時切斷電源、水源;負責
搶險臨時供電、供水。
四、應急信息的監測與報告
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原則,水站對水源和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盡早處置;供水事故發生時,應立即將供水事故信息傳遞給供水主管部門。
供水站要盡早派出巡查、監測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巡檢、觀測,隨時報告現場有關信息。并立即組織搶修隊伍、機具設備和搶修物資投入現場搶修工作。其次,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故情況經分析、會商后,迅速做出判斷和處置決定。
五、供水安全的預防機制
1、加強水源保護。明確水源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加強水源地巡查,提前預警供水水質變化情況。
2、提升水源井井口高度。對水源井口進行焊接,提高進口高度,防止投毒及洪水漫入井內,污染水質。
3、建立供水備用水源。當災害發生時,由水務局抗旱服務隊派出送水車輛,負責提供飲用水。
4、24小時全程視頻監控已全部安裝到位。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8
一、指導思想:
為有效預防、及時處理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6號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區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訂師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處理預案。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發生在校園內的師生飲水突發污染事件。
三、組織領導
領導小組
組 長:公丕斌
副組長:胡守東韓新霞丁冠群李因迎
成 員:校委會成員及班主任
領導小組職責:
1、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同相關人員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學校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學校成立師生飲水污染應急處理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負責協調指揮,包括:醫療救護組、信息組、接待組、后勤保障組等。要求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員。
3、醫療救護組負責為中毒師生提供及時有效的救護,并在第一時間就近送至區級以上醫院;信息組負責對內對外的聯絡匯報工作;接待組負責與家長的溝通協調安撫工作、與衛生防疫部門、醫院、供貨單位等的溝通協調等工作;后勤保障組負責污染事件后師生的用水、用餐等問題。
四、預警預防
1、可能引發師生飲水污染的原因:
由于學校向師生提供的飲用水的質量以及氣溫、消毒、存放和操作人員的健康、投毒等原因,稍有不慎極易發生飲水污染事件。
2、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1)學校要始終堅持“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制訂制度,落實措施,加強教育檢查,責任到人。
(2)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體檢,無健康證人員一律不準上崗。
(3)定期消毒、清洗,并記錄備案。
五、處置流程:
一旦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立即報局辦公室和局體衛藝科科,同時報區衛生監督所,學校應立即把患者送往區級以上醫院救治。
2、學校主要領導要召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情況,制訂有效措施,具體落實人員分工。
3、學校保健老師要做好飲水中毒事件的專冊登記,統計好患病師生的具體情況(包括:班級、人數、發病日期、主要癥狀、就醫情況等),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監所進行調查。
4、聽從區衛監所和專業部門的'專業指導。
5、積極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諒解。
六、責任追究
在師生飲水污染事件發生、報告和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疏于管理或玩忽職守,教育行政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9
為切實保障廣大學生的用水安全,促進社會穩定,根據《邵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指揮
學校成立管道直飲水突發事件應急防范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委員、副校長王剛任組長,總務處、學工處、保衛處、后勤服務中心、醫院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領導小組統一負責管道直飲水突發事件應急系統的組織、指揮、協調、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后勤服務中心。后勤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應急期間的信息收集、匯總和按程序報告、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等工作,具體抓好預案落實。
二、預測預警
應急小組隨時掌握管道直飲水供應公司所管理的直飲水系統水質、水源、管網等動態信息,實行24小時監控,遇有影響危及直飲水安全供水的情況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三、響應和處置
對發生的.一般性影響、危及供水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果斷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和社會損失,并及時向學校主要領導和邵陽市有關部門報告。
一旦發生突發性群體的事件,影響學生直飲水供水安全,應急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上報相關領導,以便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和相應事項的應急預案。
預案啟動時,客戶服務應立即利用各種渠道通知學生停止供應直飲水,并保護好第一現場,同時告知學生采取適當防范措施,并采取有力手段恢復水質。造成直飲水中毒等嚴重事件的,要盡快搶救學生,并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日常工作要按照以下預案執行:
(一)供水水質防范應急預案
1、供水水質防范范圍:學校李子園和七里坪校區。
2、供水水質防范的措施
(1)每天對水源水質以及、產品水進行常規分析,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應急防范領導小組匯報。
(2)水質發生變化,對源水、產品水進行檢測,每隔十分鐘檢測一次,同時向應急防范領導小組匯報。
(3)如果水源污染影響供水,將采取以下步驟處理:根據檢測的水源水質數據,如預處理及深度處理解決不了問題,經應急小組同意后,采取必要的停水措施。
3、發現水質變化,領導小組成員24小時值班,隨時掌握情況,保持信息暢通;總值班電話:5430919
(二)管網搶修應急預案
1、供水管網搶修范圍:直飲水供回水管網。
2、供水管網搶修設備:熱熔器、電纜線、水泵足夠的應急管道配件、器材,并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供水管網搶修時限:管道白天10小時以內,夜晚20小時以內。
4、供水管網消毒殺菌處理:管道搶修完成后立即進行連通管道消毒殺菌處理,并不間斷進行水質檢測,達到合格后,連通管網開始供水。
(三)設備搶修應急預案
1、設備搶修范圍:制水設備、供水設備、殺菌設備
2、設備搶修器材:備用供水泵、制水主機高壓泵備用件、測試儀表、O3發生器用紫外線燈管、安定器。
3、設備搶修時限:白天24小時以內,夜晚36小時以內。
4、設備搶修后消毒處理:設備搶修完成后立即進行連通管道消毒殺菌處理,并不間斷進行水質檢測,達到合格后,開閥連通管網開始供水。
六、監督管理
從實戰角度出發,普及防突發減突發知識,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經濟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應急事件重要情況的;
(二)未依照規定完成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應急物資的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三)在應急事件調查、控制、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四)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五)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七、附則
1、本預案由學校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學校應急防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2、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0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學校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學校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成立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領導小組
組長:呂揚文
副組長:程明輝、林曙絳、李海東、董 蕾、曹仁敏、孫永輝
成員:
2.學校生活飲用水檢查范圍:
(1)學校生活用水
(2)師生用直飲水
3.報告范圍
(1)水質污染
(2)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
(3)水源性疾病暴發
4.突發事件的報告
當發現有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時,發現的當事人應立即向呂揚文校長報告。呂揚文校長為水污染事件向上級部門報告的.第一責任人。經呂揚文校長分析確認后,以最快的方式將情況向棲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棲霞市教育局及莊園街道相關部門報告。如果呂揚文校長因事不在校時,則按領導小組人員順序依次報告。
5.應急處理程序
(1)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件時,設備管理員應立即關閉供水系統。
(2)第一負責人立即召集應急小組會議,進行安排布置。
(3)協助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進行搶救。
(4)設備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負責對供水系統進行監控,不允許其他無關人員接近該系統。
(5)立即聯系棲霞市疾病控制中心進行水質檢測,積極查找污染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并作好消毒藥品和其它所需物資的準備工作。
(6)發出緊急通知,告知師生有關注意事項,出現身體異常情況者盡快與醫務室林紅萍聯系,將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7)與相關醫療部門聯絡,安排醫務人員或120等到現場防備和處置緊急情況。
(8)派人負責與自來水公司聯系,協調安排送水車,為學校送水,保證基本生活用水。
(9)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作好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的清洗、消毒工作,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供水。
(10)水污染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解決后,分析總結事發原因及今后預防措施,并對全體師生員工進行培訓,將分析總結報告報送衛生和教育主管部門。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1
1.預案分類分級
根據水污染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
1.1因突發性事件造成大范圍嚴重污染,供水必須立即停止或在12小時內停止,停供時間預計在5天(含5天)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
1.2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嚴重污染,預計在12小時后停止供水的,且停供時間預計少于5天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3因突發性事件造成局部污染,不經適當處置可能影響供水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4因突發性事件造成局部污染,經自然凈化或適當處置后能維持水質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2.應急處理程序
2.1發生水污染事件后應立即停止運行二次供水設施,第一時間上報政府相關部門;
2.2保護好現場狀況,了解事件經過,開展各項調查,分析原因;
2.3處理事故的同時,做好應急用水保障工作,若須斷水兩天以上,要爭取消防部門援助,用消防車拉水供應;
2.4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相關病人送往醫院,穩定用戶情緒;
2.5若需公安部門配合,應立即撥打電話,同時配合公安部門調查;
2.6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2.7對水箱、水池及相關管道反復沖洗消毒,等水樣送檢合格后恢復供水。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2
為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xx〕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根據婁底市域范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征、國家和省水質考核斷面設置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升平河、溫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對象。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布特征,枯水期時間段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于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調度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區,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眾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污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 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核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污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調度;
(4)負責對河道采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調度;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枯水期錯峰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峰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范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信息,并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 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并將有關信息函告各相關部門。
2.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污染源、考核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數據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核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于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污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信息。
3. 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黃色預警信息,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并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
(二)預警發布
1. 發布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 發布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 發布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2)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微博、移動客戶端等發布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4. 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后,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 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征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 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污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 采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實施局部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周一次。
2.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 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 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 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核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采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發布提醒信息,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
4.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服從市應急指揮部應急調度指令。
5.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針對水質污染特征,對重點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四)響應調整與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變更或解除指令,應急響應自動調整或終止。
九、總結評估
應急預警或應急響應解除后,各有關市直單位和部門要將本單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匯總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情況綜合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總結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啟動情況、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十、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并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工作。
(三)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響應期間工作經費。
(四)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要加強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相關指標、數據變化過程趨勢的專業技術分析,為市應急指揮部會商、研判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五)通信保障
構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組織機構聯絡網絡,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詳見附件2)。
十一、預案管理
(一)預案培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響應時迅速反應、監督執法到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二)預案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十二、附則
編制《資江流域銻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作為本應急預案的子方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3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中市轄區內跨省(市)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以下統稱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規范應急處置程序,提高應對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水污染危害程度,確保巴河流域及轄區下游沿岸群眾的飲用水和財產安全。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環保部《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環保局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巴中市預防與處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糾紛應急工作專項預案》(以下簡稱《專項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巴中市轄區內重金屬選礦廢水、有毒有害的生產性廢水、危險化學品大量滲漏、傾倒或爆炸造成影響相鄰市、縣(區)河流水環境質量的特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或巴河流域各支流上游地區發生的特大、重大、較大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我市轄區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上級部門和領導指示要求查處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跨省(市)界水污染糾紛的分級處理原則
1、涉及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突發事件和污染糾紛的,協調省環保局派出現場工作組參與處理,并報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決定采取進一步措施和組織協調工作。
2、涉及跨市界的污染糾紛由上下游市政府進行協調處理。經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的,相鄰兩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省環保局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共識的,按協調意見落實。經協調無法達成共識的,由省環保局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政府批準,并按省政府批準的意見執行。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及職責
組 長: 市政府分管市長
副組長: 市政府分管秘書長
市環保局局長
成 員: 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職責:在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配合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指導全市轄區內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控制工作;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類別等情況提出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組織協調有關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時研究處理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重大事項,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報告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向相鄰市、縣(區)有關單位通報水污染糾紛的有關情況和應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召開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協助司法和紀檢監察部門對水污染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成員單位職責實施。
(二)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組成及職責
巴中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主 任: 柏倫章 市環保局局長
副主任: 田華貴 市環保局副局長
王 暉 市環保局副局長
劉長林 市環保局紀檢組長
成員:市環保局辦公室、建設污控科、科技生態科、宣教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規劃財務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負責人。
職責:當好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參謀助手,聯系有關部門的應急隊伍;組織對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事件的危害范圍、程度和應急處置措施;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現場處置工作的監控;負責跨界水污染事件處置期間的會議記錄、文件和指示的上傳下達、有關處置工作的協調,收集匯總各類相關材料,按上級規定做好事件的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三)專家組成員的組成及職責
專家組成員:
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畜牧食品局、巴中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技術人員。
專家組職責: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或建議意見,對水污染突發事件開展險情風險評估。
(四)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組成及職責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廣元市人民政府、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達州市人民政府;通江縣人民政府、平昌縣人民政府、巴州區人民政府、南江縣人民政府、旺蒼縣人民政府、蒼溪縣人民政府、儀隴縣人民政府、南鄭縣人民政府、鎮巴縣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巴中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巴中電業局;通江縣環保局、平昌縣環保局、巴州區環保局、南江縣環保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南鄭縣環保局、鎮巴縣環保局;達州市環保局、達縣環保局;廣元市環保局、旺蒼縣環保局、蒼溪縣環保局;南充市環保局、儀隴縣環保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職責:每年汛期前至少召開一次跨界流域的上下游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會商制度,通報流域上下游轄區內的水環境質量和可能影響下游水質安全的水污染企業的監管情況及環境安全隱患整治情況;確定環境監管聯合執法方式,協調解決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五)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職責
1、現場排查處置組的組成。
通江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通江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及南鄭縣環保局或鎮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平昌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平昌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達州市環保局及達縣環保局有關人員,或南充市環保局及儀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巴州區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巴州區環境監察隊工作人員、廣元市環保局及蒼溪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南江縣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南江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廣元市環保局及旺蒼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處置組職責:與事發地環保部門或因水污染受影響的流域下游環保部門一道,迅速開展水污染事件原因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聯合采樣監測數據和污染危害情況,協同事發地政府,指導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污染事件處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負責收集匯總各類相關材料,按《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向“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污染事件的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報告中有關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應作為本次水污染事件立案查處的證據之一);市環境監察支隊聯合調查組進行水污染事件原因的現場調查取證,對造成水污染事件的違法者依法補充完善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據(含各級環境監測站出據的環境監測報告原件)和其它法律文書,并提出擬處罰的建議意見。本轄區內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行政處罰,由市環保局按環保法律規定執行。本轄區外的水污染事件相關證據,由市環保局移交相鄰市、縣(區)環保部門作為處罰依據。
2、水污染現場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科技生態科和相關科(室)、市環境監測站、事發地環境監察隊和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及南鄭縣環保局等毗鄰市、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其職責是:
科技生態科負責組織、協調受影響的相鄰市、縣(區)環境監測單位與市監測站一道指導、實施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迅速制定聯合應急監測方案;市環境監測站負責監測數據的收集、匯總、分析,并將現場聯合采樣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上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研審,分析結果作為“領導小組”決策的依據;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應迅速抄送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現場處置組,供進一步取證、調查處理參考。
應急協調及后勤保障、應急宣傳等工作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預測預警
(一)信息監測
市、縣(區)環保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利用多種信息渠道,加強轄區內流域水污染信息的采集、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處理、統計分析和報告。事發地環保局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事發后2小時內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應急辦,由市政府研究決定。
(二)預警處置
根據接報的內容,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專家組要迅速對本次水污染事件可能引發的后果進行預測、預警,并迅速啟動《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成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根據事件發展態勢,適時進行增援。組織有關專家對重、特大事件及險情開展風險評估,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處理建議意見,做到預防在前、處置在先。
(1)預測
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接到應急信息報告后,應立即向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報告相關情況。
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結合事發單位的上報信息,對事件做出如下判斷:是否屬于Ⅰ級事件;Ⅱ級事件;Ⅲ級事件;Ⅳ級事件。
(2)預警
專家組要結合上報信息和預警級別,判定預警警報。 警報級別確定后,應迅速向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提出預警建議意見。對可能影響相鄰市、縣(區)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要迅速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實施預警處置工作。進入預警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針對水污染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的應急措施;指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發展情況;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落實;作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以事發地人民政府為主,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增援。I級、II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應急響應程序
1、跨界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位于巴河流域上游的陜西省南鄭縣或鎮巴縣及巴河流域各支流的廣元市旺蒼縣或蒼溪縣、南充市儀隴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III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或我市平昌縣境內發生可能影響下游達州市境內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時,環保部門接此事件報告后,應按應急處置有關規定,迅速建議市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市環保局內部實施三級以上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在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積極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迅速組織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并趕赴事發地現場,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協調及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迅速進入預警狀態,其在崗的全體人員要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隨時待命,如有需要,立即增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開通與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聯系,按上級指示,迅速指令環境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事件調查、采樣監測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現場的反饋信息,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級監測機構的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確認;加強污染控制,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必要時(Ⅰ級、Ⅱ級),請求省環保局或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給予技術指導,并配合省環保局或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有關專家進行事件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組織開展對不明原因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原因查找和處置措施的研究;及時向相鄰市、縣通報本次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事件時,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同時,應及時向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和省環保局應急辦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發生Ⅲ級水污染事件時,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同時,應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向省環保局應急辦報告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或省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提出請求。
事發地縣(區)環保局和各應急處置小組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等工作。
2、Ⅳ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發生Ⅳ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令事發單位和參與處置的下級有關部門采取防范措施,并連續跟蹤事態發展。如下級請求支援時,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同時,派出部分人員支援。
(三)應急處置措施
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處置現場工作人員在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指揮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應急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通過采取停產、禁排、封堵、關閉等措施切斷污染源;通過限產、限排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采用攔截、覆蓋、稀釋、冷卻降溫、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通過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
(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流程
1、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事件報告或領導指示后,應迅速確定本次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調查、處置工作人員名單,安排其他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2、根據現場處置排查組和下級反饋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情況報告,以及市環境監察支隊調取的相關企業監測數據資料或監測報告,初步確定造成事故的污染源,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3、初步研判和確定可能受到污染事件影響的范圍和程度。根據領導指示,通知應急現場處置排查組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迅速調取事發地區域的水污染企業相關資料,由市環保局和專家組及相鄰市、縣有關人員進行緊急會商,對數據或資料進行分析,并將分析結果通知應急現場處置排查組。現場處置排查組在現場排查污染源后,由市監測站或事發地環境監測站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要求,迅速啟動應急監測,聯合確定應急監測項目,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并出據《環境監測報告》。市環境監察支隊進行現場調查取證,采取果斷、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
4、確定由市環保局和相鄰市、縣(區)環境監測部門提出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方案的實施時間和范圍。
5、確定控制污染及減輕危害程度的應急處理措施實施時間和范圍。
6、組織召開因本次水污染事件而受影響的相鄰市、縣(區)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7、按市政府《應急預案》規定,確定向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或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內容。
8、確定市政府本次環境污染事件的新聞發言人。
(五)指揮協調
1、跨省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通江縣境內發生跨省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和陜西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漢中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通江縣人民政府與南鄭縣或鎮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通江縣境內發生跨省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巴中市、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南鄭縣或鎮巴縣、通江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跨市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
平昌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達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平昌縣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或儀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平昌縣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與達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平昌縣人民政府和達縣人民政府或儀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巴州區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巴州區人民政府與蒼溪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巴州區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巴州區人民政府和蒼溪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南江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南江縣人民政府與旺蒼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南江縣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南江縣人民政府和旺蒼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環保局立即按照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應急隊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的建議意見;調集和配置本區域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及時向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有關單位報告或向相鄰市、縣通報情況等。
(六)應急監測
本轄區內的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由市環保局負總責。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分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事件發生初期,市環境監測站根據水污染突發事件污染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訂監測方案,確定污染擴散范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對可能影響到流域下游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應與相鄰市、縣環境監測部門聯合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并報雙方共同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和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實施。其現場監測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一方監測數據為準;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應保存水樣,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監測。
市環保局和事發地環保局根據應急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綜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提出處理建議意見,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同時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相鄰市、縣(區)通報。
(七)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的范圍。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事發地環保部門負責落實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等情況,向政府現場指揮部提出群眾疏散范圍和方式的建議意見,由參與處置工作的公安部門實施。
(八)應急終止
1、終止的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水污染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2、終止的程序
(1)環保部門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終止時機或由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終止建議,報經政府現場指揮部批準;
(2)政府現場指揮部向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環保現場應急人員應根據政府的有關指示要求和實際情況,繼續開展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繼續進行為止。
五、善后處置
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環保部門應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消除環境污染、生態恢復的善后處理建議意見,并監督、指導事發現場善后處理的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其余各成員單位應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實施善后處理工作;涉及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糾紛的按總則中第四款“跨界污染糾紛的分級處理原則”處理;涉及經濟損失賠償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與通報、新聞發布、調查評估、責任追究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4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飲水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水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切實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切實保護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創造安全穩定的校園環境,從源頭上杜絕學校飲水衛生責任事故的發生,使學校飲水衛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體,任務落實,責任到人。
1、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傳染病的信息報告程序,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飲水衛生突發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充分利用校園網、宣傳櫥窗、版報、廣播等宣傳陣地,對學生進行飲水衛生宣傳教育,切實加強學生防病意識和社會公共衛生的責任感,宣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全校師生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周圍公共衛生水平,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感,消除不安全隱患,做好因病缺課登記,發現病例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校飲水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由校長王海任組長,負責及時處理、上報、協調與落實學校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4、人員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員必須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必須要有衛生防疫部門簽發的個人健康證。
三、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1、組織領導
成立突發飲水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對應急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面協調、組織全校應急處理工作。
組長:王永良
組員:各班主任
2、工作職責
應急預案啟動后,各自履行工作職責。組長全面協調、組織全校飲水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校內有關應急事件的信息收集、報送和發布,做到信息準確、公開、透明。組員協助統籌和指揮工作及預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校衛生室負責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疾控中心報告疫情,負責飲水衛生、疾病預防工作的防治、醫療保障、宣傳工作。工會全面負責全校師生員工的安全組織、疏散,協助領導小組做好宣傳防治工作。總務處負責飲水事故應急處理的各項后勤物質保障及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各部門及各教師員工必須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發飲水事故報告及處理程序
1、報告制度實行學校“一把手”負責制。
2、學校發生或接到突發飲水事故后,必須在5-10分鐘內向校委會報告,并及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請求援助。學校要本著“先控制、后處理,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為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師生離開危險區域,保衛好學校貴重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上交學校突發事故有關材料,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3、學校接到突發飲水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情況在2小時內及時向教體辦匯報,飲水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五、飲水事故應急預案
一旦發生飲水事故,應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啟動飲水事故應急預案:
1.班主任、年級組長或在場教師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學校的飲水事故應急總指揮。
2.校長及各班主任要立即趕到現場,統一指揮,具體聯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時間報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等;在飲水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將該事件的'詳細情況和處理結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學校要積極協助衛生機構迅速搶救師生,在最短時間內將中毒師生送至醫院救治,及時報警110、120等相關部門請求援助,封閉事故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
4.學校利用校園播音系統或其它發出緊急集合信號,組織教師指揮學生緊急集合按順序疏散,要有專人組織疏散,及時將學生帶到安全地帶。
5.校衛生室負責飲水事故流行時加強對有發病癥狀的同學及時處理,立即將發病學生送往醫院,協助醫療部門治療,聯系學生家長,安撫他們的情緒,取得家長的合作。
6.總務處負責安排衛生消毒相關事宜及后勤保障。
7.司機待命應急出車。
8.教導處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消除不必要的恐懼心理和緊張情緒,維護校園穩定。
9.學校領導和教師(非密切接觸者)要堅守崗位,加強與學生和家長的聯系。
10.突發飲水事故得到控制后,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11.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疾控中心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水質和樣品。
12.對突發飲水事故反映出來的問題,要進行整改,防止事件再發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學校依據事故性質和學校應急預案,參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正確、科學地進行教育、引導、疏散、處理,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六、強化自身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加強飲水衛生的監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開展針對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師生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護能力。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衛生和環境衛生,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引導學生多喝礦泉水,盡量少飲或不飲純凈水,不喝生水,定時、定人清掃水池,以免污垢雜質影響水的質量。切實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督促供水單位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的目的
為做好江塘鄉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和國家、公民的財產安全,指導和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綜合防范能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編制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及時控制、消除隱患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的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對飲用水源的污染和危害,減少對國家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第三條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條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協調配合。
第五條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鎮區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適用于江塘鄉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報、預警、處置、善后等工作。
污染事故主要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飲用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導致腹瀉病、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2)化學性污染。一切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等)污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引發干旱、洪水、季節性斷流、蓄意投毒等。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應急處置組織機構
成立江塘鄉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指揮部組成人員如下:
總指揮:鄉長李宗青
副總指揮:鄉分管負責人袁金毛
鄉環保負責人殷章林
成員單位:鄉財政所王永華
鄉衛生院朋禮智
鄉應急辦查全華
鄉公安派出所陽前鋒
鄉環保所石嵐芳
鄉水利站劉躍東
鄉自來水廠韋正平
第七條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鄉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政府,辦公室主任由環保負責人兼任。
辦公室主要負責鄉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鄉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遇到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鄉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鄉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
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統一指揮事件現場的求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擴大。
(2)向上級應急機構報告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發布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和處置命令,啟動相關預案或采取其他措施;
(3)負責指揮、調度以及調動警力、民兵及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決定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封閉和對交通實行管制等強制措施。
第八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鄉公安派出所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負責對事件涉嫌犯罪的偵查、鑒定、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等工作,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確保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及時到達目的地。
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鄉財政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經費,確保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鄉水利站配合鄉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鄉衛生院負責組織協調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鄉環保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原因的調查和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實,以及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工作。
自來水廠負責調度和保障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當地群眾的飲用水供應工作。
第九條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鄉環境監察、衛生防疫部門和自來水廠組成。
第三章預報和預警
第十條預報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加強對周邊環境、自然災害、污染源綜合巡查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1)自來水廠加強對水源保護區的巡查,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2)鄉環保所要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表水及上游點源、面源污染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并報告飲用水源水質發展趨勢和污染物變化情況,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鄉衛生院要加強督察,并建立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加強應急檢驗能力;
(4)鄉環保會同相關部門一起在水源保護區及取水口適當位置,逐步建立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對水源污染事件進行預報。
第十一條預警分類
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環境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供水安全事故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依次用蘭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第十二條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1)Ⅰ級(特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有人員因此死亡或大批人員中毒現象的污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鎮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2)Ⅱ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人員中毒或大批人員感覺不適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區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故。
(3)Ⅲ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有部分人感覺身體不適,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4)Ⅳ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水源不能飲用,使鎮區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第十三條報告
(1)報告方式:事發單位或知情者應立即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報告內容: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程度、人員受害情況等。報告可采取電話、傳真、人員直接報告等形式。
(3)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對事件情況進行甄別、核實。并立即向鄉政府報告,并根據鄉政府的指令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十四條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主要負責人和值班電話要24小時暢通,保證能隨時聯系。
第十五條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已經發生,由鄉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
第十七條按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特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應急響應程序
鄉應急指揮部得到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逐級上報,并請示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決定啟動后,應急指揮部要盡快組織實施,并成立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鄉政府領導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一)應急準備工作
開通鄉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同時對口上報相關部門;成立相關專家組分析研究情況,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二)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指揮部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鄉政府和相關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事件擴大。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應迅速對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根據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和形勢動態,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為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三)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污染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四)應急終止的程序
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程序,執行《太湖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應急終止程序。
第十九條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一)分析查找原因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時查找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二)編制總結報告
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大、重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須于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應急過程評價
涉及飲用水源地一般環境事件和較大環境事件由鄉政府組織、邀請有關專業人員組織實施;涉及飲用水源地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由鄉政府逐級上報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會同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二十條鄉政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發生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后,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責任者等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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