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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1-07-26 18:40:48 制度 我要投稿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1

              一、本規定所轄鋼絲繩是指2m及以上提升機在用的提升鋼絲繩。

              二、各鋼絲繩的使用單位要指定專職驗繩工負責鋼絲繩的檢查工作,并建立專用的《鋼絲繩日檢記錄本》。

              三、使用中的鋼絲繩必須每日檢查一次。日檢應包括下列內容:

              1、檢查斷絲:檢查斷絲的根數和部位,捻距斷絲情況

              2、檢查鋼絲繩的磨損和直徑變化情況

              3、鋼絲繩的潤滑和銹蝕情況

              4、繩頭和繩卡的牢固程度等。

              5、檢查結束后,認真填寫記錄。

              四、各提升鋼絲繩必須堅持每半年一次的鋼絲繩拉力實驗,結果報機電管理部存檔。

              五、各單位主管技術員或分管副職每周參加驗繩一次,并在記錄本上簽字。

              六、機電管理部主管技術人員每月與驗繩工共同驗繩一次,測量繩徑和磨損銹蝕情況,驗繩結束,雙方在記錄本上簽字。

              七、機電管理部主任工程師或分管副部長至少每月查閱一次鋼絲繩檢查記錄本,查閱后簽名。

              八、以上規定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每出現一次未執行情況,罰使用單位分管干部100元,扣該單位當月標準化考核分1分。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2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工程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安裝單位進行設計和安裝,并符合《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的有關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應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內向質監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壓力管道的顯著位置;

              三、在用壓力管道應按有關要求辦理使用登記注冊;

              四、做好壓力管道(含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五、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壓力管道檢查,并做書面記錄;

              六、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并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檢驗工作,在線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七、使用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制訂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計劃;

              八、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的,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質監部門辦理注銷;

              十、壓力管道使用中嚴禁超溫、超壓操作;

              十一、做好壓力管道、壓力管道文件和壓力管道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書、使用維護等文件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壓力管道的重大檢修作業應由壓力管道安裝單位進行;

              十三、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十四、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十五、壓力管道發生事故時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辦理事故報告手續;

              十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作用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種設備范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設備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檢驗合格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4、設備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嚴格遵守執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實行在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保證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是檢驗、確定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有關單位制訂的實施細則,原則上應符合本規程。

              第3條本規程適用于:

              1.屬于《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壓力容器監察規程》)適用范圍的在用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槽、罐體部分(以下簡稱槽、罐車)。

              第二章檢驗單位、檢驗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

              第4條凡從事本規程范圍內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及《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的要求,經過資格認可和鑒定考核合格。

              第5條經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和鑒定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可從事允許范圍內相應項目的檢驗規則。

              第6條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后應出具《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凡明確有檢驗員簽字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方為有效。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向當地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復議。

              第7條檢驗人員要與使用單位密切合作,按本規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后,方可進行檢驗。

              第8條檢驗員可根據檢驗的具體情況,增減檢驗項目。

              第9條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應接受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監督檢驗。

              第三章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0條檢驗員在檢驗前,一般應審查下列內容和資料:

              1.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2.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出具的安全質量監檢報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簽發的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檢驗報告;

              3.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驗收記錄,以及有關規范規定的竣工驗收文件和資料等;

              4.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以及有關運行參數,介質成分,載荷變化情況,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資料;

              5.檢驗資料,歷次檢驗報告、記錄和有關資料;

              6.有關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準文件,施工記錄,檢驗報告,竣工圖等;

              7.使用登記證件等。

              第11條影響內外表面檢驗的附設部件或其他物體,應按檢驗要求進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條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便于進行檢驗和檢測工作。

              第13條對槽、罐車檢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車體移動。

              第14條高溫或低溫條件下運行的壓力容器,應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緩慢地降溫或升溫,防止造成損傷。

              第15條檢驗前,必須切斷與壓力容器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16條如需現場射線探傷時,應隔離出透照區,設置安全標志。

              第17條進行內外部檢驗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用盲板隔斷所有液體、氣體或蒸汽的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質的,必須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樣分析,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應在使用單位的有關制度中作出具體規定。

              人孔和檢查孔打開后,必須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滯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氣體。壓力容器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應在18~23%(體積比)之間。必要時,還應配備通風、安全救護等設施。

              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

              3.能夠轉動的或其中有可動部件的壓力容器,應鎖住開關,固定牢靠。

              4.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部位,應徹底清掃干凈。

              5.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安全電壓》的規定。

              6.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第18條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檢驗

              第19條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應遵照《壓力容器監察規程》的規定;槽、罐車的檢驗周期,應遵照《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20條檢驗的一般程序

              檢驗的一般程序(圖1),是檢驗工作的常規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驗項目,并進行檢驗工作。

              第21條檢驗的基本要求(槽、罐車的小、中、大修的檢驗和內容,除參照本條外,還應參照第22、23條)

              1.外部檢查應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可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等。

              2.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采用以下的檢驗方法:

              (1)表面探傷;

              (2)射線探傷;

              (3)超聲波探傷;

              (4)硬度測定;

              (5)金相檢驗;

              (6)應力測定;

              (7)聲發射檢測;

              (8)耐壓試驗;

              (9)其他。

              第22條外部檢查內容

              1.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的裂紋、過熱、變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蝕;

              3.保溫層破損、脫落、潮濕、跑冷;

              4.檢漏孔、信號孔的漏液、漏氣、疏通檢漏管;

              5.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構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

              6.按照本規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7.支承或支座的損壞,基礎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的完好情況;

              8.排放(疏水、排污)裝置;

              9.運行的穩定情況;

              10.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控情況。

              第23條內外部檢驗內容

              1.第22條外部檢查的有關內容;

              2.結構檢查

              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

              (1)筒體與封頭的連接;

              (2)方型孔、人孔、檢查孔及其補強;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6)封頭(端蓋);

              (7)支座或支承;

              (8)法蘭;

              (9)排污口;

              3.幾何尺寸

              根據原始資料審查情況,檢驗員可結合下列內容檢查,并做記錄:

              (1)縱、環焊縫對口錯邊量、棱角度;

              (2)焊縫余高、角焊縫的焊縫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斷面上最大直徑與最小直徑;

              (4)封頭表面凹凸量、直邊高度和縱向皺折;

              (5)不等厚板(鍛)件對接接頭未進行削薄過渡的超差情況;

              (6)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7)直立壓力容器和球形壓力容器支柱的鉛垂度;

              (8)繞帶式壓力容器相鄰鋼帶間隙。

              凡是已進行幾何尺寸檢查的,一般不再重復檢查,對在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應重點復核。

              4.表面缺陷

              (1)腐蝕與機械損傷

              測定其深度、直徑、長度及其分布,并標圖記錄。對非正常的腐蝕,應查明原因。

              (2)表面裂紋

              ①內表面的'焊縫(包括近縫區),應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鏡檢查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不小于焊縫長度20%的表面探傷檢查:

              材料強度級別σb>540MPa的,Cr-Mo鋼制的;有奧氏體不銹鋼堆焊層;介質有應力腐蝕傾向的;其他有懷疑的焊縫。

              如發現裂紋,檢驗員應根據可能存在的潛在缺陷,確定增加表面探傷的百分比;如仍發現裂紋,則應進行全部焊縫的表面探傷檢查。同時要進一步檢查外表面的焊縫可能存在的裂紋缺陷。內表面的焊縫已有裂紋的部位,對其相應外表面的焊縫應進行抽查。

              ②對應力集中部位、變形部位、異種鋼焊接部位、補焊區、工卡具焊跡、電弧損傷處和易產生裂紋部位,應重點檢查。

              ③有晶間腐蝕傾向的,可采用金相檢驗或錘擊檢查。錘擊檢查時,用0.5~1.0公斤重的手錘,敲擊焊縫兩側或其他部位。

              ④繞帶式壓力容器的鋼帶始、末端焊接接頭,應進行表面裂紋檢查。

              (3)焊縫咬邊檢查。對焊接敏感性材料,還應注意檢查可能發生的焊趾裂紋。

              (4)變形及變形尺寸測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變形原因分析。

              5.壁厚測定

              (1)測定位置應有代表性,并有足夠的測定點數。測定后應標圖記錄。

              測定點的位置,一般應選擇下列部位:

              ①液位經常波動部位;

              ②易腐蝕、沖蝕部位;

              ③制造成型時,壁厚減薄部位和使用中產生的變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檢查時,發現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聲波測厚儀測定壁厚時,如遇母材存在夾層缺陷,應增加測定點或用超聲波探傷儀,查明夾層分布情況,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

              測定臨氫介質的壓力容器壁厚時,如發現壁厚“增值”,應考慮氫腐蝕的可能性。

              6.材質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的種類和牌號一般應查明。材質不明者,對于無特殊要求的鋼制壓力容器,允許按鋼號A3材料強度的下限值,進行強度校核,對于槽、罐車和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必須查明材質。對于已經進行過此項檢查,且已作出明確處理的,不再重復檢查。

              (2)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是否劣化,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化學分析、硬度測定、光譜分析或金相檢驗等,予以確定。

              7.有覆蓋層的壓力容器

              (1)保溫層是否拆除,應根據使用工況和外部環境條件而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溫層:

              ①制造時對焊縫全部表面已探傷合格;

              ②對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發現裂紋等缺陷;

              ③壁溫在露點以上;

              ④外部環境沒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

              ⑥有類似使用經驗的;

              ⑦檢驗員認為沒有必要的。

              (2)有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如發現襯里有穿透性腐蝕、裂紋、局部鼓包或凹陷,檢查孔已流出介質,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層,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3)用奧氏體不銹鋼堆焊襯里的,應檢查堆焊層的龜裂、剝離和脫落等。

              (4)對于非金屬材料作襯里的,如發現襯里破壞、龜裂或脫落,或在運行中本體壁溫出現異常,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5)對于內外表面有覆蓋層的,應先按本條(2)、(4)檢查內表面,如發現有裂紋等嚴重缺陷,則應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蓋層,進行檢驗。

              8.焊縫埋藏缺陷檢查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抽查,必要時還應相互復驗:

              ①制造中焊縫經過兩次以上返修或使用過程中焊縫補焊過的部位;

              ②檢驗時發現焊縫表面裂紋,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查的;

              ③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的焊縫部位;

              ④使用中出現焊縫泄漏的部位及其兩端延長部位;

              ⑤用戶要求或檢驗員認為有必要的部位。

              已進行過此項檢查,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復查。

              (2)檢測方法和抽查數量,由檢驗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9.按照本規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10.緊固件檢查

              對高壓螺栓應逐個清洗,檢查其損傷和裂紋情況,必要時應進行表面無損探傷。應重點檢查螺紋及過渡部位有無環向裂紋。

              第24條強度校核

              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強度校核:

              (1)存在大面積腐蝕;

              (2)強度計算資料不全或強度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

              (4)結構不合理,且已發現嚴重缺陷;

              (5)檢驗員對強度有懷疑。

              強度校核后,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重復審核。

              2.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

              (1)原設計已明確提出所采用的強度設計標準,可按該標準進行強度校核(原標準有錯誤的除外);

              (2)原設計沒有注明所依據的強度設計標準或無強度計算的,原則上可根據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輕工、制冷等)或類型(如球罐、廢熱鍋爐、搪玻璃設備、換熱器、高壓容器等),按當時的有關標準進行校核;

              (3)國外進口的或按國外技術設計的,原則上仍按原設計規范進行強度校核;

              (4)壓力容器的材料牌號不明,可按該壓力容器同類材料的最低標準值選取;

              (5)焊縫系數應根據焊縫的實際結構型式和檢驗結果,參照原設計規定選取;

              (6)剩余壁厚按實測的最小值減去到下一個使用周期的兩倍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7)強度校核壓力,一般取壓力容器實際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裝置的,校核用壓力不得小于其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爆破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強度校核壓力,應取原設計壓力;(注:本條是校核壁厚時,對所選壓力的規定)

              (8)強度校核時的壁溫,取實際最高壁溫;低溫壓力容器,取常溫值;

              (9)殼體直徑按實測最大值選取;

              (10)強度校核時,應考慮附加載荷;

              (11)由具有設計經驗的設計人員或檢驗員擔任,并出具有設計審核水平人員簽字的強度校核計算書。

              3.對本條1款(3)、(4),不能以常規的方法是進行強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應力分析設計等方法校核。

              第25條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1.耐壓試驗應遵守《壓力容器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

              2.氣密性試驗應遵守《壓力容器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本規程附件二《在用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安全規則》的規定。

              第26條需進行缺陷評定處理的,應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27條檢驗報告書

              1.檢驗單位的檢驗人員,應按附件一《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根據所進行的項目,認真、準確填寫。

              2.檢驗員應認真分析研究有關資料和檢驗結果,簽署檢驗報告,并蓋檢驗單位印章,一般應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單位。

              3.《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由勞動部規定格式,省級勞動部門印制。

              第五章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第28條安全狀況等級應根據檢驗結果評定,以其中評定項目等級最低者,作為評定級別。

              第29條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應符合設計和使用要求,如用材與原設計不符,材質不明或材質劣化時,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用材與原設計不符

              (1)如材質清楚,強度校核合格,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不影響定級;如使用中產生缺陷,并確認是用材不當所致,可定為4級或5級。

              (2)槽、罐車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的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為沸騰鋼的,定為5級。

              2.材質不明

              對于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并按鋼號A3的材料校核其強度合格,在常溫下工作的一般壓力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如有缺陷,可根據相應的條款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可分為4級;槽、罐車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可定為4級或5級。

              3.材質劣化

              如發現石墨化、應力腐蝕、晶間腐蝕、氫損傷、脫碳、滲碳等脆化缺陷時,根據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0條有不合理結構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封頭主要參數不符合現行標準,但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2級或3級;如有缺陷,可根據相應的條款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2.封頭與筒體的連接型式

              如采用單面焊對接結構,且存在未焊透時,槽、罐車定為5級,其他壓力容器根據未焊透情況,可定為3級到5級。

              采用搭接結構的,可定為4級或5級。

              不等厚度板(鍛)件對接接頭,按規定應削薄處理,而未處理的,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3.焊縫布置不當(包括采用“十”字焊縫),或焊縫間距小于規定值,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確認是由于焊縫布置不當引起的,則定為4級或5級。

              4.按規定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角接焊縫或接管角焊縫,而沒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主要受壓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5.如開孔位置不當,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對于一般壓力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可定為3級或4級。如孔徑超過規定,其計算和補強結構經過特殊考慮的,不影響定級;未作特殊考慮或該補強但補強不夠的,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1條內、外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如有裂紋,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圍內,打磨后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其深度超過壁厚余量,打磨后進行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2條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電弧灼傷,以及變形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和電弧灼傷,打磨后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2.變形可不處理的,不影響定級;根據變形原因分析,繼續使用不能滿足強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3條內表面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連續長度不超過100mm、且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0%,外表面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1mm、連續長度不超過100mm、且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5%;對一般壓力容器不影響定級,超過時應予修復;對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或槽、罐車,檢驗時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紋),可定為2級或3級,查出新生缺陷或超過上述要求的,應予修復;對低溫壓力容器的焊縫咬邊,應打磨消除,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經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4條受腐蝕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分散的點腐蝕,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影響定級。

              (1)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扣除腐蝕裕量)的1/5;

              (2)在直徑為200mm的范圍內,點腐蝕面積不超過40cm3,或沿任一直徑點腐蝕長度之和不超過40mm。

              2.均勻腐蝕,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檢驗期腐蝕量的2倍),校核強度合格,不影響定級;經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5條錯邊量和棱角度超標,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1.屬一般超標,可打磨或不作處理,可定為2級或3級;

              2.屬嚴重超標,經該部位焊縫內外部無損探傷抽查,如無較嚴重缺陷存在,可定為3級;若伴有裂紋、未熔合、未焊透等嚴重缺陷,應通過應力分析,確定能否繼續使用。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和檢驗周期內,能安全使用的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第36條焊縫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劃分安全狀況等級:

              1.單個圓形缺陷(圓形缺陷、非圓形缺陷的定義見GB3323標準)的長徑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時,定為4級或5級;圓形缺陷的長徑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應的安全狀況等級見表1和表2;

              2.非圓形缺陷(均指未開見裂跡象的)與相應的安全狀況等級,見表3。

              第37條有夾層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與自由表面平行的夾層,不影響定級;

              2.與自由表面夾角小于10°的夾層,可定為2級或3級

              3.與自由表面夾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夾層,需計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長度,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8條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鼓包,應查明原因,并判斷其穩定情況,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9條耐壓試驗不合格,屬于本身原因,可定為5級。

              第六章安全附件檢驗

              第40條安全附件應符合《壓力容器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以及有關標準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繼續使用。

              第41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的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檢查、不校驗的;

              4.爆破片已超過使用期限的。

              第42條安全附件的檢驗,分為兩種:

              1.運行檢查:指在運行狀態下對安全附件的檢查。

              2.停機檢查:指在停止運行狀態下對安全附件的檢查。

              運行檢查可與外部檢查同時進行;停機檢查可與內外部檢驗同步進行,也可單獨進行。

              第43條安全附件的運行檢查:

              1.壓力表

              檢驗人員應注意同一系統上的壓力表讀數是否一致。如發現壓力表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更換。

              2.安全閥

              (1)檢驗人員應注意安全閥銹蝕情況,鉛封有無損壞,是否在合格的校驗期內。

              (2)安全閥與排放口之間裝設截止閥的,運行期間必須處于全開位置并加鉛封。檢驗員應對其進行檢查,如需動用該閥,應指派專人操作,運行負責人和檢驗員應在場,做好操作記錄。

              (3)檢查中發現安全閥失靈或有故障時,應立即處置或停止運行。

              3.爆破片

              (1)檢查爆破片的安裝方向是否正確,并核實銘牌上的爆破壓力和溫度是否符合運行要求。

              (2)爆破片單獨作泄壓裝置的(圖2),爆破片和容器間的截止閥,應處于全開狀態,并應加鉛封。還應檢查爆破片有無泄漏及其他異常現象。

              (3)爆破片和安全閥串聯使用。

              ①爆破片裝在安全閥出口側時(圖3a),應注意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所裝的壓力表和截止閥,二者之間不積存壓力,能疏水或排氣。

              ②爆破片裝在安全閥進口側時(圖3b),應注意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所裝的壓力表有無壓力指示,截止閥打開后有無氣體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況

              4.液面計

              (1)檢查液面計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無明顯的標記,能否正確指示出介質實際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區室外使用和介質低于0℃的壓力容器,以及槽、罐車,其選型應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要求,并檢查使用狀況是否正常。

              (3)超過檢驗期限、玻璃板(管)損壞、閥件固死或經常出現假液位,應停止運行。

              第44條安全附件的停機檢查

              1.安全閥

              對拆換下來的安全閥,應解體檢查,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試驗和密封試驗,然后校驗開啟壓力,并應符合有關規程、標準的要求。

              新安全閥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

              安全閥校驗合格后,打上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2.壓力表

              檢查壓力表的精度等級、表盤直徑、刻度范圍、安裝位置等,應符合有關規程、標準的要求。

              校驗壓力表必須由有資格的計量單位進行,校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3.爆破片

              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更換。

              4.緊急切斷裝置

              對拆下來的緊急切斷裝置,應解體、檢驗、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密封、緊急切斷、耐振動等性能試驗。具體要求應分別符合《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規定。檢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第七章附則

              第45條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46條本規程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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