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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術交底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0 12:14:32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技術交底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技術交底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安全技術交底管理制度

              1、目的

              加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等危害,保障公司員工的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

              3、危險化學品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能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4、職責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4.1安全動力部職責

              4.1.1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4.1.2負責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建立檔案;

              4.1.3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的。

              4.1.4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4.1.5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4.1.6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

              4.2倉儲部職責

              4.2.1負責危險化學品的裝卸管理;

              4.2.2負責危險化學品成品區的日常安全管理;

              4.2.3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

              4.2.4負責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4.2.5負責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回收管理。

              4.3采購部職責

              4.3.1負責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

              4.3.2負責至具有資質的廠家采購質量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

              4.3.3所采購的劇毒化學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4生產車間職責

              負責本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

              5、生產、儲存和使用管理

              5.1生產、儲存、使用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使其熟悉化學品的性能,掌握個人防護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識,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傷害;

              5.2生產、儲存、使用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并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5.3對貯存劇毒化學品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它生產、貯存裝置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將安全評價情況上報公司和市安監局;

              5.4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5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6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如果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報告安全動力部;

              5.7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5.8使用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

              5.9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10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5.11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6、經營管理

              6.1危險化學品采購人員和銷售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6.2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保證用戶在運輸、裝卸、貯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6.3發現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6.4綜合辦公室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6.5綜合辦公室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6.6綜合辦公室銷售劇毒化學品應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

              6.7采購部不得采購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危險化學品;

              6.8采購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銷售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7、裝卸運輸管理

              7.1運輸危險化學品企業和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

              7.2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7.3對裝卸管理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并經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7.4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對槽罐以及其它容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7.5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同時向承運方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7.6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槽罐及其它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7.7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8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單位應當向目的地的縣(區)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8、出入庫管理

              8.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有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劇毒品庫嚴禁存放生活用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8.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場地內,并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并由專人管理;

              8.3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嚴格執行收發、登記、清點、檢查制度。

              9、廢棄管理

              9.1劇毒化學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格管理,統一回收;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9.2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9.3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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