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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發票制度

            時間:2025-04-23 10:29:23 制度 我要投稿

            管理發票制度15篇[集合]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管理發票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理發票制度15篇[集合]

            管理發票制度1

              一、發票的領購

              1、發票使用完畢后,財務人員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發票領購后,開票員應及時將所購發票號碼按序登記在《發票領用登記表》上,以便于后期領用登記。

              二、發票開具和保管

              1、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應嚴格遵守國家最新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允許加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2、銷售人員根據業務要求,需提供銷售發票的,須填寫《開具發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轉交財務部門開票員開具即可;不涉及貨物的特殊情況開票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須經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簽批,方可開票,簽批手續不完整的財務部門開票員應予以拒絕開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申請人及開票員共同承擔。

              3、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如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因國家政策有所變動,新成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核發資格證書,但需注意其稅務登記證上必須有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章),另需提供單位地址、電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等資料;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或根據情況需提供至少客戶全稱一項信息。

              4、開票員收到開票申請后,應按照申請資料及時開具相應發票,因客觀原因(如稅務裝置本身出現問題、發票數量受限、發票已用完且在報稅期并且尚未報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時開具發票的,開票員應及時將不能及時開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轉達申請人,做好信息傳遞工作,以便于申請人和客戶做溝通工作。

              5、發票開具后,開票員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發票,并須經領取人登記《發票領用登記表》;杜絕領取人滯留發票,發票領取人應于當日及時送達客戶或于當日郵寄客戶,現場送達的須經客戶簽署《發票簽收單》,并及時(規定當日交回,當日交回有實際困難的,應最遲于次日交回,次日逢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第一天應及時交回)交回財務部門開票員處;以郵寄方式送達客戶的,須及時向財務部門開票員提供郵寄公司名稱及郵寄單號。因領取人原因造成發票丟失的,由領取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稅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原發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對方國稅機關提供的有效證明的,不得提前開具紅字發票。

              6、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按序訂本保管,作廢的發票應完整保存所有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發生發票丟失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

              7、尚未開具使用的發票,應存放于保險柜中,確保發票安全。

            管理發票制度2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發票制度3

              為規范員工操作,對發票進行嚴格管理,有效控制發票開據情況,特制定以下發票管理制度,望前臺員工嚴格執行。

              一、發票備用

              1、前臺發票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即前臺發票每日標準額度為10000元。

              2、該金額已足夠平日散客開據發票,團隊退房應由前臺通知財務提前準備發票,由財務處直接給團隊開據發票。

              二、發票開據登記

              1、客人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時主動提及開據發票,接待員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實際消費金額給客人開據發票。

              2、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已開票,客人簽字)字樣,并邀請客人簽字。若客人未開據發票,則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未開票)字樣,則不用客人簽字。

              3、結賬單上會顯示本次消費金額,及應退款金額等消費信息,應再次邀請客人簽字確認。

              4、若客人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會有客人的兩個簽字,若客人不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只會有客人的`一個簽字。

              5、前臺接待應將開了發票和不開發票的結賬單分開存放,以便財務核對。

              6、在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登記房號、客戶姓名、消費金額、開票金額及經手人。

              三、發票金額核對

              每日收銀箱內剩余的發票金額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應必須等于10000元。

              四、發票補充

              1、財務部每日早上應派專人到前臺對發票進行核對和補充。

              2、清點收銀箱剩余發票的金額,然后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是否為10000元。

              3、把已開據發票的結賬單拿出來再次核對金額。

              4、將已開據發票的總金額補給前臺。

              5、將已補充發票的結賬單和未開票的結賬單帶回財務部。

              五、任何人若將酒店發票據為已有,處以xx年元罰款,并開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執行。

            管理發票制度4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文件,加強本校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本校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漸頁、代開的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自發票z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十一)發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六)財會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四、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l 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發票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發票制度6

              為了進一步規范費用管理,為我局加強廉政建設發揮積極的保障作用。對相關經濟業務報銷嚴格按財務管理辦法實行,現將相關事項作以下規定:

              一、發票報銷相關規定。

              1、餐飲費用報銷:需附菜譜清單,附就餐人員名單,發票上要有參加行動或查處案件的人員詳細名單、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并注明詳細事由。

              2、住宿費報銷:發票上需要注明參加行動或查處案件的人員詳細名單,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并注明詳細事由。

              3、燃油費報銷:發票上需要注明加油的車牌號,并且有駕駛員、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注明詳細事由。

              4、搬運費(銷毀費)報銷:需附搬運貨物清單,清單上必須有搬運的貨物的品種、數量及金額明細,發票上有搬運人員、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認可,并注明詳細事由。

              5、與外單位協同辦案差旅費報銷:嚴格執行縣局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標準執行,發票上注明詳細的.事由。注:外單位人員不能享受我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

              6、舉報費報銷:舉報要有記錄表,有立案報告,舉報費審批表,有領款憑證,領款憑證上必須有舉報人、負責人和經辦人(經辦人要求三人以上)簽字,經辦人和舉報人不能為同一人;在向舉報人支付舉報費時,舉報人必須在舉報費支付單據上簽字并按手印。

              二、報賬規定。

              當月發生的發票必須在當月或次月報銷,每月10號和20號前將所有發票匯總電子表格發給部門報賬人員、同時交紙質資料,并完成相關簽字手續。

              匯總表統一表格見下:

              張三費用開支匯總明細表

              序號

              發票開支日期

              事由描述清楚

              金額

              備注

              合計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日期:

              備注:發票必須提供正規票據,有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章,開具單位(店家)專用章,印章為橢圓形。票據的開據日期、名稱和金額明顯。

            管理發票制度7

              發票是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稅務機關稽核的依據,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加強財務監督。

              第1條

              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認真審核業務部門提供的開票明細,認真核對所開據商品的規格、品種、數量要與結算系統中的銷售合同信息核對是否相符。審核購貨單位、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必須認真核對確保準確無誤情況下,才能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2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第3條

              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前,一定要核對銷貨收款情況,沒收到貨款情況下一搬不給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4條

              銷售成本沒有取得進項發票,銷售貨款沒收到情況下,需要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有相關領導批準。

              第5條

              開據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及時通知相關業務人員簽收取走,并讓其及時郵寄給客戶,以免因超過抵扣期限,造成客戶不能抵扣發票作廢。

              第6條

              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認真審核,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開戶行、賬號、稅務登記號、發票號等相關信息,確定發票符合規定,可以抵扣,有問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及時通知相關業務人員讓其盡快更換。

            管理發票制度8

              1、開票原則:按照實際批銷實洋開票

              2、具體操作:

              當需要開具發票時,業務員必須提供相應的開票依據,指本單位批銷單。以及對方的開票準確信息,已經開具過的也要核對,若有變動應及時通知財務。

              開票單據核對無誤情況下可以開具,如需要按碼洋開票的情況下必須備案,收款后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稅點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碼洋開票情況,需要先申請,經領導批準后交財務備案方可開具,回款后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稅點,超出碼洋部分扣稅點13%給予返款。

              3、不允許開票情況:

              1、信息不準

              2、錯開、重開

              3、虛開

              4、將款項打至其它賬戶。

              5、非公司客戶,指不是我公司登記客戶,一律不能開具,所以請將對方名稱按正確的信息核對好登記。即使登記名字簡寫錯寫,也不能開具。請業務員在登記時認真對待。也就是說批銷單客戶名稱要與發票時客戶名稱統一。

              4、相關人責任:

              提交開票人(業務員)對開票有提供準確信息,及開票后核對的義務。已經開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數據錯誤的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處理辦法:按相應的.票據額度給予5%-13%處罰或全額處罰財務,對于票據有保管,開具的義務,有審查開票信息的權力。有權否定不合理的開票要求。對于開票中出現的錯誤,也將受到5%——13%或全額的處罰。

              另外開票時間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須將票寄到對方手中,確認無誤。為減少稅務風險和增加負擔我公司實行當月開票當月抵扣。過期不退。

              開票后,必須將款項全額打入我公司基本戶內。

              5、此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司開票制度及對加強公司往來款項的管理,減少公司的費用開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請各位遵守,互相傳達。

              6、生效日期:發布之日起生效。

              財務部

              20xx年6月13日

            管理發票制度9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預防票據遺失、填制錯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圍:

              適用于本單位經營銷售及服務業務。

              三、發票種類:

              1、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聯機打發票;

              2、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兩聯機打發票;

              四、職責:

              1、發票領購人:由財務部指定人員,現有財務會計擔任,負責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驗舊購新事項。

              2、發票領用人:由指定人員使用(如收銀員、經營部收入管理人員、票務組負責人員),負責向財務申請領用發票;

              3、發票開具人:由指定收銀員或收入負責人擔任,負責根據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開具真實、合法、有效發票;

              4、發票管理人:由發票領用人、開具人擔任,負責發票的保管、發放、領用、歸還;

              5、財務部負責對發票檔案領用,保管、收發、使用、進行監督。定期檢查發票保管使用情況;

              五、管理制度:

              (一)、發票購買和保管:

              1、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財務部專項購買人員必須對購買的發票清點號碼及數量;

              (二)、發票的'領用:

              1、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應設置“發票領用單”凡發放票據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發票簡稱、發票的代碼、數量、發票起止號、領票人及部門負責人。

              2、領用發票人,必須制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并自行做好發票的領用登記工作(以下簡稱發票管理人員)。

              3、發票管理人員在向會計領取發票時,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和驗看發票號碼。

              4、發票管理人員對所領取的發票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請人時,應登記簽收。

              5、若發票管理人員出現離職或挪崗的,必須做好發票的交接和盤點工作,將未用過的發票上交財務部,由接管人重新簽名領用。

              (三)、發票的開具:

              1、設置“發票開具申請單”要記載付款名稱、日期、開具的金額及項目名稱。

              2、發票應該按照一定的時期、順序、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發票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或開具空白發票。

              4、要確保開具的付款人名稱和金額的準確性,并蓋公司“發票專用章”,盡量避免作廢發票和紅沖發票。

              5、開具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注:開票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相符,開票期間不相符,提前或推后等情況)開票人員均應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的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

              6、一般情況下,已確認收到款項方能開具發票,未收到款項需提前開具發票的,除合同約定外,需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其中涉及以匯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憑進賬單原件換取發票,以避免重復開具發票。

              7、特殊情況需要開票的,例如淘寶不要票部分業務,按淘寶提現總額計算,由會計與出納員核對后,填寫應填寫開票申請單由開票員進行開具。

              (四)、發票的記賬:

              財務部與出納確認好每月收入后,由會計人員逐筆入賬,要確保收入額與記賬報稅的收入額、稅額相符,確保繳納稅金的準確性。

              (五)、責任追究處罰

              1、各發票保管人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發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上報領導及財務部。

              2、發票保管人應保證空白發票、已開發作廢發票、發票存根有序完整。

              3、發票開具人員應保證開具的發票真實、合法、有效。

              4、發票管理人員必須把發票安全保管,以防丟失和損壞。

              5、由以上情況給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各保管責任人承擔,并根據情況情節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或辭退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未規定之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管理發票制度10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酒店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酒店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酒店領導報告情況,并由酒店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酒店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酒店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酒店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酒店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發票制度11

              一、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二、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三、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四、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五、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六、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管理發票制度12

              發票作為交易的合法憑證、提貨的主要依據,在購銷的環節都是最重要有效憑據之一,為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必須加強對發票的購買、領用、保管的管理,現制定如下操作規定和管理制度,望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執行規范流程和遵守發票管理制度。

              一、費用發票的管理

              1、定義。費用發票指因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而取提的發票。

              2、管理規定。

              1)凡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必須取得合法的發票,取得的發票根據費用性質粘貼于公司印制的相應報銷憑證后。

              2)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完整、計算有誤的發票,應將其退回經辦人,由其負責將發票調換后再行報支。

              3)收到真實、合法、合理的發票,但發票金額小于報支金額的,按發票實際金額報支。

              4)收到不真實、不合法的發票,財務必須拒絕報支。

              5)財務將費用憑證和原始發票作為入帳的依據和附件,與記帳憑證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3、禁止條例。

              1)對于無法提供合法正確的原始發票的費用,不得報銷;對于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后方可報支。

              2)對于無原始憑證的付款憑證(修正分錄除外),不得進行帳務處理,即不得虛列支出。

              4、處罰條例。

              1)費用申報人提供虛假的發票且造成公司損失的,除全額補償公司損失外,另處損失金額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罰款。

              2)現金出納不嚴格保管原始發票,使費用申報人無法進行報銷的,由出納承擔該筆費用。

              二、進貨發票的管理

              1、定義。指購進商品用于銷售而獲取的發票(一律為增值稅發票),包括進貨退貨獲取的紅字發票,在我公司商業類公司進貨必須獲得增值稅發票(手機卡除外)。

              2、管理規定。

              3)收到進貨發票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公司內部業務員與臺帳或結算員間轉讓進貨發票也必須嚴格進行簽收,以明確責任。

              4)代為收取的進貨發票應及時轉交相應的財務人員,并辦理簽收手續。

              5)收到進貨發票必須進行審核發票的真偽,開具的規范性和準確性,記帳聯與抵扣聯的一致性,對于有疑問的發票應詢問財務人員辯別,對收到虛假的發票、開具錯誤、開具不規范和與進貨不符的發票應退回,退回發票進也必須做好簽收手續。

              6)進貨發票的供應商名稱應與進貨、付款名稱一致,對于母子性質的集團供應商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和委托文件(加蓋母子公司公章)。

              7)收到發票必須嚴格保管,在未確認入帳前,保證發票記帳聯和抵扣聯的完整性。

              8)進貨發票是商品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據,進貨發票必須及時處理,自開票日起超過三個月的增值稅發票自動作廢。

              9)財務入帳后,增值稅發票的記帳聯必須作為相應的記帳憑證附件,一并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10)增值稅發票入帳后,抵扣聯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定期交稅務專員(或其他指定人員)進行抵扣聯錄入,每月月末結帳后,稅務專員必須核對帳務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本月發生額與抵扣聯總額是否一致,如有差異,必須找出原因,防止發生抵扣聯遺失現象。

              11)抵扣聯錄入后應按稅務規定裝訂成冊,并編號存檔并存放指定檔案室。

              12)進貨增值稅發票遺失,必須向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分管核算),并及時與供應商聯系,若為電腦打印發票可到稅務所進行認證手續,誰遺失誰負責。

              3、禁止條例。

              1)不得根據開具錯誤、開具不規范、與進貨不符的發票進行入帳處理。

              2)不得收取三不符發票(進貨、結算、付款供應商名稱不一)。

              3)未收到發票不得進行結算帳務處理。

              4)發票未進行結算帳務處理前,不得將發票記帳聯與抵扣聯拆分,防止出現遺失造成不一致現象。

              5)不得將發票隨意擺放,抵扣聯錄入后不得隨意散放。

              4、獎懲條例。

              1)每年對臺帳或結算員的發票管理入帳工作進行檢查,若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從不發生違規操作的,獎勵300元。

              2)發生進貨發票(包括抵扣聯)遺失,造成無法抵扣的,由責任人補償稅金,并扣罰200元。

              3)增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帳務科目發生額與抵扣聯金額不一致,查清原因,對責任人扣款100元;若發票管理員據實不報的’,對其扣款100元。

              5)增票移交不進行簽收手續的,每發現一次對移交人扣款50元。

              三、銷售發票的管理

              (一)定義。指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后向客戶開具的發票,包括增值稅發票(下稱增票)和普通發票(下稱小票)。向供應商進行退貨時,應開具退貨證明,由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

              (二)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1、購買。增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領用。

              1)增票的領用人必須限于指定的少數人,且領用人限臺帳、門店財務主管、主管會計和其他指定開票員(財務人員),收銀、出納和其他非財務人員一律不得領用。

              2)領用時必須在發票管理簿(稅務印發)上辦理簽收手續。

              3)領用人必須建立“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

              3、開具。

              1)增票只能由領用人開具,其他人員不得開具,出納在獲得準許時臨時代為開具;

              2)將開具增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交客戶或供應商時,必須由收取人在記帳聯上簽收。

              3)增票的開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虛開、不得開具與實際貨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須填寫完整,注明開具人姓名。

              4、保管。

              1)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發票管理員保管,且必須鎖入保險箱內;

              2)領用后的增票由領用人負責保管,營業終了后必須鎖入保險箱內;增票使用完畢,按序排列,填寫封面。

              3)使用完畢的增票必須歸還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進行審核增票的連續性、開具的規范性,并在原領用人的“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辦理簽收手續,并在自身登記簿上勾銷登記,經稅務局消號后,按序按號存放于指定檔案室;

              4)另:電腦打印增票必須裝訂成冊,每100份裝訂成一冊,并打印開具匯總表,加蓋封面后一起裝訂,此工作由領用人負責,發票管理員監督。存放要求同3)

              5、增票的紅沖與作廢。

              1)因增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尚未入帳的,可直接將增票作廢,每一聯次均需加蓋“作廢”章。作廢發票必須保證聯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序粘貼,不得簡單用針別在一起。

              2)對于因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已入帳的,必須填寫相應的紅字增票,將原發票聯、抵扣聯附于紅字增票后,紅字增票上備注原發票的開具日期和號碼,只需撕下記帳聯即可。

              3)不管是否財務已入帳,凡紅沖或作廢增票,必須收到原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缺一不可,否則紅字發票的開具必須獲得對方稅務同意的“退稅證明”。

              6、換票。

              1)換票指客戶需要增值稅發票,但因條件限制無法當即開出,或事后客戶要求換票的',先給客戶小票,等增票開具后再換回小票的行為。

              2)對顧客要求開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為二個星期,二星期內顧客未換取的,將增票還與開票人,不得積壓。

              3)小票的換票期限為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不得更換。

              4)門店應在收銀臺顯要位置張貼以上二項須知。

              5)對于換回的小票,應進行紅沖,并將原小票貼粘于紅沖發票后,紅沖發票記帳聯與增票記帳聯捏對,隨對帳單上交財務。不得將原小票與增票直接捏對。

              6)門店收到待換增票,需進行登記,交付客戶時,由其在登記簿上簽收。

              7)換票工作由門店財務主管操作,門店財務主管嚴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遺失現象。

              (三)普通發票的管理

              1、購買或印制。

              1)小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小票的印制必須經稅務所批準后,由發票管理員辦理相關的印制手續;印制發票由發票管理員進行驗收、登記、保管工作。

              2、領用。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設置“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

              2)發票由發票管理員負責發放,若發票管理員不在應授權指定人進行發放工作。

              3)門店領用發票后,必須由領用人在“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

              4)發票應由門店財務主管(無財務主管的,由臺賬負責,下同)進行領用,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無法直接親自領用的,必須在申領單上注明授權人,經授權的人員方可進行代為領用,否則發票管理不得發放。獨立核算門店若小票購買、印制后存放于門店的,可不必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由分公司統一保管的,也需填寫“小票申請單”。

              5)門店財務主管應注意發票的用量和庫存,制定小票安全庫存量(庫存足以滿足3天以上銷售需要),對于低于安全庫存量的應立即提出申領。

              6)門店財務主管根據銷售需要(滿足2天的銷售量),向收銀發放小票,必須由收銀在“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臺帳根據后臺開票需要按需領用,即開具幾份領用幾份,辦理簽收。除收銀、臺帳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領用。

              7)收銀領用小票后應登記“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登記領用日期、小票號碼、份數或本數。

              3、開具。

              1)小票實行“誰領用誰開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銀應直接向門店財務主管領用。

              2)使用機打小票的,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開具,有贈品的應注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機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發票一律無效。

              3)手工開票的,嚴格按規定開具,開票內容必須齊全,準確填寫商品ID、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營業員、收款人,大小寫金額一致,有贈品的應注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

              4)小票必須按真實的銷售單開具,不得虛開小票,對于不符規定的銷售單或違規開票指示,收銀必須拒絕,并向門店財務主管匯報。

              5)收銀開具小票同時必須保證貨款全額收到,對于預收款的一律不得開具,嚴格禁止應收款銷售。

              4、小票的紅沖與作廢基本同增票,對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開具紅字小票。

              5、保管。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嚴格保管未開具的小票,并根據使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小票必須存放在帶鎖的房間或桌柜內,不得隨意擺放。

              2)營業終了,對于未開具的小票應存放在財務室內,不得放在收銀臺,各門店財務室應提供帶鎖的柜子供收銀存放,門店財務主管(或臺帳)必須每天對發票進行清對,為明確各收銀責任,對未開具的小票應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銀員姓名,收銀應自行進行登記存放數量。次日領取時,收銀進行檢查封口和實際數量的完整性。

              3)收銀將一批次已開具完小票存根聯交回門店財務主管,機打小票每100份為一冊,裝訂成冊,加蓋封面;門店財務主管審核發票的連續性、開票的規范性,審核無誤在收銀的“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簽收,同時在自身的“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工作。

              4)門店財務主管對于收回存根聯按序排列,并按月按號存放。小票存根聯在門店的保管期限為半年至一年,半年后將小票上交公司發票管理員,上交小票時排列必須與領用時的批次一致,以便于勾銷登記。上交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發票管理員按門店按序號存放存根聯,便于以后查用。

              6)公司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小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報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核算)。

              7)小票遺失必須立即發布公告,通知相關倉庫人員,嚴密注意遺失小票,防止虛假提貨現象,發現用遺失小票提貨的,立即通知門店經理和財務主管,倉管人員對異常提貨人員、一次性提貨在三件以上的,應及時和收銀人員核實,收款情況;如屬支票付款的,必須在財務主管簽字確認支票必須到帳后,方可發貨。

              (四)獎懲條例

              1、獎勵條例

              1)每年對門店進行發票管理檢查,門店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發票,發票的收發領用和監控嚴密清晰,發票庫存與登記簿一致,嚴格執行增票的調換工作,小票不缺號、填寫準確完整、裝訂整齊,查詢方便,且門店從不發生發票管理不善狀況的,對門店財務主管獎勵500元,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受獎勵的門店中,若收銀、臺帳積極配合財務主管做好相關的工作的,對門店收銀和臺帳獎勵100元,由門店財務主管提出申請,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

              2)發票管理員嚴格保管各類發票存根聯、抵扣聯,并對門店加強監控,存根聯保存有序、整齊,發票庫存量與登記簿一致,當年未發生發票遺失現象,對發票管理員獎勵500元。

              2、處罰條例

              1)不按實、完整、連續進行發票收發領用的登記工作,每發現一次對相關登記責任人(發票管理員、財務主管、收銀)扣罰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未開具的發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發票存根聯保管凌亂、不按序排號、裝訂的,每發現一次,根據情節對門店財務主管扣罰50―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發生小票遺失的,對責任人每缺一份處100元以上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必須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5)虛開發票,對開票人和開票指示人各處罰500元以上罰款,并除名。

              6)開票不規范,視情況對開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損失的,除補償損失外,處損失金額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罰款。

              7)門店財務主管不按規定進行增票換票工作和保管待換取的增票的,每發現一次,對臺帳扣款100元。

              8)增票未經客戶或供應商簽字就交付的,對責任人扣款50元。

              四、適用與執行

              1、外省分公司門店財務主管一般為主辦會計或臺賬。

              2、上述規定均以商業類核算分公司為基礎,其他行業分公司參照執行。

              本規定即日起執行,請各財務部門作好指導和宣傳工作并嚴格執行。

            管理發票制度13

              為嚴格控制公司財務制度,杜絕財務漏洞;現對前臺發票及單據傳遞及保存如下規定:

              1.前臺各種重控單據必須連號使用,存根聯單獨連號保存隨時備查。

              2.每份賬單審核后須保證原始資料完整,收據存根齊全。

              3.前臺賬務資料按日歸類,每月匯總,由日審標示后存檔封存。

              4.前臺賬務資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處理時由日審專人在前臺主管的監督下進行。

              5.前臺人員必須保證客人賬務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賬務單據,如信用卡預授權單的.保存須按照其業務單位運作特性制訂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權單及簽購單保存期為入賬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報表由夜審完成并由次日上報店會,由日審于次日對其進行賬務調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調整工作。

              8.調整后的收入報表由日審保管至少兩年,以便進行收入及營業分析及預算。

              9.前臺單據及收入報表由專人管理,嚴禁隨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據要求補開發票或查詢賬目時,前臺賬務人員有義務幫助客人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當賬務發生期超過半年時,以電腦資料為準并上報前臺主管。

              11.公司為客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在客人付清時按照客人要求為客人開具發票;發票金額要真實、準確,可以少于實際金額,但不得超過實際消費。

              12.正確開具發票后,將發票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除前臺外的各個收款點須將賬單客人留存聯收回并訂在發票記賬聯后。(以上內容為手工開據的發票適用—目前很多發票為機打發票,無發票記帳聯的應將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

              13.當工作中出現問題不能依靠本制度解決時,以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為準則,并及時上報前臺主管或其他財務部有關領導解決。

              以上規定前臺賬務人員須嚴格執行,凡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本店聲譽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損失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并負責公司的經濟損失;上報店級領導處理;公司保留對當事人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管理發票制度14

              第一: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發票制度15

              1.總則:

              為了充分利用互聯網的信息化運作優勢,提高信息傳遞、處理效率,確保安全;節約公司的快遞成本,規范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資料的丟失及浪費。

              2.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均屬之

              3.定義:

              3.1快遞物品:指員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資料,配件,樣品以及其他貨品等。(銷售儀器和銷售試劑的發貨除外)

              4.組織與職責:

              4.1:值班門衛:負責公司郵件、零散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

              4.2:物流部:負責公司郵件、快遞物品的寄發管理。

              4.3:各部門:遞。

              4.4: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快遞費進行管控。

              5.流程圖:(略)

              6.執行說明:

              6.1快遞的簽收與發送寄件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寄件要求寄發快

              6.1.1快遞的接收

              6.1.1.1值班門衛收到文件,資料,貨物等快遞物品時,要及時通知轉交給相關部門人員。

              6.1.1.2物品接收人要在《郵件快遞簽收登記表》上簽字接收,以備查驗核對。

              6.1.1.3除特殊情況外,如貨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電話通知本人是否接受,同意的可指定委托人代為簽收。原則上各部門人員應代收。

              6.1.2快遞的寄發

              6.1.2.1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資料,貨物及其他物品者必須到物流部填寫《郵件快遞寄發登記表》進行登記,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物流部,由物流部聯系快遞公司統一發送。各(需求部門于每日16:30前送至物流部)

              6.1.2.2未經登記或需快遞物品無部門負責人審批的,物流部可拒接受理,對于不合格的件退回發件人。

              6.1.2.3快遞公司的選擇:選擇的原則是合理、負責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須根據所寄物品的性質,合理、負責任的選擇性價比高的快遞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寄件。能以普通郵寄處理的.不選擇快遞。

              6.1.2.4各需求人員必須在《郵件快遞寄發登記表》上詳細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所寄物品名稱,以及快遞承運單位及快遞單號,以備查驗核對,如資料登記不清或不完整者,物流部有權要求當事人將資料完善,對于無故拒不按要求填寫,且物流要求無效者,物流部有權拒發該物品,并將情況報備部門負責人處理。

              6.1.2.5填寫快遞單:用正楷字清晰填寫收件方和寄件方詳細資料(地址、收件人、聯系電話、郵編等)。

              7.寄件相關規定:

              7.1.1物件分類:A類:緊急件;B類:貴重件(如票據、證件、貴重配件或物品等)類:普通件(如資料、文件、普通配件等)類:;C;D普通信函、賀卡等。

              7.1.2快遞公司選擇參照表序號12寄件類選擇快遞公司型AB發順豐快遞發EMS或順豐快遞34CD發一般的快遞公司郵政(發平信)

              (物流部將提供各快遞公司的優勢特點及價格,供參考選擇) 7.1.3普通物品、公司樣本、普通資料類原則上均選一般的快遞公司(非順豐快遞),若是特急件貴重配件或物品,方可選順豐快遞等郵寄方式。

              7.1.4嚴禁公費寄私人物品,一經發現按該單快遞費的10倍處罰。

              7.1.5為便于寄回公司物品損壞時的索賠,外派人員必須選擇有資質能出具發票的快遞物流公司。

              7.1.6寄回公司的物品,由寄件人直接付款,物流部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將不再支付快遞公司到付付款,公司任何人不得選擇到付付款方式,否則造成的耽誤損失由經辦人承擔。

              7.1.7如發生物流部提貨寄回公司物品(含退換、返修儀器及試劑)產生的費用,動用到物流部備用金的,將歸各業務部門費用核算。

              8.執行時間:

              凡以往發文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郵件快遞收發管理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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