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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危險場所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場所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為加強對重點危險場所安全管理,杜絕群體傷害事故的發生,根據集團公司《重大危險源和重點危險場所安全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作業區對所轄范圍內重點危險場所(區域)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條術語、定義
重點危險場所:指在長期的安全管理實踐中,公認屬于高風險的場所(區域或設施)。作業時人員眾多,發生事故的潛在的危險性較大并較難控制。這些設施或場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導致傷亡或多人傷害的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
2、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導致多人傷害的場所;
3、可能發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質產生及泄漏的生產單元、設施或場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傷害的生產單元、設備設施或場所。
第二章重點危險場所的確定
第三條重點危險場所由公司安全環保處提出,會同相關作業區和管理科室評審確定,安全環保處備案,列入該辦法《重點危險場所明細表》。
第四條由于重大隱患得到整改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采用后消除的重點危險場所,分公司要及時申報刪減,安全環保處修改制度。
第五條由于工藝改變、新增設備及崗位出現新的重點危險場所,分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安全環保處備案,納入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章重點危險場所的通用管理要求與標準
第十一條安全環保處應定期組織對重點危險場所受控情況進行安全評價,監督、檢查重點危險場所所在作業區對重點危險場所的管理情況;組織審定公司重點控制的危險場所并更新《重點危險場所明細表》;監督重點危險場所重大隱患按要求整改。各作業區確定本單位其它需重點控制的危險場所單獨建立臺賬,制定作業區對危險場所的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生產設備處及時論證危險場所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并組織實施,持續改善危險場所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三條人事企管處組織危險場所作業人員相關資質的培訓取證。
第十三條相關專業科室按照“安全第一,生產第二”的原則組織生產、設備、能源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落實,及時組織設備消缺,按規定組織特種設備、防雷設施的檢測檢驗。
第十三條重點危險場所所在作業區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辦法的貫徹落實及相關方的安全告知;按照相關制度管理辦法編制安全責任網絡圖、安全檢查制度、安全作業標準、設備檢修、維護、點檢標準、現場處置預案等文件,并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對重點危險場所各類準入的外協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相關方要熟悉重點危險場所的危險源,按照所在作業區的要求,認真落實相關管理制度,服從所在作業區相關人員的協調、管理。
第十三條對于存在液態金屬噴濺危險、有毒有害介質泄漏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群體傷害危險的區域內,除工藝要求必須多人員作業的外,原則上不得設置其它人員聚集場所,必須設置的,要有可靠的高于國家現行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裝置,并按照相關制度補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在有液態金屬噴濺的區域加強人員防護設施和保護用品;在有毒有害泄漏危險的區域保證配置相關檢測儀器。
第十三條對于危險因素長期存在的場所,要劃定正常、異常、緊急狀態下的控制范圍和現場作業人數限額;危險場所內職務最高者負責現場作業人數的'控制。
第十三條重點危險場所工藝技術改變、操作參數的調整、新技術的試驗與應用、新材料的使用必須由分公司經理組織安全性評價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重點危險場所必須確保2個以上的安全通道,保持暢通。
第十三條當重點危險場所潛在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應及時報告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門組織人員制定措施和監護運行方案,待危險消除后方可停止運行監護方案。
第十三條每季度由重點危險場所所在作業區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評價形成書面小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報安全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現狀、檢修時的安全措施、隱患處理、安全投入、人員變動和教育情況、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缺陷與不足、需要公司協調解決的問題等;安全環保處每半年組織人員對重點危險場所進行一次排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案。
第十三條現場實行定置管理,物品、材料、備件擺放整齊,定置點設置合理并有標示牌,存在燃燒、爆炸危險的場所,應保持防火通道,做到嚴禁抽煙、無火種、通訊暢通。
第十三條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安全警示標志醒目,安全通道暢通,對相關方的《安全告知》清晰明確,報警裝置完好有效;設備設施標識清楚,電氣線路布置符合規范、整齊有序,設備衛生符合標準;員工按標準著裝,崗位防護設施符合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第四章隱患處理
第十三條重點危險場所追求“零隱患”理念,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則及時檢查處理隱患。各部門按照優先安排保證重點危險場所安全隱患處理資金。
各級單位安排的安全檢查應優先安排重點危險場所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與整改結果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附《重點危險場所明細表》
危險場所管理制度2
為強化危險作業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生產,維護單位和員工的權益,制定本制度。
a)凡屬一列范圍的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i.離基在2米以上的'室內處高處作業;2、要懸墜物下的作業;3、工作面坡度大于45。,立足面不穩或有擅動、振蕩的作業;4、室內外帶電或高壓線范圍內的作業(電動工機具除外);5、禁止區內或對忌火物質、鍋爐、壓力容器、乙炔發生器、油桶等進行易燃易爆的作業6、有窒息或毒性危險的作業;7、在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輕質屋在上及危險房屋上進行的作業8、超長、超闊、超重、超高的切削,吊裝、運輸、堆放等作業;9、無安全模具、安全裝置、安全工具的沖壓、剪切、刨削等作業10、爆破作業。
b)凡屬危險作業范圍內的一切維修、安裝、拆除、新建作業,應由現場技術人員編制作業安全技術交底。2至3人(不得少于2人)獨立作業應由執行任務班組負責人找現場專職安全員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現場專職安全存檔,一份留存執行),交現場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進行作業。
c)危險作業原則上均屬各項目場場分管領導審批,存檔件歸入安全管理資料,現場安全員以此實施檢查、監督。帶電、高壓區、高危(高處大于15米,懸墜物高于作業點5米)作業集團安全管理機構審批。
d)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安全技術教育,熟悉本工種專業技術及操作規程,年齡18周歲以上,無職業禁忌癥。此外,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e)危險作業現場負責人在作業前對現場進行巡查。組織排除障礙物并對作業人員進行現場教育,檢查有無防范措施、防護用品配備情況、安全用具是否齊全,作業中由現場安全員監督,作業后由現場安全員申請后的實施結果記錄。
f)危險作業區域內要保障作業環境條件良好,區界設明顯的安全警示及禁令標志;嚴禁在上下層垂直作業和在作業區上方閑坐、休息、嬉鬧。
g)各種機械、電氣設備、起重機、登高用具等要有專人負責;按安全要求做好安全設施、設置,嚴守規程,杜絕違章。
h)遇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霧、大雪、雷雨及冰雹等氣候,以及因照明原因視野不良,禁止進行露天或登高作業。
危險場所管理制度3
針對工程的特點和現場的情況,為確保工程施工期間的安全和工程順利完成,對現場存在的危險場所制訂以下規定:
1 油料庫房的管理要求
1.1 油料庫房應單獨設置庫房,不能與其它材料混放。
1.2 油料庫房應掛好防火標識。
1.3 庫房內應有完好的消防器材。
1.4 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品種應分開存放。
1.5 庫房距離明火作業區不少于30米。
1.6 庫房內應通風良好,禁止一切煙火。
2 大模板堆放區的管理要求
2.1 大模板堆放區場地應平整堅實。
2.2 模板存放區必須掛好標識,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
2.3 大模板堆放區架子必須牢固,大模板安放的角度不大于75度。
2.4 大模板吊入、吊出堆放區時必須專人指揮,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5 大模板存放區必須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 氧氣、乙炔存放的管理要求
3.1 氧氣、乙炔瓶分開存放,存放距離不小于2米。
3.2 氧氣、乙炔瓶存放場地應封閉,禁止太陽下暴曬。
氧氣、乙炔瓶存放場地與明火作業區域的距離不小于10米。
3.4 氧氣、乙炔瓶設置專人管理、存放,并在存放區做好防火標識。
4 木工棚的管理要求
4.1 操作間應用阻燃材料搭設。
4.2 電氣設備安裝符合要求。拋光、電鋸等部位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封閉式。刨花、鋸末角度的部位的電動機應安裝防護罩。
4.3 操作間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4.4 木工棚內應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4.5 木工棚內只能存放當班的木料,成品和半成品應及時清運完成。木工應及時清理當天的刨花和鋸末。
4.6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于舊木料必須將木料內的金屬取出后再上設備。
4.7 工作完畢后應拉閘斷電,并經檢查無火險后離開。
5 電焊、氣割場所的管理要求
5.1電焊、氣割場所與氧氣、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10米,與易燃、易爆品的距離不小于30米。
5.2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之間的存放距離不小于2米,使用時兩者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米。
5.3 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5.4 未經辦理動火手續,不準焊割。
5.5 焊割作業時必須配備消防器材。
危險場所管理制度4
1、為盡可能減少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過程的風險,必須嚴格定員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崗,物定位、危險庫房定等級、危險場所定存量、各類物品定區放。
2、民用爆炸物品倉庫須配備足夠的'保管員、警衛員,進入庫房必須嚴格控制定員。
3、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核定最大儲存量不得超過設計存量,倉儲過程嚴禁超儲。
4、民用爆炸物品庫房外墻的顯著位置須按《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規定格式設置庫房的標識牌。
5、外來人員參觀學習,檢查人員進入危險庫房時,須認真閱讀庫房標識牌,告知庫房危險,嚴格遵守定員定量的規定。
危險場所管理制度5
1危險場所實行定員定量管理,不得超員超量。
2危險品庫房管理人員對貫徹執行本崗位的.安全定員定量負責,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監督執行責任。
3各庫房嚴格執行定員定量管理,危險品庫房必須有明顯標牌,標明定員定量。
4入庫正常人數不能超過6人,如果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庫人數時,要向主管領導申請同意后方可入庫。
5庫存危險品定量管理,不得超過行業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存量規定。
6外來人員參觀學習,檢查人員到達危險場所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定員的管理規定。
7臨時性作業需進入庫區人員,經公司領導批準后,通知公司安全保衛人員執行并做好現場監督。
危險場所管理制度6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動火作業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危險場所管理制度7
1.0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促進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活動。
3.0定義
3.1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3.3貯存設施:指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
3.4集中貯存:指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中所附設的貯存設施和區域性的集中貯存設施。
3.5容器:指按標準要求盛裝危險廢物的器具。
4.0一般要求
4.1所有涉及危險廢物的貯存單位必須依法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4.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4.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4.4除4.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4.5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4.6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4.7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
4.8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或防漏膠袋)上必須粘貼與之相符合的標簽。
4.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及設計原則。
4.9.1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選址:
①地質結構堅硬,距離居民區800米以外,距離地表水水源地150米以外;
②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③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④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4.9.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①基礎必須進行防滲漏處理,周邊設立圍堰,并實行封閉式管理,做好防雨、防曬措施;
②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③必須在設施內采取通風裝置,保持設施內空氣流通;
④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
⑤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
5.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5.1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質量控制部或者外部資質單位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后,方可接收。
5.2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檢驗,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并登記入冊。5.3不得接收沒有標簽或標簽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5.4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5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貯存單位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
5.6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后應繼續保留三年。
5.7必須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5.8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都必須按GB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6.0
6.1安環部職責
6.1.1負責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的監督檢查工作。
6.1.2負責固體廢物處置外包單位的資質審查。
6.1.3負責制定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及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6.1.4負責向當地環保機構遞交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表,并及時將月度、季度危廢報表報送當地環保機構進行備案。
6.1.5負責做好危險廢物的宣傳教育工作。
6.2部門職責
6.2.1負責將產生的危險廢物轉運至危廢專用庫房內,轉運過程中必須做好防范措施,防治危廢泄漏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6.2.2按照規定與危險廢物貯存單位進行交接,堆放好危險廢物,做好危險廢物交接記錄。
6.3貯存部門職責
6.3.1負責對轉運來的危險廢物及時入庫,收集好危險廢物進庫前的檢驗報告,并如實做好記錄。
6.3.2產生單位沒有出具危廢檢驗報告或者其他規定范圍內的材料,一律不準放行入庫。
危險場所管理制度8
第一章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第一條主要行政許可
(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二)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證明;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四)特種設備及儀器儀表定期檢測合格證;
第二條從業人員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合)格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上崗作業。其它從業人員按規定須經相關培訓、持證上崗作業的,必須持證上崗。
(三)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條現場設施設備
(一)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等,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xx)、《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xx)等標準要求(由于標準修訂引起的安全距離不足,能夠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應制定防范措施,加強管理)。
(二)電氣設備、照明等均為粉塵防爆型。
(三)關鍵設備安裝防爆泄壓裝置。
第四條安全生產管理
(一)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并運行。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對直接責任人、監護人、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安全科室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四)建立并落實安全工資制度,粉塵崗位安全生產工資不得低于工資總額的30%。
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五條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警戒帶、危險信息告知、安全須知、嚴禁煙火標志牌、消除靜電裝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條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裝紅外高清視頻探頭。
第七條設粉塵濃度聲光報警儀,并處于視頻監控范圍內。
第八條設置機械通風和自動消塵系統。
第九條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盡量減少現場作業人員。
第十條設置電子巡檢系統,同一時段多組巡檢時應錯時巡檢;巡檢原則1人,配備便攜式粉塵報警儀。
第十一條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維修、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關鍵作業環節應先停產(確因工藝不能停產的,須報鎮安監站批準),并確認粉塵濃度在爆炸極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企業自行編制、組織專家論證作業方案,論證合格后,經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該項工作在視頻和錄音狀態下完成),并報鎮街道批準。
(二)關鍵環節作業前,鎮街道和企業指派專人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確認簽字。對不具備技術條件的企業,必須雇傭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
(三)作業執行人、監護人、作業票簽批人的信息進行視頻或識別系統采集。
(四)動火作業原則在能產生粉塵爆炸危險裝置的車間外進行。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動火作業的,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教室安裝高清晰視頻,培訓和考核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培訓教材、內容、試卷報鎮街道備案。
鎮街道在視頻監控下對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區有關部門在視頻監控下對鎮街道抽查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企業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扣罰鎮辦保證金。
第十三條視頻監控信息必須傳輸至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鎮街道、區相關部門信息平臺,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天對監控信息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監控,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存檔。
鎮街道每天對本轄區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所在企業的監控信息檢查不低于5%,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區相關部門每周對鎮街道檢查過的監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企業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報鎮街道、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的要點和響應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六條配備消防器材、便攜式粉塵報警儀、急救藥品等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情況應通過視頻監控系統上傳至鎮街道、區信息平臺。
第四章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或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安全工資制度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九條企業對關鍵作業環節未按規定落實的,發現一起,罰款20000元;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周。其中,發現一起違反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違章動火作業的,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兩周;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個月。
第二十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一)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
(二)安全標準化未達標或未運行;
(三)未按規定巡檢;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五)未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并備案;
(六)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相關安全手續不全;
(二)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不符合標準;
(三)從業人員不具備上崗條件;
(四)未按規定配備有關設施設備或未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對企業已處理的違法行為,首次發現的,給予警告;對違法行為未處理或已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現2次及以上,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條鎮街道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1萬元;漏查3家(次)以上,責令鎮街道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區相關部門抽查發現鎮街道漏查事故隱患或未按規定抽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每發現一起,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4000元;發現五起及以上,區委、區政府給予書面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五條對鎮街道的其他處理,參照《xx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補充意見》(臨政辦發〔20xx〕130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比較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的粉塵主要有鋁粉、鋅粉、硅鐵粉、鎂粉、鐵粉、鋁材加工研磨粉、各種塑料粉末、有機合成藥品的中間體、小麥粉、糖、木屑、染料、膠木灰、奶粉、茶葉粉末、煙草粉末、煤塵、植物纖維塵等。
粉塵爆炸事故多發生在破碎機、粉磨機、篩分機、干燥機、加料機和貯料倉等部位
第二十七條本長效機制由xx區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長效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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