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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方管理制度

            時間:2025-09-16 10:18:58 制度 我要投稿

            [精選]處方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方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處方管理制度

            處方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藥目錄的遴選、審批、發布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第六條 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除符合規定外,用語應當科學、易懂,便于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 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書。

              第八條 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 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業培訓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第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醫療需要可以決定或推薦使用非處方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并須按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 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有關審批、流通、廣告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處方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第三條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條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第五條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第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

              第七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長期處方管理工作。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第八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第十條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第十一條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為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第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用藥的配備,確保患者長期用藥可及、穩定。

              第十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的審核、點評、合理用藥考核等工作,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第三章長期處方開具與終止

              第十七條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并對其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作出判斷。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第十八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一)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四)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開具長期處方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要做好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處方信息共享和流轉機制。

              第二十四條長期處方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普通處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長期處方調劑

              第二十五條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第二十六條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第五章長期處方用藥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工作,持續提高長期處方合理用藥水平。

              第三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機構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納入患者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患者診療和用藥記錄。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管理,對患者病情變化、用藥依從性和藥物不良反應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調整或終止長期處方,并在患者健康檔案及病歷中注明。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藥監測與報告制度。發生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醫務和藥學部門報告,做好觀察與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鼓勵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過接入互聯網的遠程監測設備開展監測。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范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患者客戶端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方便患者查詢長期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

              第六章長期處方醫保支付

              第三十七條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第三十九條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轄區內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應當結合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具備的條件,符合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和本規范,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四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制度3

              一、已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方可按核準的執業地點和診療科目開展醫療保健活動。

              二、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除醫療機名稱構外,處方格式的其他項目不得做任何改動。

              三、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藥,處方一般用蘭、黑鋼筆水書寫,字跡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生須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有多個臨床診斷時“臨床診斷”如寫主要診斷。診斷不明確時寫主要癥狀加待查。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藥品的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需要皮試的'藥物應注明“皮試”。

              五、藥品名稱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也可以使用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調劑、煎煮的特別要求注明在藥品的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視處方完畢。

              六、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g)為單位。

              七、處方當日有效。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八、處方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或鄉村醫生調配,并遵守調劑守則,做到(四查十對),對處方所列藥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超劑量或不合規定等錯誤處方,有權拒絕調配。發付藥品時應對患者(或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處方應按規定時限保存1年。

              十、發生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爭議時,應保存原始證據,不得修改或銷毀,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處方管理制度4

              1、目的:為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中藥飲片調配、復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后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處方管理制度5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為便于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7)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處方管理制度6

              1、目的:

              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

              《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

              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

              中藥飲片調配、復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后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處方管理制度7

              1.藥房對處方藥實行管理。

              2.處方調配員負責處方藥的調配。調配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培訓合格。處方審核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技術職稱。

              3.上班時間內,處方審核員應在職在崗,并佩帶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據的'處方銷售。處方經審核后方可劃價、調配。審核員和調配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

              5.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投發。必要時經原處方醫師更改、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調配員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6.調配處方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作到“四查十對”:

              (1)劃價人員應將收到的處方交由處方審核員進行審核。

              (2)處方審核員應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名、規格、劑量、有無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

              (3)處方經審核合格并由審核員簽字后,方可電腦劃價、調配。

              (4)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畢,經審核無誤后,調配員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交由處方審核員審核。

              (5)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數量,同時向顧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四查十對”,即:

              (1)查處方:對科別,對姓名,對年齡;

              (2)查藥品:對藥品規格,對數量,對標簽;

              (3)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質,對用法,用量;

              (4)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處方當日有效,有特殊情況當日不能取藥的,不得超過3天,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正日期、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

              8.處方按《醫療機構處方管理辦法》保存備查:普通處方1年,毒性、精神處方2年,麻醉處方3年。

              9.特殊管理藥品按“特殊管理藥品管理制度”執行。

              10.違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者,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處方管理制度

            處方管理制度8

              為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中規定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78號文件》中規定的《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法規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企業認定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且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二、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四、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藥店和藥架必須衛生整潔。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經營獸用中藥材的',應標明產地。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五、建立獸藥經營臺帳,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六、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銷售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獸醫開具。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藥物登記造冊,分開存放,明確標識,不得混放。

            處方管理制度9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處方管理制度10

              一、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藥劑科、醫務科、院感科等相關專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負責具體實施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專項點評工作。

              二、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醫務科、院感科、藥事委員會、檢驗科等部門負責人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負責抗菌藥物處方點評相關問題的咨詢工作。

              三、點評范圍:全院門診處方、運行病歷、終末病歷。重點抽查婦產科手術治療病例和兒科病例。

              四、點評內容:抗菌藥物的分級管理、抗菌藥物的治療性應用、圍手術期預防用抗菌藥物、不適宜處方和超常處方等。詳情見《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評價標準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癥不適宜;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及醫保、農合報銷品種;

              5、用法用量不適宜:

              6、聯合用藥不適宜;

              7、重復用藥;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等。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用藥與診斷不相符合;

              3、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

              4、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5、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物。

              七、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并給予其考核周期;一個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須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上報分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八、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其處方權后,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九、醫院每季度根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茵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揚;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進行通報公示和誡勉談話;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十、對拒不執行不合格處方修改,并侮辱、損毀處方調配藥師人格的醫師,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十一、藥師應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若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不得發藥。

              十二、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藥學干預的,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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