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品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用品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1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書和安全標志。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必須保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準,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臺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2
為保證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使勞保用品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保用品配備標準》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的定義
本制度所指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服務期間,在為企業創造利益的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防護口罩、耳塞等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及毛巾、肥皂等個人清潔衛生用品。
第二條: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一、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二、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三、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四、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第三條:勞保用品的管理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范圍、使用期限和技術標準由生產管理部負責擬定。
二、勞動防護計劃的編制: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由生產管理部提報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定樣采購計劃,依據批準后計劃進行采購。
三、采購:由綜合部負責按領用標準,保質保量采購。
四、庫存管理:由綜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庫存管理。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一)勞保用品發放時由綜合部建帳審定核實,供應科發放。
(二)勞保管理、發放單位雙方均須建立職工勞保臺帳和單位集體領用勞保臺帳,并明確使用人領用時間、物品及數量,嚴格按發放標準發放,不到期領用由發放單位折價扣款,屬個人領用,開具票據由財務執行,屬集體的扣款,由綜合部執行。個人勞保領用不到期辭退者,由發放單位在職工辭退表中注明扣款。
(三)勞保用品領取:按月固定領取的由隊組審報領取,發放時職工簽字,個人勞保卡上領取的由個人或單位集體持卡領取,辦公室負責領導勞保領取。
(四)綜合部根據勞動保護,不勞動不保護的原則,在審定職工領取勞動用品時,以本人出勤工數為依據,確定領發日期。原則規定月出勤達18天以上計為一個月,年出勤210天為一年進行計算和審核。每月領取的勞動用品,月出勤不達10天者,勞保不計發,當月的勞保在次月初審核領取。當月有出勤,在次月審核時,該職工已離職的不發放,調動崗位的,按原單位出勤審核。
(五)綜合部每半年對各工種,崗位人員進行一次審核,凡工種發生變化,必須立即重新審定個人勞保發放標準。
(六)勞動防護用品以使用期限全過程折舊其固有價值,員工離職未滿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按未滿使用期限向單位支付剩余價值(剩余價值=勞保的實際價值/勞保規定使用期限×剩余期限);
(七)集體勞保的管理
1、對一些崗位發放的勞保,如雨衣、棉衣棉褲、棉大衣、連腳雨褲、電焊手套、耳罩等屬集體勞保。由單位根據崗位編制所需寫出申請,由專人審核,分管領導簽字后,集體領取、發放、保管。供應分別入帳。
2、領用單位對集體勞保進行建帳管理。職工領用集體勞保在完成工作或崗位變化,或勞保不到期辭退,均由領用單位負責交接清楚。不再由于人員變化補充集體勞保。對集體勞保不到期領用,將按照勞保的使用期限折價扣除費用。
(八)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其余實行以舊換新制度。
(九)新入職員工,當月15日前到崗勞動防護用品以全月配備標準領發,15日后到崗按半月配備標準領發。
(十)個人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個人負責領用、管理、清洗、修補、報廢、更換;集體領用的勞保用品由集體負責管理、維護、報廢、更換;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維護、報廢、更換。
(十一)臨時兼任崗位所需特定勞動防護用品采用借用制方式管理,由供應科統一管理,按實際生產所需借用。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使用規范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使用部門要做好勞保用品規范使用指導,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供應科、綜合部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由隊組統一領取的職工個人勞保用品,必須全額發放給職工本人,嚴禁以各種名義克扣,違者按5倍罰款。
第六條:常備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一、勞動保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一)布手套使用在裝卸、搬運、堆放生產過程及設備安裝維護過程中;
(二)搬運或接觸有刺激、有腐蝕、有毒等化學品或工業用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三)電焊、氣焊、氣割操作時必須佩帶電焊手套;
(四)旋轉設備操作中嚴禁佩帶手套,維護電工帶電作業必須佩帶絕緣手套;
二、防塵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一)粉塵環境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二)接觸有刺激、有腐蝕、有毒或不確定性能化工原料、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三、工作服、防護膠鞋、防護腳蓋、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一)所有員工在工作崗位都必須穿規定工作服,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絕緣鞋;
(二)工作面水大時必須穿防護雨衣;
(三)從事電焊、氣焊、氣割操作時必須佩帶防護腳蓋;
(四)維護電工帶電作業必須穿絕緣膠鞋;
第七條: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
一、勞動防護用品采購供應所有費用統一由財務部門專項列支;
二、員工按配備標準及使用期限標準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免費提供;
三、員工超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按采購供應價收取成本費用。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3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審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后,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準后,辦理發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準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準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4
1總則
1.1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目的在于預防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它是強化勞動保護的一項重要輔助措施。為了正確發放和使用防護用品,特制訂本制度。
1.2公司安技部門歸口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業務工作,并會同物資采供部門管好、用好勞動防護用品。
2應遵循工作規則
2.1堅持“嚴控發放范圍,對應標準領用”的原則,應從嚴掌握,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及提高標準。
2.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不屬于生活福利用品,員工必須在生產工作時使用,以達到防護目的。凡未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必予按章處理。
2.3對于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不同,應據實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4管理人員除按規定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外,在參加生產勞動時,按下列規定發放:
a跟班勞動的,發給與工人相同的防護用品;
b經常參加勞動的,可發給必要的防護用品,但使用時間需適當延長;
c短期頂崗或參加臨時性勞動的,可按具體情況,臨時供給防護用品,勞動結束后收回。
2.5員工因公出差(在當年十月份起至次年三月份止)去東北、西北、華北地區的,可以借用棉大衣,返回后應及時歸還。
2.6由于生產工作中遇到特殊情況,致使勞動防護用品未達規定使用期限,而已嚴重破損及無法修補的,應由個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分廠(分公司)、部門(以下簡稱部門)領導簽證,由安技部門審核與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更換和領用。
2.7勞動防護用品應提倡節約使用,凡經過修補能起到防護作用的護品,可繼續發給員工使用,以延長其使用期限。
2.8凡脫離生產工作崗位滿六個月(不含)以上者,所發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需相應延長。
2.9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或變換工種時,憑勞動人事部門的調令,按新崗位的發放標準辦理領用、交還等手續。凡調離公司,或其它原因離崗的員工,須一律歸還所有借用或應交回的勞動防護用品。
2.10對愛護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和事,應給予表揚和必要的獎勵。對保管不善、不到期遺失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借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歸還的,一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處理。
3發放范圍
3.1經勞資部門列為在冊的各類工種工人,各級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及業務管理人員。
3.2招工與調配進入公司工作的員工,原系在冊,因故調離,后又返回公司工作的人員。
3.3退休、離休留用人員。
3.4招收來自城市或農村的臨時工,應按有關規定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3.5有關部門由于接待任務或業務工作需要,經安技部門專項核定留作備用的女工帽和其它護品。
3.6外委培訓人員的勞防防護用品,一律由托管單位自行解決。
3.7發放標準嚴格按照上級標準的規定貫徹執行,一般不得變動。如增加添新的工種,一般可比照相近類似的發放標準組織發放,確實不能解決的,報請上級領導部門核定。
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與賠償辦法
4.1發放程序
4.1.1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含有關部門被核定備用的,下同)必須依照《勞動防護用品個人領用證》(以下簡稱《護品領用證》)填列的“工種及其發放品種和使用期限”規定,組織領用發放。
4.1.2領用時應填制領料單(一料一單),經所在部門財務核算人員簽章后,連同《護品領用證》一并提交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方可領用。
4.1.3依從“單”、“證”兩全的要求,庫房人員按“單”備齊所需領用物品,并對于應該回收的.舊物記錄入“證”,然后點交發放。
4.1.4防暑冷飲食品和防凍護膚物品,以及屬于第2.5條所借用的棉大衣,其領料單一律由安技部門簽準領(借)用。冷飲食品由委托管理部門憑證發放,護膚物品由安技部門憑“單”發放,棉大衣由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憑“單”借用。
4.1.5公司員工崗位變更勞動防護用品領用、交還手續,按照第4.1.1條、第4.1.2條、第4.1.3條規定辦理。組織調動或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護品領用證》的歸還簽收,統由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按序處理。
4.1.6因工作或工程臨時需要借用特種護品,統一由安技部門簽準。有關部門在工作或工程完畢后,所借用的護品應作清理后及時歸還。
4.2賠償辦法
4.2.1勞動防護用品的執行賠償,統一由安技部門全責處理。
4.2.2護品遺失一般由當事人提出報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簽署審核意見,安技部門核定金額及填制收款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憑證核收賠償并予簽章作證。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憑蓋有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證副本,對應注銷《護品領用證》及臺卡上所列護品。
4.2.2.1使用期限已到,又需交舊領新的勞動防護用品遺失,一律按該護品計劃單價的20%予以現金賠償。
4.2.2.2使用期限未到,護品遺失的賠償金額計算:按工種規定的使用月份數減去已使用的月份數,乘以該護品計劃單價折算成未到期月份的金額數,再加上計劃單價的20%合計予以現金賠償。
4.2.2.3組織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公司、離崗的員工,發生護品遺失,均參照4.2.1.1、4.2.2.2條規定作出賠償處理。
4.2.3有關部門因工作或工程臨時需要借用的特種護品,用后未及時歸還,經安技部門發出書面通知后,仍然逾期不執行的,應按所借用護品的計劃單價合計全數的20%計算賠償,并在借用人(或經辦人)工資中扣除。一經財務部門扣款,現金不再發還。
4.2.4公司內部調動工種調整護品和交還的多余部分護品,經第二次催促,相關員工仍不辦理的,由安技部門發出限期調整和交還護品的書面通知,仍再逾期不辦理的,低值護品則以調動日期起算,按照第4.2.2.2規定,作出賠償處理,高值護品則按照計劃單價全數賠償處理,賠款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后不再發還。
4.2.5按工種規定所發的各種護品(含到期需交舊領新的)私自有價轉讓或向外出售的,一經發現查實,須按該護品原價的一倍至二倍予以罰款,罰款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
4.2.6若護品確非本人原因(如被盜竊或無法避免的因素等)發生的遺失及損毀,應經保衛部門或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后,可不予賠償并按規定補發。
5勞動防護物品管理
5.2.1遵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公司實情,由安技部門制定公司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辦法,額定各類人員的發放標準,并負責訂計劃、建臺卡、辦委購、核申領、理賠償等相關事宜,做到無積壓、不脫供、帳目清、手續全。
5.2.2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目的在于預防安全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在生產(工作)中,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規定,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各級領導及安技人員,應監督檢查防護用品日常準確使用的狀況,對違反規定者予以勸阻糾正,屢教不改者必予嚴肅處理。
5.2.3對于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工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保健食品,以適應特殊營養的需要。凡是符合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對象,一律由分廠(分公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安技部門會同職工醫院簽證后,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準。發放范圍不得任意擴大,超逾標準。
5.2.4根據時令節氣變化的需要,安技部門應預先作好準備,適時安排防暑防凍物品采購、申領、簽發及定點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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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品管理制度5
1、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購買合格的產品。
2、倉庫保管人員對勞動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放必須做到定期發放。一般發放一次。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領取由車間統一領取。
6、企業要經常對給勞動防護用、用具的`使用人員講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使用人員要認真學習使用要求,保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配備要求,企業必須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使用不正確的要及時糾正,并給予批評教育;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保證其使用性能良好。
9、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用貨幣和其它物品替代。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6
1、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采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7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供應部按照勞動防護用品消耗量及庫存情況,并結合生產實際以及人事部下發的庫存量要求編制采購計劃,報總經理審批。
2、采購員應嚴格按采購計劃的要求,以及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標準按時進行采購,做到貨比三家并確保采購物資的質量、數量。
3、購買特種防護用品時,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和安全標志證書;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入庫
1、供應部采購人員將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后與安全技術部一同到倉庫進行檢驗。
2、安全技術部根據勞保防護品標準驗收(檢查供應商營業執照及有效證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3、倉管員負責核對發票,清點數量,在確認物資名稱、規格、材質、數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4、倉管員在物資驗收時,發現物資名稱、規格、材質、數量不符合要求的或不符合審批規定的,倉管員有權予以拒收。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保管員對物資、臺帳必須按規定項目填寫,日清月結,憑單入賬并做到賬、物、卡相符。
2、保管員準確掌握庫存勞動防護用品動態,確保收支與結存保持平衡。
3、保管員對庫存物資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做好適當防潮,防腐等保養工作。有損壞或沒有保護功效的要及時處理并做登記(申報經理批準后)。
4、易耗勞動防護用品(如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毛巾、洗衣粉等)按核定指標在規定時間內,由人事部通知保管員按標準統一發放。(后附小件防護用品的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方案。)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由供應部會同財務部門在年初進行核定,在核定費用范圍內限額領用。
2、出現勞動防護用品費用超支時,應及時申報請總經理批準增補,并由財務部門另行劃撥。
3、供應部會同財務部門每月進行費用的專項審查、考核。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周期,由公司安全技術部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參與,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本企業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制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4、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5、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
6、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定期保養,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二)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全公司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照《勞保用品管理系統專用軟件》實施要求和《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建立和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新工人上崗前安全教育,要專門進行有關正確使用和保養勞動防護用品的培訓,各分公司綜合辦勞保管理員在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也要向領用人講清正確使用方法,提醒職工自覺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保養。
發放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資源部每月31日前對員工按工種、標準造出下月《月份勞動防護用品預發表》。各分公司綜合辦勞保管理員可以登陸《勞保用品管理系統》(網絡版)進入固定物品發放——預發登記——車間(分公司)選擇——打印——打印設置——打印《月份勞動防護用品預發表》,或者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索取。
2、各分公司綜合辦勞保管理員按照《月份勞動防護用品預發表》中的護品名稱、預發時間,由職工本人簽字后,對個人開出手工《領料單》,領用人到財務部駐分公司材料會計處換取《出庫單》,倉庫保管員憑《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保管員在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依據領料人員的“材料領用單”手續齊全,填寫正確后,按實發放,不得隨意超額或扣減,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按先進先出的原則。
4、每月26日前,各分公司綜合辦勞保管理員對本單位當月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按礦山、選礦、管理勤雜等部門分別匯總,編制《月份勞動防護用品匯總表》,連同《月份勞動防護用品預發表》一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登記、入賬。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一)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必須進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培訓,讓使用人員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品。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方可使用 。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選擇,應當按照國標GB 4385—1995 防靜電鞋、導電鞋; GBl20xx—1989 防靜電工作服的技術要求嚴格選擇。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1、員工在工作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理。
2、車間、班組要對員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3、分公司車間、班組在組織職工安全教育時,幫助職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鼓勵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監管和教育新員工如何正確佩戴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班組員工有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更正并予以批評教育。
4、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對全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按“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養和檢測、報廢
發給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由職工本人按要求定期保養;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保養,應保持整潔,保證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始終處于良好狀況。
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測,除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安監部門例行質量檢測外,單位內部檢測由安全技術和供應部門聯合進行,每半年一次,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穩定、可靠。
在檢查中發現勞動防護用品由于使用中遭受打擊、碰撞、高溫等情況,導致發生損壞、破裂、變形等隱患的要責令其放棄使用或者強令其報廢;勞動防護用品從領取使用開始超過規定使用時間的要強制實行報廢,不服從管理且逾期繼續使用的,將對個人和分公司做出處理。禁止超期使用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安全技術部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職業醫務專業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召開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會議。針對企業生產自身風險,以及為職工的頭、手、眼睛、臉、聽力、腳、呼吸、熱、凍、觸電等方面保護所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適應程度、配備標準、使用年限、質量要求進行全面評估,通過作業場所的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提供可靠依據。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8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范項目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項目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鑒定證)。采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于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項目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后,系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后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扎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項目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項目部應建立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并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注: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志,包括: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9
一、發放和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采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10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是企業為保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職業傷害而設立的重要規定。它旨在確保員工正確使用和管理防護設備,降低事故風險,提高生產效率,同時體現企業對員工權益的關注和尊重。
內容概述: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防護用品的種類與適用范圍:明確列出各類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鞋、呼吸器等,以及它們在何種工作環境下使用。
2、 防護用品的選擇與采購:規定如何根據工作性質和風險等級選擇合適的防護用品,并設定采購流程和標準。
3、 防護用品的發放與管理:制定領取、使用、維護和更換的程序,確保每位員工都能得到必要的防護。
4、 員工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和維護知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
5、 檢查與監督:設定定期檢查機制,確保防護用品的質量和員工的使用情況。
6、 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規定在防護用品失效或發生意外時的應對措施及事故報告流程。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11
1、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范標準。
2、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后方可發放并使用。
4、項目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保管和發放,并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12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13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范圍和原則
1、發放范圍:
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從事腐蝕、潮濕或苦臟崗位操作者。
從事高空或濕式作業的操作者。
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不得任意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管理人員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時以舊換新。
7、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
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省、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2、物資采購部門
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14
第一條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第二條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由供銷部根據本單位的所有工種和類別負責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供銷部采購并按規定發放,制定發放標準細表,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隨意更改發放標準、數量等。
第三條全體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保持清潔、整齊,樹立單位良好形象。各部門主管領導必須隨時檢查所在崗位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對不正當使用行為,經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處罰。
第四條對于因工作特殊或搶險、救災后,勞保用品損壞、丟失或失去其應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請,主管領導簽證,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提前報廢、補發或更換。
第五條采購人員必須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在發放前要進行驗收,合格后分類存放,防止變質和失效,并建賬登記。
第六條庫房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領用手續、規定和標準發放;凡規定以舊換新的物品,一定要交舊換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物品,按原價及應使用的年限折舊賠償。
第七條在使用期限內離崗時,每位員工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本單位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并按一定比例折價。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15
1 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3 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范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技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于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堿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采購計劃,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采購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生產管理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車間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 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脫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集團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6 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及使用期限
6.1 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是根據勞動條件確定的,要堅持同條件,同工種,發放同樣防護用品的原則,對同工種條件不同者應有所區別.
6.2 工作服
6.2.1 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a)基本生產車間工人和冷加工熱處理車間工人為1年一套;
b)輔助車間工人為1年一套;
c)倉庫保管,值班工人為1年一套.
6.2.2 管理人員工作服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a)車間管理人員:基本生產車間管理人員為1年一套;
b)各單位(科室)管理人員1年一件上衣;
c)管理干部,現場管理人員為1年一件上衣.
6.3 防寒防暑用品
6.3.1 經常從事露天作業的工種,冬季發給棉大衣,短大衣.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為四冬,由職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補,使用期滿領新不交舊.
6.4 毛巾,肥皂
6.4.1 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標準發放:
a)基本生產車間工人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b)輔助車間工人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c)倉庫保管,值班,各部工人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6.4.2 管理人員毛巾,肥皂按以下標準發放:
a)車間管理人員按該車間工人標準發給;
b)各單位管理人員:專業廠現場管理人員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c)公司管理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6.5 其它
6.5.1 需要戴平光鏡的工種,發給平光鏡.因工作損壞有可靠證明者,經單位安全部門批準后補發.上述工種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視,不宜戴平光鏡者,經單位安全部門批準可發給花鏡,近視鏡.如自購按普通花鏡,近視鏡,費用報銷,但每副最多不得超過10元.
6.5.2 需要戴防塵口罩的工種,經單位安全部門批準后發給.
6.5.3 有傷害頭部危險的作業場所,按規定配發安全帽.
6.5.4天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配發一雙絕緣鞋.
6.5.5 其它防護用品根據需要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配備,無標準規定的,經生產管理部審核后配備.
7 個人防護用品的賠償
7.1 發給個人的防護用品要愛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7.2 凡個人領用的防護用品,丟失不補,也不賠償,確實影響生產安全者,經生產安全部批準,按規定賠償后補發.公用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丟失由責任者按下表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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