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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10 23:16:09 制度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范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有規范行為導致的糾紛,依據《合同法》、《建筑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我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導下,負有以下職能:

              1、負責修訂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項目部制訂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制訂完善公司各類合同;針對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合同;

              3、負責解答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等法律問題;

              4、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評審并出具審查意見;

              5、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制定解決方案;

              6、負責公司各類合同文本的歸檔工作。

              項目部的項目經理負責該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履約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承接勞務工程時,按發包人的招標文件規定,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依法與發包人簽訂《勞務合同》;發包人直接發包勞務作業的,應當在勞務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與發包人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第五條公司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將所承包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第六條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不得再與發包人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七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第八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2、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3、合同工期、質量、安全文明以及調整的要求;

              4、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5、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序;

              6、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7、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8、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序,材料保管責任;

              9、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序;

              10、違約責任;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發包人、承包人聯系方式,以及發包人的項目經理,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13、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14、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采購。

              第九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準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按公司的合同評審流程經相關人員評審后,方可批準簽訂。

              第十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簽訂;如需由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制度,應先取得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經辦人于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驗明主體資格,了解其資信狀況,審查對方經辦人代理權限,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十二條屬投標中標的項目,經辦人要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業主招標文件,確定我方投標書的主要條款。

              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經辦人應予全面解釋。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經辦人應予重視,并協商完善。應審查人的'要求,經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

              第三章合同簽訂流程

              1、項目部在對外勞務發包時,由預算員對分項分包內容制定招標文件,并發給有資質的勞務班組,再由項目經理組織,預算員參加對班組進行競標,根據競標結果在2~3個工作日確定中標班組。

              2、勞務合同需由技術部、工程部、安全部共同參與制定,技術部由技術總工組織對每個班組分包工程制定質量標準以及驗收評定獎罰制度,工程部由生產經理組織對每個班組分包工程制定進度標準以及驗收評定獎罰制度,安全部由安全員對每個班組分包工程制定安全文明標準以及驗收評定獎罰制度,最終完成初稿由項目經理最終定稿再由預算員編制合同審批單(見附件一)并附上合同范本轉交給董事長簽字確認后正式與勞務班組簽訂合同,一式三份,項目經理一份、預算員一份、勞務班組一份。

              3、對中標勞務班組的單價由預算員制定單價審批表(見附表二)并報送給董事長簽字確認,由預算員存檔并按此單價結算。

              第四章合同的備案

              第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四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解除協議簽訂后,現場范圍內的勞務作業施工人員應按約定的時間撒離現場。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項目部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確保公司的信譽。

              第十六條對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項目部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當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后,項目部應當立即通知公司法務部,共同商定應對措施。

              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項目部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并收集好相關證據。

              第十七條項目部應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建立臺賬,由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保管。

              第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項目部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關于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對所遺留的問題,項目部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并規定解決期限。在期限內確定無法解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指定有關部門配合解決,并提出具體方案。

              第二十條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止,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于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數據。

              第二十一條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并將工資發放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的。

              第二十二條積極配合市建委、勞動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六章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履行完畢后,項目部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賬等全部資料及時移交資料部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應當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的歸檔整理工作,并定期將合同管理情況報告公司領導。

              第七章責任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對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

              1、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

              2、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3、其他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對嚴重違反本管理制度行為,公司除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外,還可視情況要求其承擔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第二十七條公司職工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屬實對于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物質獎勵外還負責保密。

              第二十八條對于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并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公司將公開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

              第八章

              其它事項

              1、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則可要求當地的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則向所在區人民法院起訴。

              2、甲方項目部合同簽訂會議紀要作為合同附件,乙方無條件遵照執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在雙方完成各自的義務后自動終止,本合同書經手動修改后無效。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2

              為防范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二條 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

              第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序;

              (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序,材料保管責任;

              (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系方式,以及發包人的項目經理,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五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采購。 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

              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筑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

              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八條 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范、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九條 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第十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設備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并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范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審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審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

              日;支付時限從完成審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信息等。

              第十五條 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

              (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于每月5日前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變更人員信息。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范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三、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于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可以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數據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3

              一、新成立企業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表》及其電子文檔

              二、附件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章程;

              3、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

              5、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經營人、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6、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7、建造師(項目經理)注冊(資格)證書、身份證;

              8、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

              9、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有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

              10、辦公場所房屋產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

              11、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具有自有設備、廠房的,企業需出具購置合同、發票;

              12、市(州、地)建設局或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相關部門對必須具備的`實物條件,包括辦公場所、技術裝備等的考察意見。

              13、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資質的,每增加一項資質,須增加二份《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一份相應的附件資料。

              三、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除應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1、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2、企業近三年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3、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法人單位基本情況(C101表)〉及近三年的〈建筑業企業生產情況(C102表)〉、〈建筑業企業財務情況(C103表)〉;

              4、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四、資質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年檢申報程序:

              1、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的,申請人直接向省建設廳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2、省建設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建設廳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建設部。

              3、申請施工總承包系列、專業承包系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或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申請人向所在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經核驗原件、進行初審后報省建設廳審批。其中,申請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方面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建設廳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五、辦理期限:

              1、申請施工總承包系列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系列一級資質的初審期限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建設部;

              2、施工總承包系列和專業承包系列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和勞務分包系列資質的辦理期限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相關業務的分管廳長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

              六、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收取

              建筑業企業勞務用工管理制度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勞務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兩機構的組建工作,并擔任第一負責人職務,組織和領導勞務用工管理工作。

              二、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依法制定本企業勞務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辦法,并對其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直接監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接待受理本企業民工投訴,解決用工糾紛等。施工現場應在明顯位置公開相關負責人、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三、項目經理是勞務用工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企業勞務用工管理的規定,并組織制定本項目的管理措施和辦法,親自監督本項目工資支付工作,親自組織解決本項目的用工糾紛和勞動爭議。

              四、工程項目部應建立項目用工臺帳,全面掌握現場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崗工作情況,適時進行檢查、督促;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制度,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業務技能、法律法規等知識培訓,嚴明紀律,嚴格考核。

              五、工程項目實施勞務分包,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禁違法分包、轉包,嚴禁私招濫雇。

              六、進場民工必須具備工作所要求的身體、技能條件;必須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用工關系;必須接受勞動安全知識、企業和項目部規章制度、專業技術知識等培訓,嚴禁未經培訓上崗作業。

              七、勞務分包糾紛解決程序: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協商→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協商→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班組長組織協商→項目經理組織協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用工糾紛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解決,嚴禁任何一方采取違法手段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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